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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片质量与成本不符?用审计条款堵住电影投资的财务“黑洞”
文/汐溟 苏荷馨
在电影联合投资摄制项目中,影片的最终质量与其声称的制作成本严重不符,是引发投资方之间争议的常见导火索。此类争议的核心,往往指向制片方投资支出的真实性。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避免矛盾激化甚至对簿公堂,引入专业的审计机制至关重要。
对于非财务专业人士而言,审计的概念可能较为模糊。在商事领域,审计更被普遍接受的定义是:一个为了查明经济活动与既定标准之间的一致程度,而客观地收集和评估证据,并将结果传递给利益相关者的系统过程。通俗地讲,审计就是由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查和监督。在电影产业中,投资者最为关心的核心便是财务支出的真实性。

因财务收支真实性问题而引发的纠纷,在联合投资摄制、委托承制及发行代理等合作模式中尤为高频。在前两种模式中,焦点在于财务支出的真实性;而在发行代理模式中,则更关注财务收入的真实性。本文聚焦于前者,即财务支出的真实性问题。无论是联合投资摄制电影片合作合同还是委托摄制电影片合作合同,其共同点在于均由一方主体(制片方或承制方)实际掌握并控制资金,进行影片制作。这种相对独立的资金支配权,若缺乏有效监管,便可能为虚构支出、高报成本等变相侵吞投资款的行为提供空间。对于投资者而言,认定财务支出的虚假性是追责的关键;对于制片方而言,证明支出的真实性则是其最有力的抗辩。因此,当分歧产生时,如何科学、合理地评价财务支出,便成为解决矛盾的核心。最佳的处理方式,便是在合作之初,通过合同条款对审计权利进行周密、合理的设计。

在联合投资摄制关系中,财务分歧通常始于制片方向投资方提交《影片制作成本决算表》。投资方可能因成片质量与成本不匹配,或基于行业经验质疑支出的真实性,从而对决算表提出异议。冲突的解决路径大致如下:投资方提出异议及理由 → 制片方进行说明 → 若投资方不认可,制片方应提供原始票据供查阅核对 → 若仍无法达成一致,双方可协商共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协商不成,则由持异议的投资方单方委托审计,并先行垫付审计费用。
审计结果与制片方主张数额的差距,是双方预先需要重点讨论的“对赌”条款。这个差距比例(可设定为X%)是决定审计费用由谁承担的关键。例如,若审计确认的成本与决算表数额的偏差在X%以内,则审计费用由投资方承担;若超出X%,则由制片方承担。这一数值的设定,并无法律上的强制标准,完全属于商业谈判范畴。建议合作各方综合考虑影片类型、预算规模、制作周期、行业惯例及各方过往合作经验等因素,审慎确定。

基于此,笔者建议在《联合投资摄制电影片合作合同》中,可按如下思路设计审计条款(假定制片方为A,投资方为B):
1. 提交决算:A应于影片制作完成之日起十日内,向B提交《影片制作成本决算表》及成片DVD光盘。
2. 审议期限:B应在接收之日起十日内对决算表进行审议。若十日内未提出异议,则视为认可。
3. 提出异议:若B对决算表有异议,应明确指出异议部分并说明理由。
4. 制片方说明:A应在收到异议后十日内,针对B的异议作出书面说明。
5. 查阅凭证:若B不认可A的说明,A应在五日内向B提供相关的原始会计凭证、资料,供B查阅、审核,并对异议部分作专项说明。
6. 启动审计:若B查阅凭证后仍持异议,双方应协商共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协商不成,由B单方委托审计,并先行垫付审计费用。

7. 费用承担:
1. 若审计报告确认的制作成本高于决算表数额X%,则制作成本以审计报告为准,审计费用由B承担。
2. 若审计报告确认的制作成本低于决算表数额X%,则制作成本以决算表为准,审计费用由A承担。
8. 争议解决:若B仍不认可审计结果,可与A协商;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上述规则中,审计权归属于投资方。若在对赌中制片方“输了”,不仅需承担审计费用,其超出决算表的成本部分也可能构成不当得利,需返还给投资方。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审计条款必须与违约条款相结合。 一旦审计结果认定制片方的财务支出存在严重问题,即构成对合同义务的违反,制片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其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若合同中未预先约定审计条款,当双方发生财务争议且无法协商时,诉讼解决通常会由法院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司法鉴定。此时,审计结果是否采纳由法官自由心证,审计费用也由法院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各方责任酌情分配。显然,事先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不仅能有效预防和化解潜在的财务分歧,也能为可能的司法程序提供清晰的裁判依据,对各方均有利。
遗憾的是,目前国内影视行业的相关协议中,审计条款的设置仍不普遍,即便有也往往流于形式,未得到足够重视。在财务争端频发的当下,希望从业者能珍视并审慎设计审计权条款,以制度保障合作的公平与透明。
本文改编自《<联合投资摄制电影片合作合同>中审计权的规则设计》(文/汐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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