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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新规今起施行,哪些情形会被列入?

澎湃新闻记者 胡志挺
2026-10-01 08:52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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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制度正式落地。

10月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规定(试行)》(下称《规定》)正式施行。《规定》明确,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等措施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违规性质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金融监管总局此前表示,《规定》旨在规范金融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保障相关主体合法权益,强化信用监管。

哪些主体会被列入?有何影响?

根据《规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列入情形主要分为三类。

第一类为受到吊销法人机构经营许可证或者业务许可证、取消或者撤销终身任职资格、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或者终身禁止进入保险业等行政处罚的主体。

第二类主要涉及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以欺骗、贿赂等不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或者业务许可证,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金融机构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滥用股东权利或者不履行股东义务,以及组织或者参与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等。存在上述行为之一,并被金融监管部门从重行政处罚或者采取相关行政措施,且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将被列入名单。

第三类则针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严重影响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公信力,并被人民法院作出强制执行裁定的主体。

针对列入名单主体,《规定》明确,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对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当事人,可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在审查行政许可、资质、资格、委托承担政府采购项目、工程招投标时作为重要考量因素;也可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适当提高检查频次;也可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等基于诚信的管理措施等。金融机构可以查询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在投融资、授信、贷款、保险等业务中参考使用。

列入满三年移出名单,满足条件可提前移出

《规定》同时建立了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退出和信用修复机制。

原则上,当事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满三年后,作出列入名单决定的机构应当在期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名单,并解除相关管理措施。

不过,名单期限并非固定三年。被列入名单满一年后,如果已经履行相关行政决定规定的义务、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并且未再次发生应被列入名单的情形,可以向作出列入名单决定的机构申请提前移出。

此外,如果列入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被撤销或者确认无效,监管部门应当撤销列入名单决定。

《规定》还明确,申请提前移出名单的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情节严重的,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撤销提前移出名单决定,恢复列入名单状态,移出名单所需期间重新起算。

    责任编辑:葛佳
    图片编辑:金洁
    校对:张艳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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