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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一故事 一判一态度 | “法院+工会”依托“一函两书”协作机制联动发力,逾三年工伤认定争议终撤诉结案

2026-08-18 23:0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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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栏的话

一案藏百态,一判见初心。每一起案件,都是人间烟火里的真实缩影;每一份判决,都是法理人情中的鲜明立场。

为讲好基层司法故事,传递法治正能量,蕉城法院微信公众号特开设“一案一故事,一判一态度”专栏。我们将以案例为载体,以故事为切口,以案释法、以理明心,拆解法律条文、还原案件始末、阐释裁判考量。既坚守司法公正底线,彰显法律威严,又传递司法温度,弘扬崇德守信、守望相助的社会正气,敬请关注。

工伤保险资格认定,直接关系工伤职工及其家属的生存保障,是劳动争议中矛盾最集中、诉求最迫切的领域之一。近日,蕉城法院与东侨经济开发区总工会依托“法院+工会”“一函两书”协作机制,综合运用司法建议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文书,成功化解一起历时逾三年的工伤保险资格认定行政案件,劳动者家属与用人单位达成调解后自愿撤回起诉,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基本案情

周某受聘于某餐饮公司,双方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但该公司尚未与周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周某在工作十余日后,于工作地点突发疾病,送医抢救无效不幸身亡。周某亲属依法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人社部门经审查后认为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不足,遂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周某亲属不服该决定,将人社部门作为被告、餐饮公司作为第三人诉至蕉城法院,请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裁判结果

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周某亲属因周某骤然离世、家庭失去主要经济来源,情绪极为悲痛;餐饮公司则认为周某自身存在重大疾病且入职时间短、双方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对是否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存在较大争议,双方对立情绪激烈,调解一度陷入僵局。

承办法官研判案情后,依托“法院+工会”“一函两书”协作机制,启动联动解纷程序。法院先向涉案企业发送司法建议,提示企业在用工管理方面存在问题,并将司法建议同步抄送东侨经济开发区总工会,依据协作机制进行沟通协调。总工会收到司法建议后,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提醒其依法履行用工主体责任、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在“法院刚性指引+工会柔性监督”的协同推动下,法官聚焦法律争议释法明理,工会工作人员以情理疏导双方情绪。经过多轮磋商,劳动者家属与用人单位最终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

在法院与总工会的联合推动下,餐饮公司同意支付相应的补偿款项,周某家属认可调解方案并自愿撤回对人社局的起诉。协议签订后,案件圆满解决,矛盾纠纷一次性化解。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积极应用“法院+工会”“一函两书”协作机制,作为促进争议实质性化解的有力抓手。“一函两书”是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三者视用人单位的违法程度、整改情况分阶段递进使用。2024年,全国总工会与最高人民法院分别联合印发文件,协同协作全面推行“一函两书”工作。本案中,法院通过司法建议与工会“一函两书”有效衔接,法院结合案件情况发送司法建议进行刚性指引并将司法建议同步抄送工会,工会则发出提示函等进行柔性监督,“法院刚性指引+工会柔性监督”同向发力。正是依托这一机制,在诉讼阶段有效缓解了当事人的对立情绪,避免了“一判了之”可能带来的后续执行难和重复诉讼,既维护了劳动者家属的合法权益,也给予了用人单位自行纠错的空间,真正实现了“一次诉讼、一步到位”。

法官建议:

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筑牢用工合规防线。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本案中,餐饮公司虽与周某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始终未签订书面合同,直接导致了后续用工关系性质争议,增加了企业自身法律风险与涉诉成本。切勿以“试用”“考察期”等为由拖延或拒绝签订,以免面临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法律后果。

积极配合工伤认定调查,履行法定义务。当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发生事故伤害或突发疾病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协助劳动者或其近亲属申请工伤认定,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配合人社部门的调查核实。消极回避、拖延配合甚至妨碍认定的,不仅无助于争议化解,反而可能因违反配合义务而承担不利后果。

正视“一函两书”监督文书,主动自查整改。工会发出的提示函、意见书及建议书,以及法院发出的司法建议,其目的均在于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合规经营、从源头减少争议。用人单位应正视上述文书的监督属性,及时回应、主动整改,将纠纷化解在萌芽阶段,避免因消极应对导致矛盾升级、诉讼成本扩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以及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供稿:行政与生态庭

原标题:《一案一故事 一判一态度 | “法院+工会”依托“一函两书”协作机制联动发力,逾三年工伤认定争议终撤诉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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