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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法同行】劳动者跨多工作场所履职返程打卡受伤依法认定工伤

2026-09-02 15:2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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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赣榆区司法局、赣榆区融媒体中心联合推出《“榆”法同行》普法专栏,通过“以案释法”“法润赣榆”“法治共建”三个栏目,解读法律知识,传播法治声音,推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入人心。

今天推出“以案释法”——劳动者跨多工作场所履职返程打卡受伤依法认定工伤

【案情简介】

邵某系连云港A公司手工组在岗职工,日常固定在公司老厂区从事生产工作。2025年1月23日,邵某接公司统一工作调度安排通知,需于次日前往公司新厂区临时履职工作。2025年1月24日,邵某完成新厂区当日工作任务后,于16时08分许,在驾驶电动自行车前往老厂区打卡途中,不慎与路面散落树根发生碰撞,造成身体多处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左胫骨平台骨折、左腓骨上段骨折、多发肋骨骨折。后,邵某近亲属依法向赣榆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调查与处理】

A公司提出异议并举证抗辩,主张公司未明确要求临时调至新厂区工作的老厂区员工,下班后必须返回老厂区打卡。同时,该公司认为,案涉事故属于单方交通事故,邵某自身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不符合工伤认定情形,不应认定为工伤。

赣榆区人社局调查查明:1.该公司实行打卡计时核算薪酬制度,员工每日劳动报酬严格依据系统打卡时长核算。2.公司固定考勤规则:老厂区日常在岗员工每日需完成四次打卡,即上、下午上下班各一次;临时调派至新厂区作业时,仅需完成上午上班、下午下班两次打卡,但跨厂区履职结束后,需返回老厂区完成最终考勤闭环。3.该履职及打卡模式在公司内部长期执行、员工普遍遵从,邵某此前多次跨厂区帮忙作业均按照该规则执行。综上,赣榆区人社局认定邵某所受事故伤害符合工伤认定法定条件,依法作出予以认定工伤的行政决定。

A公司不服工伤认定结论,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二审法院均维持赣榆区人社局的工伤认定结论。

【法律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该条款核心要义为工作原因主导、履职行为延伸,工作场所并非局限于固定、单一的作业工位或厂区,凡是为完成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遵从企业管理制度所涉及的合理空间范围,均属于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同时,为完成工作、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前置、后置辅助性行为,均属于工作原因范畴。

本案中,1.邵某前往新厂区工作并非个人自主行为,而是接受用人单位的统一工作调度安排,属于履行岗位职责的法定工作行为;2.邵某完成新厂区工作后返回老厂区打卡,并非个人日常下班通勤行为,而是遵从公司考勤管理制度、为完成当日工时核算、办结当日工作履职闭环的强制性辅助工作行为,是整体工作履职流程的重要组成部分;3.案涉事故发生地点,系劳动者跨厂区履职、完成工作配套流程的合理必经路段,属于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范围;4.事故发生时间处于当日工作履职及考勤办理的合理工作时段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受伤”的工伤构成要件。

企业以单方交通事故、员工负主要责任为由抗辩的主张,仅适用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通勤类工伤认定情形,不适用于履职延伸过程中的工伤认定,其抗辩理由无法律和事实依据。

【典型意义】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工作调度跨多个工作场所履职,为完成工作任务、遵从企业管理制度产生的必经行程及配套行为,均属于履职行为的延伸,相应时空范围应纳入工作时间、工作场所范畴。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员工跨厂区、跨作业点履职的,员工配合企业考勤、完成工作闭环的相关行为,均属于工作范畴,企业需依法承担工伤保险主体责任。多厂区经营企业应当完善工作调度、考勤管理、员工出行保障等制度,规范用工,落实职工权益保障义务。

案例由赣榆区人社局提供。

案例由赣榆区司法局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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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泽林

一审:王宁

二审:韩冰

三审:孟凡星

监制:匡立栋

投稿邮箱:gyfbtg@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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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榆”法同行】劳动者跨多工作场所履职返程打卡受伤依法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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