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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脱产学习也要坚守诚信契约精神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脱产参加全日制学历教育后违反服务期约定有关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旨在维护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秩序,守护诚信契约精神,助力夯实人力资本,保障人才投资良性循环。
《批复》明确,脱产参加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工作人员违反服务期约定,事业单位请求其依约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的规则,有利于事业单位聚焦关键岗位、紧缺专业、核心业务,畅通真正愿意扎根岗位、潜心干事的工作人员获得提升素质的渠道,使学历教育成为补齐能力短板、强化队伍支撑的重要举措。
现实中,高校、医院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脱产学习后违反约定离职,到底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时常引发纠纷和关注。如几年前山西忻州师范学院一名女博士因离职被学校索赔51万元一事,就曾成为社会热点。
按理说,这类问题只要依照当事人与单位的事先约定处理即可。但现实情况往往更为复杂。一方面,此类争议牵涉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利益博弈,常常是各有各的道理,这使得事件的处置起来很困难;另一方面,相关约定在法律层面也往往存在模糊地带,再加之部分单位在约定设计上可能夹杂着以严苛条款“留人”的考量,这些因素也可能进一步放大争议。
在这种背景下,最高法通过《批复》明确“脱产参加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工作人员违反服务期约定,事业单位请求其依约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的规则”,可以说是给出了一个鲜明的立场,既能为各级法院裁判同类案件提供更明晰的指引,也有助于明确各方预期,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指导意义。
正如《批复》指出的,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脱产参加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投入,是着眼长远、赋能未来的战略性投资,目标是实现个人成长、单位发展与公共利益的有机统一。也就是说,脱产学习并非纯粹的个人行为,而是具有单位投资属性,那么个人单方面违约理应承担相应责任。
还要看到,高校、医院等单位的人才培养,属于周期长、成本高、见效慢的投入。如果任由职工随意违约,不仅容易放大单位“投资于人”的风险,也可能加剧人员流动的失序,继而影响到相关公益服务的稳定性与实效性。因此,从维护正常的人才流动生态和稳定公益服务质效的角度出发,也有必要强调诚信履约,有效规制违约现象。
当然,需要指出的是,强调支持事业单位依法维权,前提是违约责任是真正建立在合法约定的基础之上,就是说,必须以法律为准绳,而不是鼓励单位过度维权,以不合理的条款阻碍人才的正常流动。
《批复》也明确,要综合考虑实际损失、已经履行的年限、过错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确定违约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的责任。同时,学校和医院等单位要真正留住人才,也不能过于依赖于违约条款,积极优化用人环境和留人机制才是王道。
总而言之,应该营造稳定的履约环境和诚信氛围,既不容许恣意违约之风蔓延,也要切实保障人才流动的正当性与公平性。依法在严守契约与合理流动之间形成良性平衡,个人成长、单位发展与公共利益才能真正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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