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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州说法】员工入职当天发生意外死亡,能认定劳动关系吗?

2026-08-04 18:5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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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面试成功当天就投入工作,不料工作中途突发意外死亡,公司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否认劳动关系,拒绝赔偿损失。面对此种情形,劳动者家属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近日,平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请看本期龚州说法!

案情简要

2025年10月7日,张某与平南县某餐厅的主管刘某协商,拟应聘服务员岗位,约定月工资2800元加提成。10月9日张某到餐厅进行面试,面试成功后张某就在餐厅的营业大厅开展桌椅清洁工作,不久张某在工作中突然昏倒,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张某家属就赔偿事宜与该餐厅协商未达成一致,张某家属遂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张某与餐厅存在劳动关系。仲裁机构裁决确认张某与某餐厅在2025年10月9日存在劳动关系。该餐厅不服该裁决,随即向平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建立,依法建立的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劳动关系的确立必须从主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管理及发放劳动报酬、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为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等方面进行判断。

本案中,张某和某餐厅均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其次,从张某的求职过程可以看出,张某与原告在微信协商拟应聘服务员岗位,完成了面试前的薪资协商过程。面试当天,张某进入原告经营场所内的工作室进行面试,半小时后走出了工作室。监控显示,张某和另外两个应聘人员在走出工作室后,均没有直接离开酒吧,而是接受了刘某的安排,立即投入与服务员岗位内容相匹配的清洁餐吧桌椅卫生的工作,结合张某家属提供的证据以及双方的当庭陈述可证实面试工作已经结束,张某受某餐厅规章制度的约束、指挥管理,劳动工具由某餐厅提供、劳动成果收益由某餐厅取得。

庭审中,某餐厅主张,张某未办理入职手续,双方未建立劳动关系,张某是在面试环节中进行操作展示,不属于劳动关系的劳动内容。对此,法院认为,按照正常面试流程,若尚未被录用,求职者应回去等待录用通知。但是,由于刘某的安排,并提供了水盆和抹布等劳动工具,张某是进行餐厅开业前的清洁准备工作,因张某走出工作室即已完成了面试,从餐厅主管刘某安排张某提供劳动那一刻,证实了某餐厅对张某构成了实际用工,也说明张某与某餐厅达成了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其接受了某餐厅的安排,双方构成了用工与被用工的事实,在某餐厅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双方仍属面试环节的前提下,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平南法院判决张某与某餐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提醒

劳动关系的建立以实际用工为实质要件,“面试成功就入职”“上班第一天”“试用期”等用工期限绝非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真空期。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应强化用工主体责任,及时与新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尽到充分的安全培训、指导和监督义务,并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否则发生工伤事故后,所有法定工伤保险待遇将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劳动者在未签劳动合同遇到用工纠纷时,可收集微信沟通记录、工作监控、同事证言、劳动工具等,证明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提供劳动的事实。固定证据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劳动关系,若不服裁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5年5月25日公布实施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原标题:《【龚州说法】员工入职当天发生意外死亡,能认定劳动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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