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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法企航|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四川简阳、金堂、大邑法院与重庆璧山法院锚定“人人都是营商环境建设者,案案都是营商环境试金石”的工作理念,坚持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贯穿审判执行全流程,全力营造公正透明、规范高效、稳定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立足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司法需求,四法院联合筛选了一批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开发布。
谢某诉某快递公司快递服
务合同纠纷案(简阳法院)
案例一
某汽车公司诉刘某劳动争
议案(简阳法院)
案例二
某太阳能公司诉刘某飞、
某人力资源公司竞业限制
纠纷案(金堂法院)
案例三
某建设公司诉某教育公司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金堂法院)
案例四
某食品公司申请变更保全
措施案(璧山法院)
案例五
某包装公司诉某合金公司
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璧山法院)
案例六
某烟酒商行诉某酒厂等合
同纠纷案(大邑法院)
案例七
黄某诉某农业公司等公司
解散纠纷案(大邑法院)
案例八
案例一
谢某诉某快递公司快递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谢某通过微信向一名为“汐某烟酒”的买家出售货物,此前双方已有两次交易,均为谢某先邮寄发货、买家后付款。2025年4月16日,谢某根据买家要求,在某快递公司合作网点将货物拆分为8个包裹寄往昆明,并支付快递费40元,发货后谢某通过微信将快递面单发给买家并催促付款。由于买家未付款,4月17日15时,谢某前往寄件网点要求拦截包裹,网点负责人随即在业务微信群内发送8个快递面单的图片并附言“拦截,谢谢”。当日15时25分许,快递到达昆明派件网点,15时51分许被一名持有全部面单照片的男子取走。谢某追索货物无果,也无法获知收件人真实身份,遂以某快递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货物损失及交通费13010.2元。
裁判结果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快递公司是否应对拦截失败承担赔偿责任。首先,快递公司提交的电子服务协议中,未就拦截事宜作出约定,本案的拦截服务不属于合同义务,仅属于增值服务,故未拦截成功不能认定为违约。其次,谢某未通过快递公司官方客服或系统直接提出拦截指令,而是通过网点负责人在业务微信群发送面单图片并附言“拦截”,该微信群同时承载多项业务沟通功能,网点负责人发送拦截信息时未单独通知群内的具体经办人员,不能确保指令被及时、有效地接收。最后,自拦截指令发出至包裹被取走,中间仅间隔47分钟,快递公司在未收到有效拦截指令的情况下允许收件人取走包裹,符合正常操作流程。综上,快递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存在违约行为,亦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驳回了谢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本判决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当前快递行业中,“快递拦截”是寄件人中途取消投递的常见需求,但快递服务合同常常未就拦截服务的性质、标准和责任作出明确约定,拦截失败后的责任归属亦存在争议。本案中,法院坚持合同意思自治原则,认定合同未明确约定拦截服务,故拦截失败不承担违约责任;坚持过错责任原则,从拦截指令是否有效发出、是否能及时接收、是否预留合理时间三个方面进行审查,从而判定虽拦截服务属于合同附随义务,但快递公司不存在过错,故亦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裁判规则在保障快递行业的消费者正当权利与避免将交易风险转嫁给承运人之间划定了界限,为快递拦截新业态纠纷提供了裁判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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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某汽车公司诉刘某劳动争议案
——公司账号直播打赏收入权属认定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刘某应聘到某汽车公司从事新媒体工作,与公司签订为期三年的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5月,刘某向某汽车公司提交书面辞职申请。在刘某离职后,某汽车公司对其离职材料进行清算,发现刘某在职期间使用公司某直播账号进行直播、发布短视频宣传而获取的收入,已全部提取至其个人支付宝账户。某汽车公司认为刘某无权占有该收入,遂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刘某退还直播收入,仲裁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故某汽车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退还网络平台直播收入4713.7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裁判结果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涉案某直播账号系某汽车公司注册用于经营活动的专属账号,安排刘某使用该账号对外直播,观众在直播过程中赠送的打赏金额是基于直播活动本身,其权益应归属于直播活动的组织者和该账号所有者。