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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干戈为玉帛 苏仙法院巡回审判妥处商标侵权纠纷
近日,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通过巡回审判、就地调解,成功审结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既整治了侵权行为,依法保护国有企业知识产权,又兼顾小微企业经营实际,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并建立合法的合作关系,实现法律、社会与经济效果的统一。
涉事加油站
原告中石化湖南石油郴州分公司系第1905428号第4类注册商标的合法权利人,该商标在油品销售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2025年8月,原告发现辖区内某加油站,未经许可使用与该商标高度近似的标识,易导致消费者混淆,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停止侵权、拆除侵权标识,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案件受理后,法官积极开展庭前调解。经沟通,被告法律意识不足,未意识到行为侵权。法官细致释法,阐明商标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侵权责任。被告认识到自身经营行为的违法性,愿意立即拆除全部侵权标识,但双方对侵权赔偿数额存在分歧,调解暂时陷入僵局。
为便利当事人诉讼,高效化解矛盾,苏仙法院将审判庭“搬”至涉案加油站开展巡回审判。法官现场勘验,确认侵权标识已拆除,并了解到,该加油站长期从原告处采购油品,双方具备良好的合作基础。
审理中,法官坚持法理与情理融合,既明确告知被告其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又肯定了被告主动整改的积极态度。同时,引导原告立足长期合作的基础,积极参与调解。最终,双方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并约定被告在合法合规经营的前提下,继续从原告处采购油品,保持良性商业合作。
总第1096期 2026年第82期
原标题:《化干戈为玉帛 苏仙法院巡回审判妥处商标侵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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