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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格漂移”、“大V带货”!C基金公司被暂停新产品注册3个月,总经理等多人被追责
一家基金公司因“风格漂移”及“大V带货”遭监管通报。
8月10日,澎湃新闻记者获悉,在由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司主办的最新一期《机构监管情况通报》(下称《通报》)中,通报了C基金公司管理的部分基金产品出现“风格漂移”、“大V带货”等问题,引发多家媒体关注报道。监管机构第一时间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对相关机构和个人依法从严采取监管措施。
为严肃市场纪律,警示行业机构,进一步规范公募基金投资运作及宣传推介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将有关情况及监管要求通报。
《通报》指出,经查,C基金公司存在投资与宣传两方面违规事实。
在投资运作上,公司个别主题基金“风格漂移”、主题风格库管理不规范,部分基金产品投资行为不审慎、投资集中度过高。
在宣传推介上,公司与MCN机构等合作开展基金销售活动,并聘用无基金从业资格的互联网“大 V”从事基金销售业务活动。
《通报》认为,上述违规行为反映出该公司在经营理念、功能定位等方面仍存在偏差,为追求短期规模增长忽视专业合规底线,公司内控机制不健全、有效性不足。监管决定对该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受理公募基金产品注册3个月的监管措施,同步追究公司总经理、分管网络营销副总、网络金融部负责人、基金经理等责任人员责任。
《通报》强调,市场上仍有个别机构规模情结较重,投资端“蹭热点”甚至“风格漂移”、销售端借助无资质网络“大V”引流。
为此,《通报》结合C基金公司案例,从投资与营销两端划出了清晰的监管红线。
在基金投资管理方面,一是投前审慎界定投资方向,对于行业主题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当结合基金产品定位、市场普遍认知与行业通用标准等,精准、细化界定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本中的投资方向,审慎确定风格库入库标准,不得使用笼统、含糊的表述方式。存量基金产品相关法律文本中主题界定不清晰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确保在不对原有主题界定做实质变更的前提下,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修改。
二是投中加强投资风格管理。基金管理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坚决杜绝“风格漂移”等违规行为。投资运作过程中,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持续跟踪、评估基金投资风格稳定性,避免基金产品集中投向投资方向中的单一细分行业及领域;密切关注基金投资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偏离情况,通过相关风控指标和阈值等开展持续监测与控制;对投资偏离度和集中度过高的情形及时调整,确保基金投资合规运作。
在互联网“大 V”营销方面,一方面,不得与无资质“大 V”合作。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不得与不具备资质的互联网“大 V”、主播、财经博主、MCN机构等合作开展任何形式的基金销售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一是具体基金产品宣传推介;二是基金购买链接、二维码、开户链接导流;三是基金组合推荐、调仓建议、跟投服务;四是以销售转化为目的的直播、短视频、社群活动;五是围绕特定基金经理、投资赛道、投资方向开展变相引流。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确需开展公益投教、知识普及合作的,应严格限定合作边界,合作内容应经公司合规部门审核并完整留痕,不得变相开展上述活动。
另一方面,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不得聘用无基金从业资格的互联网“大V”、主播、财经博主等人员开展基金销售业务活动。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严格落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持续加强从业人员管理,相关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以所在机构名义从事基金销售业务活动,不得以个人名义直接或间接在各类网络渠道从事基金及基金组合的宣传推介;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从业人员不得在其他机构担任经营性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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