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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律师:拒交完整源代码且代码雷同,侵权赔偿1000万元

2026-09-23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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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律师李营营:拒交完整源代码且代码雷同,侵权赔偿1000万元

被诉方控制完整源代码却拒不提交,权利人可通过目标代码中的自定义长函数、相同错误及参数结构完成初步举证;高额赔偿可重点参考同期真实许可费。

阅读提示:本案涉及一款面向广告创作者提供视频拍摄、编辑和投放服务的应用程序。权利人主张其底层流媒体引擎S*K代码被复制、修改并集成到被诉软件6.1.1中。双方原本拟进行源代码鉴定,但被诉开发公司只提交无法编译生成被诉目标程序的部分代码,经法院释明后仍拒绝补充,导致直接比对无法进行。权利人遂以目标代码反编译结果证明:双方存在仅替换前两位字母的自定义长函数,函数结构、参数、类型和顺序高度一致,并共同出现“Foramt”等非常规拼写错误。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原研发人员离职后进入被诉方关联团队、底层代码版本沿承、被诉方拒交证据及不能合理说明独立来源,认定接触和实质性相似均达到高度盖然性。法院区分开发者与共同运营者的责任,并以权利软件每年105万元至252万元的实际许可合同、994万次下载量、25个月持续期间及妨碍举证情节为主要依据,将经济损失由160万元提高至1000万元。

裁判要旨:

源代码直接比对是认定软件实质性相似的最佳方法,但不是唯一方法。被诉方控制完整源代码,经法院责令仍仅提交不能对应目标程序的部分代码并拒绝补充,致使鉴定无法进行的,法院可以结合目标代码反编译比对、特有函数命名、参数结构、相同错误、版本沿承、人员接触路径等间接证据,判断权利人是否完成初步举证;达到高度盖然性后,被诉方应就独立开发、开源来源或有限表达作出具体说明并提交反证。软件开发者实施复制、增删代码的,承担复制权、修改权责任;参与官网、下载域名和数字签名运营但未被证明参与开发的主体,可承担信息网络传播责任,而不当然承担修改权责任。违法所得计算缺乏客观参数时,法院可重点参考同期真实许可合同,并结合研发成本、软件功能、下载规模、侵权期间、主观过错和妨碍举证行为裁量赔偿。

案情简介:

1.北京美某公司对美某视频编辑S*K软件V1.0享有著作权,自2017年起持续更新多个版本,并曾许可第三方短视频应用使用该S*K。权利软件中的底层流媒体引擎沿承自其此前开发的美某视频软件1.5。

2.美某公司原研发工程师解某于2014年至2015年在相关SVN仓库持续提交代码343次,离职后于2017年进入被诉方关联公司,担任多媒体音视频负责人,其团队负责多款音视频产品研发。

3.巨某公司开发、运营巨某软件6.1.1,某信息公司的ICP备案、下载域名及数字证书与该软件发布传播相关。截至2022年1月,被诉软件在各应用商店的总下载量达到994万次。

4.法院要求提交巨某软件6.1.1源代码,巨某公司仅提供不完整代码,明确承认无法编译生成公证取得的目标程序,并拒绝补充,导致双方软件无法进行源代码相似性鉴定。

5.目标代码反编译比对显示,被诉软件多个自定义长函数仅将权利软件函数名前缀“Nv”或“CNv”替换为“TE”,其余字母以及参数个数、类型、顺序和代码结构高度一致,并出现相同的“Foramt”拼写错误。

6.一审判赔经济损失160万元及合理开支5万元。2024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3)最高法知民终2882号民事判决,将经济损失提高至1000万元,并全额支持合理开支108322.5元。

案件争议焦点:

一、软件登记、历史版本、公证下载及代码仓库记录,能否证明权利软件的真实性、形成时间和版本沿承?

二、被诉方拒不提交完整源代码时,能否依据目标代码中的特有函数、相同错误等间接证据认定实质性相似?

三、原研发人员离职两年后入职关联公司,是否仍可结合底层代码沿承认定被诉方具有接触可能?

四、开发公司与参与网站、下载及数字签名的关联运营主体,应如何区分侵权责任并确定1000万元赔偿?

法院裁判观点:

一、软件版本真实性应由登记、公证、合同、付款和研发记录组成相互印证的证据链。

美某公司提交软件登记证书、官网历史版本、第三方应用安装包、公证下载记录、许可合同及付款凭证,并以SVN中6137次连续提交记录和代码目录说明底层流媒体引擎的形成、演进和版本对应关系。相关发布时间与被许可应用上线及付款时间相互吻合。

被诉方虽证明网络下载页面后来发生变化,且理论上可以修改SVN或Git记录,但网页后续变化不影响此前公证固定内容的真实性;模拟修改几十条记录也不能推翻数千条具有作者、时间和顺延逻辑的实际研发记录。法院据此认定权利基础及版本沿承达到高度盖然性。

二、源代码不是侵权认定的必备条件,拒不提交完整代码可触发不利后果。

源程序对源程序比较通常最直接、客观,但当控制证据的一方拒不提供可与被诉目标程序对应的完整源代码时,机械坚持必须完成源代码鉴定,将使证据控制者从不配合中获益。此时可转向目标代码和特有信息的综合判断。

