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执槌者丨员工摔伤,公司以“自愿弃保”抗辩,能免责吗?
——2026园法执槌者——
员工摔伤,
公司以“自愿弃保”抗辩
能免责吗?
现实用工场景中,
部分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
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转而购买雇主责任险等商业保险。
那么,商业保险能否替代社保?
劳动者发生非工伤意外受伤,
因单位未缴医保无法报销,
损失该由谁承担?
一起来看今天的案例~
Part.01
案情回顾
执槌者
2024年4月,小周(化名)与某企业管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派遣至某电子厂工作。然而,入职仅一个多月,意外便猝不及防地发生了。2024年5月30日,小周乘坐厂区班车抵达厂区,下车时不慎滑倒,经诊断为右踝关节骨折、右胫腓骨远端骨折,治疗合计花费医疗费 4.6 万余元。
事后小周申请工伤认定,人社部门出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该次受伤不构成工伤。既然不是工伤,小周本可以通过职工医保来报销大部分医疗费用。但在申请医保报销时,她却碰了壁,公司根本没有为她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而是每月从工资中扣除50元用于购买雇主责任险商业保险,全部医疗费只能由她个人承担。
2025年4月,小周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赔偿未缴纳医保造成的医疗费损失、返还被扣的商业保险费用、支付欠付的病假工资。仲裁裁决支持返还保险费、支付病假工资,但未支持医保待遇损失。小周不服,诉至法院。
庭审中,公司辩称,社保待遇问题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法院不应受理;小周的受伤系自身意外导致,未被认定为工伤,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更重要的是,小周入职时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应自行承担风险。同时说明,仲裁之后公司已经退还商业保险扣费,并足额支付病假工资。
Part.02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公司确实未为小周缴纳医疗保险,且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小周曾“自愿放弃缴纳社保”。此外,每月合计扣除的100元雇主责任险费用,已在诉讼阶段返还给小周。
法院认为,职工要在用人单位足额缴纳职工医保费用到账次日,方可享受医保待遇。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包含医疗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这一义务不能凭借劳动者所谓“自愿放弃”予以免除。因单位未参保,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医保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医保统筹基金报销范围内的损失。
本案中,由于公司未依法为小周缴纳医疗社保,事故后亦未及时补缴,且已发生的医药费无法通过补缴追溯享受医保待遇,故小周主张的医疗保险待遇损失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
法院向园区社保部门调取专业审核意见,依据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对医疗费逐项甄别:小周住院费用纳入医保范围部分3.5万余元,门诊纳入医保范围部分2200余元。结合医院等级、起付标准、在职职工报销比例,核算出医保待遇损失共计 3.1万余元。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公司支付小周医疗保险待遇损失3.1万余元。
Part.03
法官心语
2026
本案是劳务派遣用工模式下,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而引发的医疗保险待遇损失赔偿的典型纠纷。在此,法官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第一,缴纳社保是法定义务,“自愿放弃”承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具有国家强制性,不因劳资双方的私下约定而免除。即使劳动者出具了“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该承诺也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用人单位不能以此免责,切勿心存侥幸。
第二,商业保险不能替代社会保险。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性质完全不同,雇主责任险属于商业风险补充手段,可以作为社保之外的额外保障,但不能代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不能以已购买商业保险为由,拒绝承担未缴社保带来的法律责任。
第三,劳动者应主动关注自身社保权益。劳动者在入职时,应主动了解并确认用人单位是否依法为自己缴纳了社会保险。可以通过“苏周到”APP、社保经办窗口等渠道定期查询缴费记录。一旦发现用人单位未缴、漏缴或断缴社保,应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切莫因一时的“高薪诱惑”或“碍于情面”而放弃自身合法权益。
原标题:《执槌者丨员工摔伤,公司以“自愿弃保”抗辩,能免责吗?》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 报料热线: 021-962866
- 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6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