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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一新生儿遭月子中心护工拍打案一审裁定:涉嫌虐待,移送公安

澎湃新闻记者 王健
2026-09-21 20:00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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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十几天的新生儿小童,在咸阳一家月子中心疑遭护工拍打虐待。警方介入调查后,护工辛某被行政拘留15日,罚款1000元。

在后续诊疗中,小童被诊断出“中枢性协调障碍”、“发育指标延迟”等,小童家属认为这与小童被护工拍打虐待有关,遂提起对月子中心及辛某的民事诉讼。

小童后背出现大片淤青。

9月21日,侯女士收到了咸阳市秦都区法院作出的一审裁定书,法院审理查明,案发前后监控视频显示自2023年8月27 日起被告辛某对原告小童存在长期、持续性的伤害,情节恶劣,且造成原告小童相应损害后果。法院认为,辛某的行为涉嫌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故驳回起诉,将案卷移送公安机关。

新生儿疑遭月子中心护工虐待

小童生于2023年8月8日,当年8月21日小童和母亲侯女士住进陕西美悦湾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美悦湾月子中心)休养。9月初,侯女士因感冒与小童暂时隔离,9月10日,小童父亲发现小童有些发烧,便去医院检查,医生发现小童背部有大片淤青,而CT检查结果显示,小童有脑出血现象。

医院诊断证明。

咸阳彩虹医院于2023年9月20日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显示,小童被查出急性呼吸衰竭、多灶性脑出血、心肌损害等11项病症。

发现小童背部出现大片淤青的9月10日,小童父母向警方报案,警方介入调查后发现,月子中心护工辛某曾在9月8日用力拍打过小童的后背。

2023年9月12日,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对护工辛某作出拘留15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3年9月8日21时许,辛某在美悦湾月子中心上班期间,因婴儿小童吐奶、啼哭,辛某在照顾小童过程中,用右手在小童后背用力拍打七、八次,造成小童后背淤青。

侯女士提供的一段辛某的道歉视频显示,事发当天上班前,她家里有些事情,她心情不是很好,没有压制住自己的情绪。看到孩子吐奶时,有几巴掌拍得比较重。

2023年11月,辛某在接受华商报采访时称,她“毕业后就从事育婴师工作,已经几年了。”“9月8日晚9点多,我发现宝宝有呛奶的征兆,就拍了宝宝几下。”辛某说,“这个阶段的新生儿如果呛奶,可能会导致窒息。我当时就想着赶紧过去把宝宝嘴里的奶拍出来,可能当时用的力度有点大。” “我对行政处罚没有异议,已经被拘留过了。”辛某说,拘留出来后,她被月子中心停职,目前在家反思。但提起孩子为什么会脑出血时,辛某说,她也不知道原因,但她保证她照看孩子时,孩子没有摔到地上或者有东西砸到孩子头上。

此外,月子中心负责人刘先生向华商报介绍称,侯女士夫妇反映的事情虽存在,但有些出入。事发后,月子中心一直积极主动配合家属对孩子进行治疗。月子中心支付了孩子在医院的所有治疗费用(一万多元)。孩子出院后,侯女士和孩子又在月子中心住了40多天,费用4万多元(未支付)。刘先生说,孩子家人先是提出了200万元的赔偿要求,后调整为148万余元。“家属的上述要求,我们满足不了,只能建议走司法途径。”

法院:涉嫌犯罪,移送公安

侯女士告诉澎湃新闻,后续小童身体状况不容乐观,先后被诊断为“中枢性协调障碍”、“发育指标延迟”等,他们认为这和小童在月子中心的遭遇有关,遂将月子中心诉至法院。2025年11月7日,咸阳市秦都区院就原告小童、侯女士诉被告陕西美悦湾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辛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立案审理。

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

原告小童、侯女士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陕西美悦湾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辛某赔偿原告小童各项损失暂计 144643.7 元(暂计包括医疗费31216.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00元,营养费5000元,护理费52038.78元,交通费3788.92元,残疾赔偿金以鉴定结论为准,后续康复治疗费以鉴定结论为准,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2. 请求判令被告陕西美悦湾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辛某赔偿原告侯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3.判令原告保留就后续治疗康复等相关费用另行起诉的权利等。

2026年9月10日,秦都区法院作出一审裁定。一审裁定书显示,经审理查明,原告小童于2023年8月8日生,于2023年8月9日至2023年8月21日在咸阳市彩虹医院住院12天,出院诊断为:新生儿败血症、新生儿呼吸困难、新生儿高胆红素血症、中央型房间隔缺损(卵圆孔型)、动脉导管未闭。

2023年8月21日,出院后原告侯女士、小童入住陕西美悦湾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被告辛某为原告小童的护理人员。2023年9月10日至9月20日,原告小童因咳嗽多日、发热、喷射性呕吐等症状被送往咸阳彩虹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急性呼吸衰竭、多灶性脑出血、心肌损害、支气管肺炎、脓毒血症、皮肤感染(卡疤处)、高胆红素血症、婴儿湿疹、中央型房间隔缺损(卵圆孔型)、房间隔缺损、局灶性大脑损伤(右额叶)。

原告侯女士在住院就医期间发现原告小童背部有大片淤青后报案至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2023年9月12日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对违法行为人辛某处以行政拘留15日,罚款1000元。

但秦都区法院经查询案发前后监控视频,自2023年8月27日起,被告辛某对原告小童存在长期、持续性的伤害,情节恶劣,且造成原告小童相应损害后果。

秦都区法院认为,被告辛某作为负有看护职责的主体,其行为涉嫌《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规定的虐待被监护、看护人刑事犯罪。本案案涉基础事实已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经生效刑事裁判认定不构成犯罪,当事人可就相关民事权益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据上,秦都区法院一审驳回原告小童、侯女士的起诉,本案案卷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责任编辑:林川
    图片编辑:蒋立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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