本案被诉方承认所交代码不完整、不能编译生成6.1.1目标程序,经释明仍拒绝补充,直接造成鉴定不能。权利人已经提交反编译比对和特征说明,被诉方又未以真实、完整代码证明独立开发,法院令其承担举证不利后果,符合知识产权证据规则和诉讼诚信原则。

三、自定义长函数、相同参数结构和罕见错误能够成为识别软件同源的特有信息。

双方函数名称并非仅使用描述功能的普通词汇,而是大量自定义长函数仅将前缀“Nv”或“CNv”替换为“TE”,其余字符、参数个数、参数类型、参数顺序及部分代码结构相同或相似,并共同出现“Foramt”这一非常规拼写错误。

单个功能名称可能受到有限表达约束,但大量组合特征和相同错误同时出现,有悖独立开发常理。被诉方仅提交GitHub中的零散函数,既不能证明权利软件使用了特定开源代码,也不能证明被诉软件实际采用同一开源来源,更未解释组合表达为何高度一致,故不足以推翻实质性相似。

四、接触可通过人员流动与版本沿承证明,不要求离职时间与被诉软件开发时间完全衔接。

解某离职时权利S*K尚未最终发布,但其直接参与了此前美某视频软件1.5底层流媒体引擎研发。软件升级通常在成熟底层代码上修复漏洞、增加功能和改进界面,同一公司重新完整开发核心引擎的可能性较低,权利S*K沿承该底层代码符合研发规律。

解某后来担任被诉方关联团队的多媒体音视频负责人,团队负责多款相关产品。结合其343次代码提交、权利软件沿承关系、被诉代码实质性相似及被诉方不能说明其他来源,法院认定其团队向巨某软件提供相关音视频库、被诉方经由解某接触权利代码,均达到高度盖然性。

五、责任主体应按开发与传播行为区分,赔偿可在真实许可费基础上适度从高裁量。

巨某公司被登记并公示为被诉软件开发者、拥有者和运营者,实施代码增补、删节,侵害复制权和修改权;某信息公司的ICP备案、下载域名和数字证书能够证明其参与共同运营和传播,但不足以证明其共同开发,故两公司共同承担信息网络传播责任,仅巨某公司就修改权承担赔礼道歉责任。

权利人以月活用户、年收入贡献、利润率、代码贡献率和持续期间推算违法所得超过1.05亿元,但多项参数来自估算或其他关联产品,不能直接采用。法院转而重点参考权利人2019年至2021年每年105万元至252万元的真实许可合同,并综合底层引擎价值、994万次下载、25个月期间、明显过错及拒交代码行为,以适度从高的年度许可费为基础,酌定经济损失1000万元。

综上,最高人民法院认定被诉软件与权利S*K构成实质性相似,巨某公司侵害复制权、修改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某信息公司共同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二审将经济损失提高至1000万元,并支持合理开支108322.5元。

案例来源:

《北京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某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二审判决书》〔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2882号,裁判日期:2024年12月24日〕。

实战指南:

一、权利软件应建立能够跨版本追溯的研发证据链。

除软件登记证书外,应保存SVN或Git仓库、提交日志、作者账号、需求与设计文档、编译产物、发布包哈希、官网版本记录、客户许可合同和付款凭证。对核心引擎从旧产品向S*K或新版本沿承的,应制作目录、文件和核心模块对应说明,使人员接触时间能够与后续权利版本形成技术连接。

二、被诉方收到源代码提交命令后,应在保密措施下提交真实、完整且可验证的代码。

应先核验代码能否编译生成争议版本目标程序,并提交仓库历史、编译环境、依赖库、构建脚本和哈希校验。若担心商业秘密,可申请限定查阅人员、隔离设备、签署保密承诺或由中立机构鉴定,而不宜仅交部分代码或概括拒绝;否则可能导致鉴定失败、举证责任转移并成为提高赔偿的过错因素。

三、无法取得源代码时,目标代码取证应突出特有内容的组合识别力。

权利人可反编译固定类名、函数名、参数个数和顺序、调用关系、字符串、常量、控制流程、冗余设计及相同错误,并说明这些内容为何可自主选择、为何不属于有限表达或公共代码。不要只统计一般相似率,应选取自定义长函数、罕见拼写错误和多维度同时一致的特征,形成可复核的比对表。

四、关联公司责任应分别固定开发、运营、签名和传播证据。

软件登记、应用商店开发者、用户协议、研发人员劳动关系及代码提交可用于识别开发主体;网站ICP备案、许可证、下载域名、服务器、数字证书和应用发布账号可证明运营传播。共同运营不当然等于共同开发,权利人应针对复制、修改和信息网络传播分别证明行为主体,避免一概主张全部关联公司承担相同责任。

五、高额软件赔偿应优先准备同期真实、可比的许可合同。

许可合同应与付款流水、发票和履行记录相互印证,并说明版本、功能模块、期限、用户数量、地域、技术支持和升级服务,剔除不可比服务费用。违法所得模型中的月活、收入、利润率和代码贡献率可以辅助说明规模,但参数应来自被诉软件自身。实际许可费结合下载量、侵权期间和拒不举证情节,往往比宏观估算更具裁判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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