其次,刘某未证明某汽车公司承诺直播收入归直播员工所有,亦未提供某汽车公司默认其提现“打赏”的相关证据,即某汽车公司不曾作出放弃打赏收益所有权的意思表示。再次,刘某虽在操作过程中绑定了个人手机号及支付宝账号用于接收提现款项,但该操作行为本身不能改变打赏收入的法律归属,刘某对直播产生的所有收入仅享有管理之责,而非所有权。最后,某汽车公司自身没有从管理层面设置合理完善的制度,对财务监管存在明显的管理疏漏。综上,判决刘某退还直播平台收入,驳回某汽车公司主张利息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本判决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直播类新型劳动关系的典型案例。近年来,随着直播、新媒体等行业的兴起,传统劳动关系的管理边界被突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直播打赏收入权属问题上易产生争议。本案中,法院从财产权属界定、职务行为边界、企业管理义务及资金占用责任四个维度综合考量,认定涉案账号属公司财产、直播活动系职务行为,明确打赏收入所有权归公司;同时基于公司自身管理疏漏,驳回了其资金占用利息请求。本案明晰了各方的义务与责任,既遏制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单位财产的行为,警示劳动者必须严守职务行为底线,又否定利息诉求,倒逼企业健全新型用工形态下的财务内控制度;对维护直播类新型劳动关系的实质公平具有示范意义,为新媒体行业的合规运营提供了司法指引,有助于构建健康有序的互联网经济用工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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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某太阳能公司诉刘某飞、某人力资源公司
竞业限制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刘某飞入职某太阳能公司,担任电池工艺部管理岗位一职。因刘某飞工作岗位具有知晓公司核心技术及商业秘密的极大可能,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2022年4月,刘某飞离职,并于同年入职某人力资源公司,从事技术培训。某太阳能公司经调查发现,刘某飞实被某人力资源公司派遣至与某太阳能公司具有竞争关系的新能源公司工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刘某飞承担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
裁判结果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飞在某太阳能公司任职期间担任电池工艺部管理岗位,参与公司多项技术专利研发,具有接触公司核心技术秘密的极大可能性,属于依法可以约定竞业限制的“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合法有效,均应按约履行协议。刘某飞虽形式上与某人力资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但其实际被派遣至与某太阳能公司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新能源公司工作,系以隐蔽手段规避竞业限制约定,该行为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关于违约金数额,考虑某太阳能公司调查方式仅为到案涉公司门卫处询问,并未采取其他侵犯刘某飞隐私权的行为,结合刘某飞的收入水平、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数额、违约情节及给用人单位带来的潜在损失等因素,法院认定双方约定的25万余元违约金过高,酌情予以调减。据此,法院判决刘某飞向某太阳能公司支付相应违约金。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本判决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以司法服务护航企业科技生产力,以诚信原则保护企业竞争优势的典型案例。随着新能源产业快速发展,掌握关键技术和商业秘密的技术型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和人才流动规范提出了更高要求。与此同时,部分劳动者法律意识和契约意识不足,违反竞业限制约定,通过隐蔽就业等方式进入竞争企业,不仅损害原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也扰乱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本案中,劳动者形式上入职无竞争关系的人力资源公司,实质上却被派遣至原用人单位的具竞争关系的公司工作,法院认定劳动者以劳务派遣方式为竞争对手提供服务属于非典型性竞业违约行为,通过公正裁判惩戒违约失信行为,并对过高违约金依法予以调减,有助于平衡劳动者择业自由与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价值冲突,敦促劳动者履行诚信义务,增强技术密集型企业创新创造的安全感和信心,营造良性、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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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某建设公司诉某教育公司房屋租赁
