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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考县法院发布涉企典型案例

2026-09-03 18:03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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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企业最可靠的“定心丸”,也是营商环境最鲜明的底色。兰考县法院始终将“办好每一个涉企案件”作为服务县域经济的着力点。

此次精选发布的典型案例,紧扣企业生产经营中常见的股权出资、合同纠纷、劳动用工等法律风险点,以真实裁判明晰规则,以典型个案警示风险,旨在为企业合规经营提供精准法律指引,为企业依法维权提供有益参考。

认缴制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及历史股权转让责任认定的适用规则

(一)湖北A门业有限公司诉小汪等股东出资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湖北A公司因与河南B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达成调解,约定分期履行。后因河南B公司未按约履行,湖北A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货款79269.38元及利息,因河南B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于2025年1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湖北A公司遂诉请河南B公司原始股东乙某、历次受让股东甲某、小汪、小许、小崔分别在未出资范围内对案涉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经查,2016年11月,乙某设立河南B公司并认缴出资1000万元,出资期限至2025年年底。此后该公司经历多次股权变更:2017年6月乙某将全部股权转让给甲某、小汪;2018年甲某又短暂转让部分股权给小许收回;2019年1月公司注册资本增至5000万元,小汪、甲某分别认缴2550万元、2450万元,出资期限不变;2019年8月至10月,小汪短暂将股权转让给小崔后收回。历次股权转让均未实缴出资,截至2026年甲某退出股东时,河南B公司实缴出资仍为0,小汪成为持股100%的股东。

裁判结果

被告甲某、小汪在未出资范围内对民事调解书及执行裁定书确定的第三人河南B公司所欠原告湖北A公司货款79269.38元及利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驳回原告湖北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二)W公司诉杨某、岳某、王某等股东出资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5年,W公司因运输合同与S公司产生纠纷并成讼,法院经审理判决S公司支付W公司运费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S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W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S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S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成立,注册资金500万元。原始股东兼法定代表人杨某认缴出资500万元,持股100%,认缴出资期限至2041年5月26日。2021年,杨某将其持有的26%的认缴出资额共130万元以0元转让给岳某;2024年,杨某再次将其持有的剩余74%的认缴出资额共370万元以0元转让给王某,并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某。截至诉讼时,岳某、王某的认缴出资额分别为130万元、370万元,认缴出资期限均调整为2029年10月7日,三被告实缴出资额均为0元。

W公司遂于2026年再次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杨某在500万元未出资范围内、岳某在130万元范围内、王某在370万元范围内,对S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经审理法院判决:被告岳某、王某分别在未出资范围内对2025年W公司诉S公司民事判决确定的S公司所欠的W公司运费本金及相应利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杨某对判决确定的王某的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补充责任。

法官说法

股东出资纠纷是企业生产经营中的高发法律风险,结合上述两起案件,可厘清认缴制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及历史股权转让责任认定的裁判尺度,为市场主体规范股权处置、防范出资法律风险提供指引:

1.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经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未届出资期限股东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不溯及适用的批复》的规定,《公司法》第88条第1款关于未届出资期限股权转让的出资责任规则不具有溯及力,2024年7月1日之前的该类纠纷,应根据原公司法及司法解释精神: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若不存在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出资期限未到,不属于未履行出资义务),且无明显恶意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通常不承担补充责任。

用人单位与个人之间所形成的劳务关系中归责原则的适用

---张某与兰考某家具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小张为兰考某家具有限公司提供劳务,从事搬运板材工作。2024年4月28日上午9时许,小张在搬运板材过程中,因使用绳子拉拽板材时用力过猛不慎摔倒,导致受伤。事后,小张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腰椎L4椎体压缩性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兰考某家具有限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向小张支付了部分医疗费,但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小张遂诉至法院,要求兰考某家具有限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45,679.65元。

