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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补缴社保后能否向用人单位追偿?——法院判决支持劳动者维权

2026-07-28 16:2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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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险关乎劳动者切身利益,也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实践中,部分劳动者在离职后发现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其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经确认劳动关系后自行垫付补缴,随后向法院起诉追偿。此类诉请能否获得支持?以下案例为您解析。

      案情回顾

      张某于2012年入职某物业公司从事保洁工作,直至2015年8月,该公司才开始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张某离职后发现自己2012年至2015年7月的社保存在断缴情况,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段期间的劳动关系。法院判决确认双方在上述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判决生效后,张某与物业公司沟通补缴事宜,但公司明确拒绝承担相关费用及滞纳金。为维护自身权益,张某自行向社保部门补缴了该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及滞纳金,随后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支付其垫付的上述款项。

      庭审中,物业公司辩称:张某入职时曾出具书面声明,主动要求不缴纳社保,故未缴系其自身原因所致,现起诉有违诚信;且社保催缴属于行政部门职权,张某自愿补缴后要求公司承担,缺乏依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物业公司未依法为张某缴纳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致使张某自行补缴并产生相应损失。张某垫付的费用中,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部分,物业公司应当予以赔付。

      关于物业公司主张张某曾书面放弃缴纳社保的抗辩,法院明确指出,劳动者放弃缴纳社保的承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发生法律效力。据此,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支付张某相应养老保险损失。

      法官说法

      这个案子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提了个醒:

      缴纳社保系法定强制义务不可协议免除

      社会保险制度具有国家强制性和社会保障功能,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强制性义务。任何形式的“自愿放弃”承诺,无论是否书面作出,均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单位以发放现金补贴替代社保、与员工约定不缴社保等做法,均不能免除其法定缴费责任。

      劳动者自行补缴后有权向用人单位追偿

      用人单位未履行缴费义务,劳动者为维护自身社保权益而自行补缴,其所垫付的款项中属于用人单位应承担的部分,构成用人单位的不当得利或侵权损失,劳动者有权通过民事诉讼追偿。社保部门的行政追缴程序与劳动者自行补缴后的民事追偿,属于不同救济路径,并不互相排斥。

      维权需注重证据留存

      劳动者在自行补缴社保费用时,应注意保留社保部门出具的缴费凭证、补缴明细等书面材料,以便在诉讼中清晰界定垫付金额和对应期间,有效主张权利。

      法官提示

      对用人单位而言,依法及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既是法律底线,也是防范用工风险的基本要求。企图通过“员工自愿放弃”等协议规避缴费义务,不仅无法免除责任,还可能面临行政罚款、滞纳金及诉讼赔偿等更大损失。

      对劳动者而言,遇有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的情形,可先向社保行政部门投诉举报,要求行政部门责令补缴;若单位拒不配合,劳动者可自行补缴后凭缴费凭证向法院起诉追偿。同时需注意诉讼时效及劳动关系确认等前置程序,依法理性维权。

      社会保险是劳动者的“安全网”,也是用人单位的“责任田”。唯有各方守法规、尽责任,方能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与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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