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东莞探索自愿有偿退出农村宅基地,征求意见稿发布

澎湃新闻记者 陈绪厚  实习生 王肖丝雨
2026-09-09 14:49
来源:澎湃新闻
直击现场 >
听全文
字号

广东东莞市农业农村局官网日前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探索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的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显示,符合权属清晰、自愿申请、房地一体、兜底保障等条件的,可以户为单位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退出宅基地,退出农村宅基地的,可获得经济补偿。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6年9月16日(星期三)前通过提出书面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农村宅基地依法自愿有偿退出,是指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自愿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退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以此获得相应经济补偿的行为。重点鼓励引导以下情形自愿退出农村宅基地:

一、已在城镇落户且已有住房保障、选择退出农村闲置宅基地以获得经济补偿的。

二、名下拥有多处宅基地,自愿选择一处或多处退出的。

三、宅基地面积超过东莞市规定的每户150平方米标准,自愿退出超出标准部分面积的。

四、因继承房屋等原因占用农村宅基地的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非本村村民。

五、因未经用地或规划建设审批、不具备宅基地使用资格等原因,无法使用持有的土地进行建设的。

此外,因“村改居”形成的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设的单家独栋式私人住房涉及退出的,可适用本指引。其他因纳入土地征收、土地整备、城中村改造、现代化产业园、城市更新项目等范围,需退出宅基地的,则按相关补偿及安置政策执行。

征求意见稿规定,符合权属清晰、自愿申请、房地一体、兜底保障等条件的,可以户为单位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退出宅基地。其中,“房地一体”指农户自愿有偿退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其地上房屋、建(构)筑物所有权须一并退出,而“兜底保障”则要求,退出宅基地的农户应有其他固定住房,符合“户有所居”要求。退出后再新申请农村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针对补偿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参照市、镇相关片区集体土地补偿地价、土地及房屋补偿安置指导意见等相关标准,并结合属地实际情况,通过村规民约、集体讨论、双方协商等方式,对拟退出的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给予合理货币补偿。退出补偿费用及盘活利用收益,按东莞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要求进行规范使用、管理。

征求意见稿指出,退出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鼓励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结合属地国土空间规划,统筹推进“百千万工程”、和美乡村建设、人居环境整治、绿美广东生态建设等工作,做好盘活利用。

其中,退出的宅基地可向本集体符合宅基地使用资格的人员进行流转,或将连片退出的农村宅基地用于老旧村庄连片更新改造,保障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理住房需求。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的,可拆除腾退用于农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具备综合整治条件的,可将零星分散的宅基地化零为整后,结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产业社区建设等工作,引入符合村庄发展规划的产业项目,推动存量用地提质增效。

符合相关经营要求的,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经营,或对外出租用于符合乡村特点的休闲农业、乡村旅游、餐饮民宿、文化体验、创意办公、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以及农产品冷链、初加工、仓储等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承租人利用租赁的宅基地和住宅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未经批准不得翻建、改建和扩建。

符合复垦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按照省、市有关规定进行拆旧复垦,复垦验收合格后折算成建设用地“挂钩指标”,按规定进行挂钩指标的管理、交易和使用。

    责任编辑:崔烜
    图片编辑:金洁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澎湃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1
    收藏
    我要举报
            查看更多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8124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6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