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建设公司开发运营国际职教城项目。2024年8月20日,某建设公司与某教育公司签订资产租赁合同,约定某建设公司将案涉房屋出租给某教育公司用作教育培训。合同签订后,为开展招生培训工作,某教育公司根据宿舍、教室等功能分区购置电器、桌椅、床架等动产,对房屋进行了部分改造。后因生源问题影响,某教育公司经营困难,无法履行房租支付义务。某建设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某教育公司搬离案涉房屋并给付欠付租金。
裁判结果
本案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对欠付租金的事实均无争议,纠纷症结主要集中于债务清偿方式与履约方案。基于双方现实利益考量,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当事人面对面磋商协调,从案情实际出发锚定双方的利益症结点:对于某建设公司而言,案涉配套动产适配职业教育项目场景,具备良好的资产盘活价值;对于某教育公司而言,单独零散变卖案涉配套设施将导致利用价值锐减,并额外产生搬运、仓储等多项处置成本。基于上述客观情况,通过承办法官耐心释法明理、厘清利弊,最终引导当事人达成以案涉房屋内动产抵偿部分债务、剩余债务分期履行的调解方案。双方当事人充分研判方案可行性与合理性后,一致认可该处置方式可最大限度降低各自经营损失,主动配合完成动产清点、资产评估作价等各项工作,自愿签署调解协议,实现纠纷柔性化解。
典型意义
本案是法院灵活运用调解手段、实质性化解纠纷的典型案例。面对部分中小微企业经营困难,债务清偿能力不足的困境,法院摒弃机械办案思维,灵活运用调解机制,通过动产抵偿、组合履约的处置方式精准破解企业偿债困境。该处理模式既保障了某建设公司的债权即时、有效兑现,又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减轻某教育公司的债务负担,避免房屋腾退的执行难题,圆满化解多重矛盾。该案在高效化解商事纠纷、节约司法资源的同时,兼顾了司法公正与营商温情,助力市场资源优化配置,推动司法工作从“定分止争”到“纾困解难”的司法效能跃升,最终达成案结事了、互利共赢的良好效果,为同类涉企纠纷妥善处置提供有益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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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
某食品公司申请变更保全措施案
——“活封”生产设备保障民生,善意司法
护航民营经济
基本案情
某建筑公司与某食品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某建筑公司向法院申请冻结某食品公司银行存款710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法院经审查后裁定冻结某食品公司银行账户,并查封其名下厂房。保全措施实施后,某食品公司向法院提交变更保全标的物申请,称银行账户被冻结导致公司无法顺利支付上游材料商材料款、水电费和上千名员工工资,正常经营活动受到极大影响,同时,因该公司系民生保供企业,继续冻结银行账户可能会造成其停工停产、影响民生供应,因此申请将原裁定保全的银行账户变更为生产设备。
裁判结果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财产保全措施旨在保障当事人胜诉权益得以兑现,某食品公司提供担保置换的财产价值已超过某建筑公司的申请保全金额,足以有效保障某建筑公司的胜诉权益。同时,某食品公司系重庆市民生保供重点企业,其正常生产经营有利于保障民生和社会稳定,冻结银行账户已对其采购材料、工资发放、税费缴纳等造成影响,且某食品公司现无生产经营困难、逃避执行等情形,其提供足值财产进行变更保全措施,具有合理性、正当性。遂裁定解除对某食品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变更为查封、扣押其生产设施设备。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通过依法裁定变更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强制执行措施对涉诉民营企业正常经营影响,平衡保障涉诉企业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本案中,人民法院在查明被保全企业提供担保置换的设施设备和已查封不动产价值足以保障债权实现的前提下,依法准予变更保全标的物,解除银行账户冻结,以“活封”设备替代“死冻”账户。案件处理既保障了债权人合法权益,又维持了民生保供重点企业的正常经营运转,避免企业因诉讼而承担不合理的额外负担,甚至发生“因一案而垮一企”等不良连锁反应,是人民法院秉持善意文明司法理念,司法护航民营经济发展的生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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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
某包装公司诉某合金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公司减资未通知减资期间产生的债权人,减资行为对该债权人不发生效力
基本案情
