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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2026年典型案例(第一批)

2026-09-01 15:43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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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2026年典型案例(第一批)

每一个案件都是法治的注脚,每一次庭审都是正义的宣言。看似寻常的“小案件”,却彰显着诸多“大道理”,也承载着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朴素期待。为进一步总结审判工作经验,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和群众期盼,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巫山县人民法院现发布2026年第一批典型案例。该批典型案例涵盖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方面,涉及公共安全维护、惩治贪污腐败、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婚姻家庭保护、劳动者胜诉权益兑现等内容。下一步,巫山县人民法院将继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聚焦“公正与效率”,持续深化民生司法保障,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01

黎某危险驾驶案

基本案情

某日23时许,黎某吃饭时喝了三瓶啤酒,至次日1时许结束,驾驶小轿车送其妻子回家。2时45分,黎某驾驶该车搭载其朋友到烧烤店吃宵夜,期间黎某又喝了三瓶啤酒。3时30分,黎某受邀驾车欲前往某KTV,倒车时与停在路边冯某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双方协商未果,冯某报警,黎某明知冯某报警仍驾车离开。3时38分,黎某到达某KTV后与他人继续喝酒。4时13分,民警通知黎某到交警大队处理案涉交通事故,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235毫克/100毫升。后经鉴定,黎某血样中检出的乙醇含量为245.2毫克/100毫升。

裁判结果

判决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五千元。黎某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行为人为了逃避法律追究,故意二次饮酒,让二次饮酒前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处于难以查清状态,导致对行为人二次饮酒前驾驶时是否属于醉酒的认定存疑,应当由行为人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以查获后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本案中,人民法院结合行为人主观上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他人报警即将接受执法检查,逃逸并继续饮酒,对其前次饮酒后血液中酒精含量处于难以查清的状态持放任态度,应认定其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以其二次饮酒后被查获的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对于提升公众法治知识水平、促进醉驾犯罪治理、维护执法秩序与公共安全具有重要引领价值。

02

刘某受贿、洗钱案

基本案情

刘某系某国有控股企业川渝项目组组长,负责并购某矿业公司。刘某受某矿业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某请托,通过协调扩大公司产能、删减公司风险点等方式帮助某矿业公司顺利被并购,并以违规开展矿产资源勘探、帮助催收并购款等方式向杨某提供帮助。杨某先后向刘某贿送现金500万元和价值4.23万元的财物。刘某将受贿款500万元分七次带回家中,谎称系其在外借款和与他人做生意的收入,交由其父存入银行账户,后刘某用其中部分钱款以其父母名义购买房屋。

裁判结果

判决刘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六十二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宣判后,刘某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持续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强化全链条惩处,对贪污贿赂犯罪背后的洗钱行为严厉打击,加大追赃挽损力度,是当前乃至今后相当时期内的重要工作。本案系行为人在实行职务犯罪后对收取的贿赂款进行自洗钱的典型案例。职务犯罪行为人往往妄图通过将贪污受贿所得通过“自洗钱”途径,让赃款披上合法外衣进入金融市场流动,侵害国家金融秩序和安全。本案中,人民法院准确认定行为人隐瞒赃款来源并交由他人存入银行的行为构成自洗钱犯罪,将打击触角延伸至贪腐所得的掩饰、隐瞒环节,对纵深推进反腐败斗争、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与国家廉政制度具有较强的警醒意义和司法示范价值,充分彰显了司法机关打击全链条贪腐犯罪的坚定决心,有力助推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的反腐败工作格局建设。

03

李某强奸案

基本案情

小花(化名)于2010年出生,系李某之子的养女。2014年至2021年,小花主要由李某照护。期间,李某对小花实施多次性侵,还曾对小花、小美(化名)两名未成年人先后实施性侵两次。2025年6月3日案发,民警遂将李某抓获,李某到案后否认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

