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女子酒后在小区内挪车撞上护栏,一审被判犯危险驾驶罪处拘役二个月
昆明女子李怡(化名)酒后在小区内等候代驾期间挪车撞上护栏,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达237.90mg/100ml,属醉酒驾驶。在该案开庭之前,当事人质疑血液鉴定程序违法,向鉴定机构主管部门投诉,云南省司法厅于2026年8月20日称因案情复杂,需对有关证据材料进一步核实,已暂时中止该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案件庭审后,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认定涉事小区道路属公共道路,驳回李怡短距离挪车的辩护意见,8月21日,法院一审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9月13日,李怡亲属告诉澎湃新闻,李怡不服前述判决已上诉,并举报一审法院存在审判程序违法问题。
质疑鉴定过程程序违法提行政复议
2025年2月1日16时30分左右,李怡驾驶“特斯拉”牌小型轿车拉载男朋友前往昆明市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某小区找朋友吃饭,并将车停放在小区地下车库负一层。吃饭期间,李怡饮酒。当日22时30分许,李怡与男友离开朋友家,在前往负一层期间李怡用手机呼叫代驾,但错误下单为滴滴专车,因她与男友发生争吵,李怡遂驾车驶离。

车辆碰撞后修复的护栏。
“由于停车位置距离小区大门尚有一段路程,我当时想着先把车挪到门口等候代驾。”李怡称,自己驾车从地下停车场行驶至停车场出口附近时,所驾车车头与出口路边的金属护栏多次发生碰撞,造成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李怡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37.90mg/100ml(乙醇/血),达到醉酒标准。经认定,李怡负事故全部责任。
2026年7月14日,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就该案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方认为,李怡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怡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因取得涉案物业公司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8月18日下午,该案在西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院认为,李怡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对其从重处理。李怡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仍坐在驾驶位并几次踩油门冲撞护栏,男友走去路边,二人均未拨打过报警电话,结合李怡的行为,不符合自首所要求的自动投案,鉴于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依法应认定坦白,该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李怡的辩护人提出,本案血样的鉴定过程没有严格按照检验记录上记载的操作步骤和方法顺序来检验,血液上机过程未全程录音录像,存在严重程序违法,血液乙醇含量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值得注意的是,就鉴定过程中疑违反程序和规范问题,李怡已于2026年2月26日向云南省司法厅进行了投诉,云南省司法厅将投诉材料转昆明市司法局办理。5月28日,昆明市司法局作出答复,拟依法对涉事鉴定中心及相关鉴定人启动行政处罚立案调查程序。李怡对该答复不服,提起行政复议。
8月20日,云南省司法厅出具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称因案情复杂,需对有关证据材料进一步核实,决定自2026年8月20日起,中止该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行政复议中止原因消除后,将恢复该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前述行政处罚立案调查程序进行到了哪一步?9月9日,昆明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向澎湃新闻表示,因涉及案件的内部信息,不方便透露。
涉案小区道路被认定为公共道路
涉案道路是否属于小区内部道路是本案争议焦点之一。
西山区人民法院认为,对于居民小区的路段能否认定为公共道路,应当以其是否具有公共性、是否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作为判断标准。本案中,社会车辆只需要登记车牌、交纳一定费用即可在小区内进出、停放,允许不特定的社会车辆自由通行,其通行条件无特定的人身依附关系,对象不特定,范围面向社会大众,依法应认定为公共道路,对辩护人所提不属于公共道路的意见,不予采纳。
此外,综合被告人李怡与专车司机的通话内容、监控视频、其撞到金属护栏后的表现等,足以认定被告人李怡明知自己呼叫的不是代驾,其仍然驾驶车辆,主观上不具有短距离挪车的意图,系发生事故后被迫停车,故对辩护人所提短距离挪车的意见,也不予采纳。
尽管云南省司法厅目前尚未就涉事鉴定中心的鉴定过程是否违反程序和规范得出最终调查结果。但法院已认为,本案中,涉事鉴定机构昆明市锦康司法鉴定中心具备法定资质,鉴定事项属于业务范围,锦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程序符合国家标准,鉴定过程和方法符合规范要求,且鉴定人员已出庭对鉴定意见及辩护人所提交的证据进行说明,血样上机视频虽未录制成功,但所有血样均有唯一编码,能够证实鉴定对象与送检样本一致,后续的检测实验过程均有视频佐证,结合被告人李怡的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所提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意见,不予采纳。
8月21日,西山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怡血液中乙醇含量已达到237.90mg/100ml(乙醇/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对其适用缓刑不符合罪责刑相一致原则。被告人李怡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9月13日,李怡亲属告诉澎湃新闻,李怡对上述判决不服已提起上诉。
同时,李怡还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多部门进行了举报:根据刑事讼诉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法院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公告,可一审法院并未对外发布开庭公告,程序上已违法;本案系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根据《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九条,公开庭审活动公民有权旁听。在审理过程中,审判法官要求现场仅有的两名与案件无关的旁听人员退出法庭。出庭检察人员既未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亦未当庭对该行为予以纠正,违反公开审判原则。
对于李怡举报的问题,澎湃新闻曾向西山区人民法院政治部工作人员了解,但截至发稿前未获回应。





- 报料热线: 021-962866
- 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6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