某合金公司与某包装公司自2019年起建立集装袋买卖合同关系。某合金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有沈某、叶某甲、叶某乙、胡某和陈某五名股东,股东认缴出资期限均为2024年5月18日之前,实缴出资3080万元。2024年4月24日,某合金公司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减少注册资本的公告,拟将注册资本由10000万元减至3080万元,公告期限至2024年6月8日。同年11月6日,五名股东出具债务清偿情况说明,表明在减资公告期间无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提供担保或提出异议,承诺公司已将债权债务清理完毕,若有未尽债务由五名股东承担。同年11月8日,某合金公司就减资情况进行变更登记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五名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分别减少出资958.42万元至1761.84万元不等。
在减资期间,某包装公司持续向某合金公司供货,且双方多次对未付货款进行确认。截至2024年12月4日,某合金公司尚欠某包装公司货款28.5万元未付,经催收,某合金公司工作人员回复称公司已停产,无力支付。某包装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合金公司立即支付欠付货款及违约金,沈某、叶某甲、叶某乙、胡某和陈某在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裁判结果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合金公司减资期间明知其对某包装公司有未清偿债务,但未向某包装公司履行相应通知义务,属于违法减资,相应减资程序不应对某包装公司发生效力,被减免的出资应当恢复原状。同时,该违法减资行为不当减免了五名股东尚未实缴的出资,导致某合金公司责任财产减少、偿债能力减弱,致使某包装公司的债权难以受偿。截至起诉之日,案涉股东对某合金公司的出资期限均已届满,故某包装公司有权请求五名股东以原认缴出资额为限,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对某合金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责任。因本案五名股东未实缴金额与公司违法减资金额一致,遂判决某合金公司支付某包装公司货款28.5万元及违约金,沈某、叶某甲、叶某乙、胡某、陈某在各自减资范围内对某合金公司欠付某包装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本判决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公司违法减资效力并追究股东补充赔偿责任的典型案例。公司注册资本是交易相对方判断公司履约能力的重要依据,债权人对债权形成时公司的登记注册资本享有信赖利益。因此,公司减资过程中应通知的债权人范围,不仅包括减资决议形成时已确定的债权人,还应包括减资决议形成后至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前产生的潜在债权人。本案中,某合金公司在减资期间明知对某包装公司负有债务,仅发布公告而未直接通知,违反了法定义务。法院准确适用公司法关于违法减资“恢复原状”的规定,依法认定违法减资行为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精准衔接违法减资与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法律效果,准确判令股东以减资前认缴出资额为限,在未实缴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有效保护了债权人基于公示信息所享有的信赖利益。本案裁判有利于引导市场主体依法开展减资活动,防止以减资之名行逃废债务之实,对于维护诚实信用的市场交易秩序、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积极的导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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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七
某烟酒商行诉某酒厂等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某酒厂与某烟酒商行签订《销售合同》,授权某烟酒商行在江苏南通等地区销售“A酒二星、三星”。后某酒厂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某烟酒商行代理“A玉”系列产品在江苏省南通地区的一切销售经营工作。2022年5月,双方另行签订为期三年的《某酒厂购销合同》,约定某烟酒商行在江苏省南通地区代理“A玉”系列白酒,并明确产品规格、价格、结算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同时约定由某烟酒商行开发的“A玉”系列白酒产品(双方签订制作的包装、瓶型系列)在江苏省南通地区独家代理。同日,某酒厂向某烟酒商行再次出具授权委托书,载明在授权委托期限内,某酒厂授权某烟酒商行代理“A玉”系列产品在江苏省南通地区的一切销售经营工作,并承担该品牌在该区域的市场维护工作。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约履行至2022年10月后,某烟酒商行未再下订单。2023年10月,某酒厂以某烟酒商行长期未下单、销售其他厂家带“A酒”标识的产品致其销售额在南通地区急速下滑、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通知于2023年10月18日解除涉案合同。此后某酒厂以某烟酒商行、泸州某酒业有限公司、泸州某有限公司侵害其“A玉”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经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均驳回其诉讼请求。后某烟酒商行向大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某酒厂解除《某酒厂购销合同》的行为无效,并主张某酒厂违反区域独家销售约定,擅自向第三人某酒类经营部批发销售,要求某酒厂赔偿其经济损失200万元。