判决李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宣判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依法从严从重惩处负有特殊照护职责人员性侵幼女的典型案例。负有收养、监护、看护等特殊照护职责的人员,应当给予未成年人充分的关爱与保护,不得利用其身份优势与信任依附关系实施性侵犯罪。此类犯罪作案手段具有高度隐蔽性、长期危害性,极易对被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难以修复的创伤。面对被告人拒不认罪情形,人民法院综合言辞证据及其他关联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准确认定犯罪事实,体现了对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证据标准的审慎审查和把握,彰显了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的坚定态度。同时,本案判决亦警示社会必须高度关注收养、寄养等特殊照护场景中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织密防止熟人侵害未成年人的防护网,切实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全力守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04

王某诉某体育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体育公司从事篮球培训活动。王某(7岁)的父母与某体育公司就其接受篮球培训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王某开始接受培训。某日,王某在其母亲陪同下到某体育公司篮球场馆,自行开展课前热身活动,期间教练未到场。篮球场馆未安装电子门禁或设置进出验证程序、与小区道路之间未设置封闭用的栏杆。后王某跟随其他学员运球时从篮球场馆跑出,在横穿某体育公司门口的小区道路时,被龚某驾驶的轻型货车挂倒并被该车辆左前轮碾压致伤。事故发生后,各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某体育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26.3万元;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某体育公司、龚某承担。

裁判结果

判决由某体育公司赔偿王某医疗费等2.02万元;由某保险公司赔偿王某医疗费等18.39万元。宣判后,某体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损害承担过错侵权责任。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严格管理职责和高度注意义务,该责任不因损害系第三人直接造成而当然免除。本案中,某体育公司作为篮球培训活动的经营者和场地管理者,教育对象均为未成年人,应当预见到可能发生的危险并提高注意义务,切实履行教育和管理职责。某体育公司未尽到管理职责,应当承担35%的过错责任。同时,王某父母选择培训机构时未尽到谨慎审查义务,日常生活中亦未做好安全教育工作,且孩子到校培训后的监护职责并不因此转移,也应当承担15%的过错责任。本案裁判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与过错责任相统一,避免“一刀切”式归责,合理界定各方主体责任边界,平衡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与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05

某建筑公司诉某光财险公司、某洋财险公司保险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建筑公司向某光财险公司投保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单约定雇员从事高空作业时,须按照国家安全管理规定,否则保险人对发生的人身伤亡及医疗费用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日,某建筑公司向某洋财险公司投保相同保险,投保单中关于高空作业的免责事由与某光财险公司的投保单一致,但未对特种作业免责事由进行约定。上述免责条款均位于投保单“特别约定”条款中。某日,某建筑公司的工人陶某于案涉工地3米高空坠落受伤。事故发生时处于保险期间,陶某未佩戴安全带等安全设备设施,无特种作业操作证。某建筑公司以保险合同约定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某光财险公司、某洋财险公司分别支付保险赔偿金11.5万元。

裁判结果

判决驳回某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保险合同纠纷中,特别约定条款、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是保险人常见的免责抗辩事由,往往也是案件审理的争议焦点。本案中,人民法院对特别约定条款的认定,并未拘泥于保险合同的字面含义,而是深入审查投保人与保险人的磋商过程,结合保险行业惯例及其他佐证材料进行实质判断。通过否定被保险人因自身违规作业而试图将风险转移给保险人的行为,倒逼建筑行业主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范,从源头遏制侥幸心理,有利于促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良性运行,有力提升建筑行业的规范合规水平。

06

何某诉安某、程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

安某与程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姻存续期间,安某、程某与其邻居朋友何某及其丈夫伍某存在多笔资金往来,多以口头约定为主。2024年6月30日,程某向何某账户转账60万元,何某随即向某商贸公司转账合计100万元。7月11日,何某向安某转账60万元,备注“此款借安某资金生意周转”,并注明“此前已转肆拾万元,本次转账陆拾万元,合计壹佰万元整”,该60万元来源于伍某的银行借款。8月5日,安某向伍某转账1.5万元。8月6日,何某向程某转账0.3万元。9月2日,安某再次向伍某转账1.5万元。后何某向安某、程某催要100万元借款及利息未果,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庭审中,何某称程某向其转账60万元系程某出借给某商贸公司的借款,由何某代转,而另外的40万元系何某出借给安某、程某的借款,并按安某指示转至某商贸公司账户。程某、安某辩称程某转给何某的60万元系出借给何某,该100万元系何某出借给某商贸公司的借款。

