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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法案例】职工下班赶集买菜,回家途中遇车祸是否应认定工伤?

2026-08-13 17:5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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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村镇商超配置不便,职工下班后为生活所需赶集买菜,后在回家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案情简介

孙某乙的母亲李某生前系甲公司职工。李某居住于某县A村,位于甲公司的西南方向。2025年11月,李某从甲公司下班后骑电动车到B村集市(位于甲公司的正东方向,骑行距离约1.5公里,骑行时间约6分钟)采购葱、姜、蔬菜等生活物资。后李某原路返回居住地,途中不幸与一辆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致其受伤,送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2025年12月,甲公司向某县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之后经过一定程序,某县人社局于2026年4月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未将李某的死亡认定为工伤。

经法院审理查明,从甲公司至李某的居住地A村沿途有三家超市,均没有出售的蔬菜。B村集市每五天开市营业,事发当日恰逢开市。A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明孙某甲系李某配偶,孙某甲是精神二级残疾人、偏瘫,生活不能自理,无稳定收入来源,无劳动能力,一直由李某长期照顾,无其他共同生活人员,儿子孙某乙长期在外地工作。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李某受到事故伤亡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认定“上下班途中”应当具备三个要素,一是目的要素,即以上下班为目的,是否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二是时间要素,即上下班时间是否合理三是空间要素,即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的路线是否合理。

首先,李某前往集市购物行为应属“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其一,李某之夫孙某甲日常饮食起居完全依靠李某照料,李某就近前往B村集市采购生鲜食材,并非普通个人休闲式购物,而是基于法定夫妻扶养义务,为保障无自理能力配偶基本生存饮食需要进行的刚需采购。其二,用人单位甲公司至李某住所地之间沿途三家超市均无蔬菜售卖,事发当日案涉集市恰逢开市,系周边就近能够采购生鲜蔬菜的合理场所,该采购行为是维系家庭成员基本生活的正当合理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三)项“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的法定情形。

其次,李某自下班至事故发生时间仅隔25分钟左右,从时间连续性看,案涉行程自下班离岗起即开展采购行为,未有证据显示其在此期间从事无关私事、逗留等偏离下班目的的活动,在下班即时出行的合理时间区间内,满足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要件。

最后,关于李某事发时是否属于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从地理区位看,案涉集市坐落于甲公司正东方,李某住所地位于甲公司西南方,事故发生地点处于从集市返回住所地的必经路段,且案涉集市与甲公司之间的骑行距离约1.5公里,骑行时间仅耗时约6分钟,绕行采购的路程短、偏离原直线路线幅度较小。结合本地农村商超配套不完善、集市周期性开市的客观地域特点,李某选择就近到集市采购家庭生活必需品,是农村居民基于家庭生活而作出的正当选择。李某完成采购后原路折返住所,行程根本目的仍为下班返回居住地,短暂绕行采购并未改变下班回家的核心目的,整体行进路线应属“合理路线”的范畴。至此,本案认定“上下班途中”的要素全部具备。李某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法官说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明确规定:“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根据该定义可知,符合“上下班途中”需要满足三个构成要件。

第一,目的要素。职工的行程必须是以上下班为目的,或从事与上下班有必然联系的活动,如顺路购买生活必需品,接送子女、照料老人等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行为,且该活动未明显偏离上下班核心路径和时间安排。

第二,时间要素。职工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必须是在“合理时间”。这一要素需综合考量住所与单位的地理距离、日常道路通行状况、是否存在加班、值班等特殊工作安排,以及天气状况、道路交通管制等客观突发因素,不能机械限定于固定的作息时间段。

第三,空间要素。空间要素即“合理路线”,指职工在上下班目的的指引下,选择符合日常习惯、具备逻辑合理性的通行路径。既包括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之间的常规通勤路线,也包括往返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以及为完成必要生活事务而适度绕行的路线。但明显偏离核心通勤方向的私人行程,如旅游返程、绕道娱乐等,一般不认定为合理路线。

只有同时满足“目的正当、时间合适、路线合理”三个要件,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时,才可能被认定为工伤。上下班顺路买菜、购置生活必需品是群众日常生活的合理需求,属于上下班途中的合理延伸,在此种情况下受伤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 ‘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供稿:王 松 葛子童

原标题:《【平法案例】职工下班赶集买菜,回家途中遇车祸是否应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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