裁判结果
大邑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当事人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的,必须以其享有解除权为前提。案涉合同虽未约定最低购货数量,但某烟酒商行长期未向某酒厂下单购货,以实际行为表明其不再履行案涉合同,致使某酒厂合同期待利益受损。同时,某烟酒商行销售标识类似的系列白酒,对其原销售产品销量势必会造成一定影响,加之双方多次涉诉、矛盾持续激化,已丧失合作基础。故某酒厂具备法定解除事由,其单方解约行为合法有效,案涉合同已于通知到达时依法解除,故对烟酒商行要求确认解约无效的主张不予支持。关于经济损失赔偿,从《某酒厂购销合同》的约定来看,某酒厂授权某烟酒商行独家代理的系某烟酒商行开发的“A玉”系列白酒产品,且应由双方约定制作包装、瓶型。但某烟酒商行未能举证证明其开发有专属包装、瓶型的系列产品。其次,案涉合同及授权文书均未约定排他性独家销售权限,也无证据证明某烟酒商行为取得独家代理单独支付过费用,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某酒厂存在违约对外销售、侵害其经营权益的行为。因此,某烟酒商行主张的损失赔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全部驳回。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单方解除合同效力认定、独家代理范围、违约赔偿责任等问题,是合同纠纷审理中的重难点。本案中,大邑法院精准把握合同法定解除权的适用标准,认定买受人在合同未约定订货数量的情况下,长期停止下单且无继续履约的意思表示,结合其销售同类标识产品影响出卖人产品销量、双方丧失合作基础的事实,可认定买受人以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出卖人据此享有法定解除权,其通知解除合同的行为合法有效,能有效规范市场主体履约行为。同时,大邑法院严格区分普通经销授权与独家排他代理,纠正市场主体对经销授权的认知偏差,依法平衡买卖双方权利义务。该案秉持尊重契约、诚信履约、审慎裁判的商事审判理念,既依法保障守约企业的合法经营权益,又严格规范商事主体维权边界,避免不当诉求加重企业经营负担,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诚信规范、安定有序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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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八
黄某诉某农业公司等公司解散纠纷案
基本案情
黄某系某农业公司持股30%的股东。某农业公司主营农业开发经营业务,近年来因股东之间矛盾激化,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股东会等内部决策机制长期失灵,无法就公司经营管理事项作出有效决议。黄某认为某农业公司继续存续将严重损害其作为股东的合法权益,在多次尝试内部救济无果后,向大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解散某农业公司。
调解过程
大邑法院受理案件后,考虑到公司解散纠纷涉及企业存续、员工安置、债权债务清理等多重问题,直接判决解散将冲击企业经营、员工就业及上下游产业链,遂秉持“调解优先、兼顾各方利益”的思路,分层施策,推动矛盾纠纷实质化解。在庭审结束后,法官向某农业公司释明公司解散的法定条件及法律后果,明确指出公司经营管理已陷入僵局的法律风险,同时向其提供股权转让、公司回购、减资退出等多种替代性解决方案。某农业公司同意由大股东收购股权解决争议。法官依申请追加大股东某投资管理公司为第三人,组织三方进行多轮调解磋商,就股权转让价款、付款方式、变更登记等达成一致,约定黄某将其持有的某农业公司30%股权以100万元转让给第三人某投资管理公司,黄某配合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履行阶段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时,因黄某对配合出具相关资料存在抵触情绪,登记手续停滞。大邑法院主动延伸司法服务,对接行政审批局明确审核材料标准,并向黄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释明法律后果,劝导其诚信履约。经多方协调,黄某补齐全部资料,现某农业公司顺利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已恢复正常经营。
典型意义
公司陷入经营管理僵局、股东诉求分歧对立,以往处理路径多为判决解散公司,案件需走完资产评估、清算分配等复杂流程。审理周期漫长、当事人诉讼成本高昂,极易造成企业停业、员工失业等连锁负面后果,不利于社会稳定。该案创新采用“分层释法调解+第三方股权收购”模式,围绕中小股东退出、企业持续经营两大核心诉求,引入企业大股东介入磋商,平衡各方利益达成股权转让调解方案,高效促成纠纷实质性化解,是法院立足商事审判职能、以柔性司法护航民营经济的有益探索。同时,该案以低成本、高效率方式妥善处置民营企业内部治理矛盾,为同类型案件高效化解提供了可复制的司法实践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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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简法企航|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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