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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上评|保障艾滋病感染者配偶知情权,生命高于片面隐私
重庆地方立法明确,艾滋病感染事实告知配偶(申请结婚登记方)为法定义务,医疗机构可代为告知。
据“重庆人大”微信公众号消息,9月23日,重庆市六届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重庆市艾滋病防治条例》。其中,明确规定要建立“双轨告知”制度:感染者应当主动将感染事实及时告知配偶、与本人有性关系者、申请结婚登记对方当事人(第十四条第一款),又创新性设定——医疗机构的“代为告知机制”,即,感染者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医疗卫生机构有权告知,并给予医学指导(第十四条第二款),及时阻断传播风险。
重庆地方立法先行一步,在隐私与健康权之间划出清晰标尺,进一步强化了上位法——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的告知义务。
要看到,长期以来对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存在一定的“重隐私保护,轻依法告知”的片面解读。2006年《艾滋病防治条例》的确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信息。其第三十八条也明确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应当“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
但是,艾滋病感染者不告知配偶,怎么办?20年前的《艾滋病防治条例》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罚则和兜底的补救措施。这导致艾滋病感染者告知义务长期以来没有得到全面执行。部分感染者出于恐惧歧视等顾虑,选择隐瞒病情;而配偶身处暴露风险之中,却无从知晓风险。医疗机构则陷入法律伦理两难:恪守医疗保密义务,就坐视持续传播风险;主动向配偶披露,又容易触碰隐私保护的红线。
艾滋病感染者的隐私,是权利;其配偶的生命健康权,更是权利,且是更大更迫切的权利,该得到法律优先的保护。向配偶作风险告知,是针对特定主体的风险提示,而非向不特定公众泄露隐私。隐私权不是伤害亲密伴侣的借口。
这一次重庆地方立法告知的兜底机制:感染者和病人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医疗卫生机构有权根据流行病学调查情况进行告知,并给予医学指导。这一立法逻辑仍然坚持感染者自行告知为首要义务,代为告知仅作为后置兜底。
公共卫生立法是对多重法益的精细权衡。隐私权同样不是绝对的盾牌,不能用来遮蔽对第三方生命健康的现实威胁。如果片面强调感染者隐私绝对化,会让无辜配偶承担本可避免的感染风险。
关于落实艾滋病感染者的告知义务,之前地方立法已经有了探索。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感染者得知阳性结果后一个月内应告知配偶或与其有性关系者,否则疾控机构有权告知。2021年的《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2022年《广东省艾滋病防治条例》都有了类似的规定。
禁止歧视艾滋病感染者,侵害其隐私,这是法律竖立的红线。如果毫无边界地放开医疗信息披露,会打击高危人群主动检测意愿,反而造成隐匿传播,损害整体公共安全。地方立法先行探索,恰恰是践行比例原则:以最小限度的信息披露,实现阻断传播风险的公共卫生目标。
隐私值得尊重,但不能以他人的生命安全为代价。医疗保密不是绝对的,当生命面临真实暴露风险,法律必须给风险一方知晓真相的权利。这一次重庆的地方立法为全国层面完善艾滋病防治法律体系,积累来自地方治理的经验,推动构筑本土伴侣通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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