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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摄影服务欠款拒不支付?服务提供方起诉维权获支持
诚信是市场交易的基石,口头约定同样是契约精神的体现。在摄影、设计、制作等各类服务行业中,口头约定因便捷高效而被广泛采用,但一旦发生拖欠款项纠纷,服务提供方往往因缺乏书面合同而陷入证据不足的困境。近日,金凤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口头摄影服务合同纠纷案,法院对口头合同效力、欠款违约责任及利息损失计算等法律问题进行了逐一认定,依法判决支持服务提供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该案中摄影服务提供者为赵某,他于2023年10月至2024年6月期间,按钱某要求先后完成七场摄影及照片制作工作,服务费共计7000元。双方口头约定交付成果后即结清费用,但赵某交付全部照片及成片后,钱某却以各种理由拖延付款,经多次催要无果,赵某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钱某支付服务费7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的资金占用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但赵某提供的摄影服务记录、交付成果的传输凭证、催款聊天录音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双方口头服务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赵某已按约履行全部服务义务,钱某接收成果后拒不付款,构成金钱债务违约。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支付价款和违约责任的规定,判决支持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包括服务费本金及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
法官也借此案提醒:
口头约定虽便捷,证据留存不可少。广大服务行业从业者应尽可能通过书面或电子协议明确约定服务内容、价款及支付期限,从源头减少纠纷;若已采用口头方式,则需妥善保存磋商记录、履约凭证和催款记录,如聊天记录、交付确认单、转账凭证等,确保发生争议时有据可查。
欠款追偿有依据,利息损失亦可求。债务人逾期付款,债权人除主张本金外,依法有权要求赔偿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这是对守约方合理损失的法定填补,并非额外惩罚。
协商无果莫拖延,诉讼维权正当道。当友好沟通无法解决欠款问题时,当事人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主张自身权利,法院将公正审理,切实维护诚实守信者的合法权益,为规范市场服务交易秩序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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