裁判结果

判决安某、程某共同偿还案涉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宣判后,安某、程某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民间借贷中,邻里朋友基于深厚情谊和高度信任,以口头约定形式进行资金往来的情形十分普遍。若债务人借此模糊债务性质,企图以形式要件规避还款责任和夫妻共同债务,则严重违背了诚信原则。本案中,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系邻居朋友关系、多次发生以口头约定为主的大额资金往来、转账凭证中明确备注“借款”等事实,认定双方当事人已形成以口头约定为特征的交易习惯,出借人由此产生合理信赖,进而认定口头借贷合意成立,判决由债务人共同承担夫妻共同债务。本案裁判依法保护善意出借人的合法权益,对规范民间借贷市场、维护交易安全、倡导诚信原则具有积极意义。

07

夏某与罗某甲、罗某乙赠与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夏某常年经商,家庭经济条件优渥。夏某与罗某甲于2002年相识,2010年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均系再婚,未共同生育子女。婚后,家庭房屋租金由罗某甲负责收取,夏某亦多次给罗某甲转账,家庭日常收支往来十分宽裕。罗某甲与前夫所生之女罗某乙跟随罗某甲居住生活。2010年9月至2012年10月,经夏某与罗某甲同意,罗某乙前往国外就读大学,毕业后定居国外。2010年至2025年长达15年期间,为帮扶罗某乙就学及日常生活,罗某甲多次给罗某乙转账,累计汇款506万余元;罗某乙亦曾向罗某甲转账累计222万余元。现夏某以自身患病急需用钱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赠与行为无效,判令罗某乙返还全部款项,分割该笔夫妻共同财产,并主张对其中80%的份额享有所有权。

裁判结果

判决驳回夏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夏某提起上诉后又撤回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经济社会发展和家庭结构变迁使得再婚家庭已成常见家庭形态,配偶向亲生子女赠与财产引发的纠纷频发,社会关注度较高。本案中,审理法院精准把握《民法典》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立法精神与家事审判一体化保护理念,确立“经济允许前提下合理亲情赠与合法有效”的裁判规则,既依法保障夫妻共同财产权益,又切实维护继子女合法利益。该裁判清晰界定了对子女正常亲情帮扶与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界限,明确家庭成员间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的赠与合同应予尊重和维护,不宜随意撤销。这一导向不仅有助于保障合同稳定、维护交易安全,更能推动家庭关系修复与亲情维系,促进家庭和谐稳定、弘扬文明家风,充分彰显家事审判“案结事了人和”的核心价值追求。

08

刘某诉某美容公司、王某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王某受让一家美容中心经营美容服务,刘某原系该美容中心的美容师,现继续在王某经营的案涉门店工作,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仅口头约定延续之前的工资构成模式和休息休假制度等事宜。同年11月,王某作为门店经营者取得某丽美容中心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王某同时还系某美容公司控股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王某经营某丽美容中心期间,店内长期悬挂某美容公司标识牌,宣传公司文化。刘某担任美容师期间,先后加入多个工作微信群,其中包括某丽美容中心、某美容公司的微信群,并接受王某及某美容公司的考勤、绩效等管理指令。

2025年6月,某美容公司管理人员在某美容公司工作微信群发布空白劳动合同模板要求员工签署,模板中无用人单位、合同期限、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等基本信息,要求签好后全部收回,统一保管。对此,刘某提出异议但未获回应。同年7月4日,刘某申请劳动仲裁,被告知不予受理。次日,刘某在微信工作群明确提出离职。后刘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某美容公司、王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等。

