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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将加大执行力度,高院副院长:被执行人如实报告不足1%

澎湃新闻记者 葛熔金
2019-04-29 17:07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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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法院将加大强制执行力度。

5月1日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强化强制执行措施的若干意见(试行)》将正式实施,《意见》对被执行人履行各类责任的时限、抗拒执行所面临的司法处罚等都进行了明确规定。如被执行人在收到《报告财产令》后拒不报告财产又不履行,或者报告财产不实,都将被罚款、拘留。

据了解,浙江法院2018年共办结执行案件67.6万件,人均结案295件。审结拒不执行犯罪案件434件,定罪判刑452人。相比2017年定罪判刑205件222人,结案数和判刑人数均增长一倍以上;从量刑上看,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实刑占比为58%,同比提高16%,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力度不断增强。今年一季度,浙江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新增76281人次,退出30493人次,已累计发布374万人次。

“被执行人在执行立案后向法院如实报告其财产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每一个案件法院都发出了《财产报告令》,但实际情况是,被执行人报告的不足5%,如实报告的不足1%,使得一项好的法律制度形同虚设。”4月29日,浙江高院副院长陈志君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房产是执行的主要财产,而拒不腾房在执行中是非常普遍的一个问题,有的让年迈的爷爷奶奶居住,有的把煤气瓶放置于门口,有的以自伤自残、跳搂等方式拒绝腾房,每年都有数百起。还有虚构债务、虚假租赁对抗执行的行为,更有擅自处置法院查封扣押物品的行为,这些都是法院打击的重点。

对此,《意见》明确:执行机构收到执行案件后,应当立即启动执行程序,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在一个月内,拒不报告财产又不履行的,可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采取限制出入境、罚款、拘留等措施。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不实的,应当在查明之日起10日内,对被执行人予以罚款、拘留。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的,执行法院应当自查明之日起10日内予以罚款、拘留。

执行法院发出查封、扣押裁定书、责令交付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应当按照要求将指定的车辆等动产移交执行法院。拒不移交的,在10日内予以罚款、拘留。被执行人或其他相关人员拒不腾退涉案房屋、土地的,执行人员应当在腾退期限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被执行人拒不报告财产、虚假报告财产、违反限制消费令,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应当在一个月内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通知》还规定,同一案件中发生新的妨害执行事由的,可以重新予以罚款、拘留。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一般不少于人民币1000元。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一般不少于人民币50000元。在拘留期间被执行人具有积极履行债务等认错悔改情形的,可以责令具结悔过,提前解除拘留。

陈志君向澎湃新闻表示,《意见》是进一步增强拒不执行打击力度的一剂猛药,其目的在于加强民事执行的强制性、规范性,依法惩戒拖延执行、逃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形成强大的可预期的执行威慑,促使当事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责任编辑:谢春雷
    校对:余承君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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