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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一煤矿被举报发生瓦斯事故后瞒报,事故调查报告:经核查属实,造成10人受伤
2026年2月2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接到群众举报,举报扎赉诺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灵露煤矿2025年12月27日发生一起事故,经核查属实。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9月8日发布的《扎赉诺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灵露煤矿“12·27”一般瓦斯事故调查报告》,2025年12月27日,内蒙古扎赉诺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灵露煤矿发生一起一般瓦斯事故,造成10人受伤,其中1人急性工业中毒,直接经济损失6.475万元。事故发生后煤矿未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经调查认定,扎赉诺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灵露煤矿“12·27”一般瓦斯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直接原因为:煤矿在处置采空区自然发火时,未启动应急预案、未针对一氧化碳超限的实际情况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盲目组织人员下井,违章指挥工人进入超限区域实施封闭作业,导致事故发生。
经调查,事故调查组确定此次事故导致10人受伤,其中常某某被诊断为职业性急性一氧化碳中毒,且歇工时间超过3个工作日,认定为急性工业中毒。
涉事煤矿通风副总工程师曹某等9名责任人被建议作出处理。其中,矿长杨某某,执行董事、党委书记朱某某被建议免职,因事故发生后瞒报,2人被建议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灵露煤矿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措施制定与现场执行倒置,风险辨识管控严重不力,安全意识淡薄,漠视职工生命安全,救援指挥和应急处置能力不足,现场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导致发生多人涉险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事故发生后瞒报,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事故发生后煤矿采取了送医诊治、增设局部通风机等措施,未造成严重事故危害后果。建议依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依据《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建议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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