裁判结果

判决某美容公司与王某共同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等共计7万余元。宣判后,某美容公司、王某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实践中,个体工商户与关联公司混同用工,签订空白劳动合同规避责任等掩盖劳动关系、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形较为常见。本案中,某丽美容中心虽然已经注销,但作为个体工商户,属于“个体经济组织”,具备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经营者王某应当承担责任。同时,王某既是某丽美容中心经营者,又是某美容公司控股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系两家单位的实际控制人。两家单位在经营管理人员、业务内容、财务支付等存在高度交叉与混同,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混同用工,应当共同承担责任。这一裁判规则有力揭开了用工主体刻意模糊劳动关系、以主体变更或空白合同规避用人责任的面纱,有利于倒逼中小企业规范用工管理、遏制“换壳经营”转移用工风险等乱象,切实强化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彰显劳动法追求实质公平、倾斜保护劳动者的价值导向,为类案提供了有益参考。

09

李某、梁某等人申请执行某建筑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李某、梁某等62名农民工在某建筑公司承包的某小学教学楼工地务工,被拖欠劳动报酬共计20万元。因该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李某、梁某等遂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经调查发现,某建筑公司经营状况异常,无财产可供执行,经营场所亦人去楼空。但该公司在某教育机构尚有40余万元项目工程款未结清,因收尾工程未完成,业主方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项。

为切实兑现劳动者胜诉权益,执行法院主动走访相关施工单位,全面评估收尾工程量,积极寻求可行解决方案。经县政法委统筹协调,法院、教委、信访等相关部门多方联动、共同会商,最终形成执行方案:由业主方某教育机构委托第三方代为履行后续工程,待竣工验收后,再向被执行人某建筑公司结算支付相应工程款。在法院及多方的全程监督下,收尾工程如期完工。春节前,62名农民工被拖欠的劳动报酬全部执行到位。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宗旨、深化府院联动机制,实质化解农民工讨薪困境的生动实践。执行过程中,针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情形,执行法院并未就案办案,而是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主动延伸司法职能,依托府院联动机制,将个案协调转化为制度合力,灵活引入第三方代履行方式,妥善解决了因收尾工程未完工导致工程款无法拨付的难题,既依法保障了农民工劳动报酬优先受偿的实体权利,又有效盘活了工程项目资金,确保工程项目顺利交付。该案的成功执行,为根治“讨薪难”这一民生痛点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路径样本,充分彰显了司法护航民生、服务大局的担当与智慧。

10

某乡人民政府不履行供水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某乡辖区某村水厂供应的饮用水经检测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人民群众饮水安全存在隐患,危及社会公共利益。某乡人民政府经检察机关提醒,仍未履行供水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后经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先后两次对某村水厂水质进行再次检测,发现某村水厂出厂水和末梢水的总大肠菌群、大肠埃希氏菌仍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检察院遂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某乡人民政府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提高某村水厂供应的生活饮用水水质。

裁判结果

责令某乡人民政府依法继续履行饮用水安全监管职责,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某村水厂供应的生活饮用水质量,确保该水厂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该判决生效后,某乡人民政府已主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典型意义

农村饮水安全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生活质量和生产发展,不仅是重要的民生工程,更是夯实乡村振兴、推进农村现代化的关键。人民政府作为辖区内饮用水安全监管的责任主体,依法负有对供水单位供水水质进行日常检测、定期检查和督促整改的法定职责。本案中,某乡人民政府未能及时发现某村水厂水质不合格问题、经有关机关提醒后依然未履行相应监管职责,导致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存在重大风险隐患。人民法院以判决形式明确某乡政府的履职责任与整改要求,有效破解了农村公共卫生治理中存在的敷衍塞责问题,推动某乡政府从“被动应对”向“主动履职”转变,彰显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办案理念,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惠及一方的良好效果。

END

喜报丨巫山法院一案例入选多元解纷案例库

党建引领 法治护未丨巫山法院2026年暑期托管班圆满结束

喜报!巫山法院与市二中法院共同撰写的案例入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交叉执行典型案例(第七批)

主办:巫山法院 编辑:向昌辉

初审:张姣姣

复审:王亨福

原标题:《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2026年典型案例(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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