裁判结果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形成劳务关系以及被告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通过分析原告的医疗救治过程、被告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以及双方的沟通记录,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并参照劳动关系适用无过错原则,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酌定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判令被告兰考某家具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小张各项损失共计115,136.15元。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基于平等民事主体建立,而在用人单位与个人之间所形成的劳务关系中,用人单位处于优势地位,并从个人提供的劳务中获取较为显著的商业利益,二者法律关系有着显著区别。据此,该条款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间的劳务关系,不能适用于自然人与单位之间的劳务纠纷。现行《民法典》并未对用人单位与个人之间建立劳务关系,个人因提供劳务受伤的归责原则做出规定。依据法律适用规则,应当参照最相类似法律关系来确定归责标准。用人单位与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更为贴近,故不宜参照《民法典》关于个人间劳务关系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而应参照劳动关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非因劳动者原因关联公司用工年限合并计算及低基数缴费工伤待遇差额的认定

---安某与X公司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安某自2019年2月13日起,先后与H公司、X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被派遣至Y公司工作,虽与不同公司签订劳务合同,但工作地点、岗位始终未发生变化。H公司与X公司为关联公司,X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曾系H公司法定代表人。H公司注销后,安某因非本人原因与X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H公司未支付安某经济补偿。

2023年10月3日,安某在工作中不慎受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经核算,安某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4317.67元,但X公司仅以3536.5元/月的基数缴纳工伤保险,导致其工伤保险待遇降低。此外,X公司自2019年3月至2024年9月未依法为安某缴纳养老及医疗保险;安某累计工作年限已满10年不满20年,2023年度未享受带薪年休假。

2025年9月24日,安某以X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X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X公司当日签收。后安某就相关争议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后,安某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X公司支付安某经济补偿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未休年休假工资等共计82761.65元。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并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工伤保险待遇差额补足、未休年休假工资支付以及时效等,是劳动争议案件中的高频争议焦点。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通过关联公司转移用工、低基数缴纳社保等方式,规避经济补偿、工伤待遇等法定责任,严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针对上述问题,对相关裁判规则梳理如下:

一、劳动关系解除的认定:用人单位仅停缴社保,未出具书面解除证明,不产生劳动关系终止的法律效力;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依法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关系解除之日。

二、工作年限合并计算规则: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在关联用人单位之间调动工作,工作地点、岗位未发生变化,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应合并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三、工伤保险缴费差额责任:用人单位未按劳动者实际工资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补足责任,该责任属于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责任并行不悖。

四、未休年休假工资的时效与举证:带薪年休假可跨年度安排,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仲裁时效自第三年起算;用人单位对已安排职工年休假或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乡镇综治中心统筹多部门联动化解涉企纠纷

---某新能源公司与某木业公司、小潘承揽合同纠纷调解案

基本案情

某新能源公司与由小潘百分之百持股的某木业公司签订《用户发展合同》,约定由某新能源公司为某木业公司安装、调试天然气,直至达到通气标准。合同签订后,某新能源公司依约完成全部安装施工义务,但某木业公司仅支付部分款项。经多次催要无果后,2026年7月6日,某新能源公司诉至法院。法院接收到相关材料后,考虑诉讼程序影响企业经营与市场信誉,遂引导该涉企案件到县综治中心进行“一键式”属地调处。

综治中心收案后,在法院属地法庭司法指导下,联合环保办、司法所参与开展“一键式”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被告一次性结清全部款项,原告主动撤诉,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法官说法

本案属于涉企合同纠纷,案件通过综治中心顺利化解,为涉及矛盾多元解纷提供有益样本。案涉《用户发展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承揽方完成安装施工义务后,接受服务的企业应当给付对应款项,拒不履行的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涉企纠纷处理中,应摒弃简单裁判思维。诉讼程序虽能作出裁判,但诉讼流程周期较长,耗时耗力,还可能会对企业商业信誉、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对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的案件,可引导涉诉企业依托综治中心开展综合性“一键式”调解。广大市场主体也应树立多元解纷意识,主动借助基层治理矛盾化解平台,高效处置商事争议,最大限度减少诉讼成本与经营风险,保障企业平稳运营,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原标题:《兰考县法院发布涉企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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