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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单位收取“风险抵押金”,法院:这笔钱该退!
员工在职期间缴纳“风险抵押金”,退休后单位却不同意返还。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风险抵押金合法吗?劳动者是否可以要求返还?
骆某于1982年入职某建筑公司,从事物资工程师工作。2020年6月和2023年12月,骆某负责两个建筑项目,公司依据内部规定,向其收取两笔共计1.6万元的“风险抵押金”。2025年7月,骆某退休,向公司申请返还押金遭拒。公司理由是项目未完成预定经济指标,按规章制度要扣除相应预留金。双方协商未果,经仲裁后,骆某将公司诉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收取财物。劳动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用人单位可要求赔偿,但不构成不返还风险抵押金的合法理由。
本案中,建筑公司以“调动积极性”“项目未达标”为由收取风险抵押金,是将自身商业经营风险转嫁给了劳动者。该变相收取财物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故骆某要求返还风险抵押金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最终,经过调解,建筑公司愿意给付,骆某放弃部分诉讼请求,由公司一次性返还骆某8000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部分建筑或房地产企业存在以“风险金”“预留金”等名义变相收取财物的乱象。该行为本质是将企业经营风险不合理地转嫁给劳动者,侵犯其合法权益。
法官提醒广大劳动者,遇此情形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保留好证据,及时向有关部门主张权利。如问题无法通过投诉举报解决,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若不服仲裁裁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原标题:《以案说法丨单位收取“风险抵押金”,法院:这笔钱该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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