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陕西勉县一起强拆赔偿案获最高检抗诉,最高法提审
2026年9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向陕西勉县的周贵安等五人发出受理通知书。这意味着这起历时八年多,历经一审、二审、再审申请、检察监督、最高检抗诉的行政赔偿案件,正式进入最高法再审程序。
政府核算按砖木房,法院判赔按“猪圈”。这起案件的焦点是一处被登记为“猪圈”的190.8平方米砖木结构房屋,在赔偿时被按100元/平方米计算,而行政机关拆迁前核算时按砖木二类700元/平方米计算。
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原审判决将部分砖木结构房屋按“猪圈”标准赔偿,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不足。之后,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本案。
开庭通知书显示,2026年10月12日下午3时,最高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将开庭审理这起行政赔偿案。

周贵安家的争议房舍 受访者 供图
强拆之后:从确认违法到赔偿之诉,最高检抗诉
裁判文书显示,2015年,阳平关至安康铁路增建第二线工程在陕西省勉县境内征地拆迁。周贵安、王润琴(周贵安妻子)一家住在勉县新铺镇新铺湾村八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周贵安对澎湃新闻说,当时家里五口人——母亲、爱人、两个儿子和他本人,都住在这里。
2015年5月21日,新铺镇政府及勉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入户调查登记,填写《阳安二线汉中段征地拆迁登记表》,周贵安签字确认。登记表详细记录了房屋、猪圈、鸡圈、沼气池、水井、果树等项目。其中,一处砖木结构房屋面积为190.8平方米,檐高3.1米,括号内备注“猪”。
2018年3月29日,因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勉县政府、新铺镇政府组织人员对周贵安家房屋实施强制拆除。随后,周贵安提起行政诉讼。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陕07行初26号行政判决,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生效。
此后,周贵安一家申请国家赔偿。因政府未依法作出赔偿决定,他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2020年12月15日,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勉县政府、新铺镇政府赔偿房屋价值、附着物、被毁财物、装修费、搬迁费、过渡费等共计约64.6万元。
周贵安一家不服,提起上诉。
2021年5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陕行赔终20号行政赔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2年5月13日,陕西高院又驳回其再审申请。
周贵安说,当时家里没处住,老母亲八十多岁,租房不好租,“人家怕老人出意外,都不愿意租。”判了以后,他们领了那笔赔偿款,在新规划区把房子建了起来。
案件似乎已走到尽头,但检察机关的介入,让事情出现转机。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1月9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2024年4月2日,陕西高院作出(2024)陕行赔监1号行政决定书,不予采纳再审检察建议。陕西省人民检察院依职权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跟进监督。
2025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高检行监〔2024〕37号行政抗诉书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房舍末尾备注了“猪”字,成了争议焦点。 受访者 供图
核心争议:190.8平方米房屋,是猪圈还是砖木房?
这起案件最大的争议,是一处190.8平方米的房屋到底该按什么标准赔偿。
裁判文书显示,在政府拆迁登记和核算中,这处房屋被登记在“砖木结构”项下,核算核对表也按砖木二类价格700元/平方米计算。周贵安户的核算核对表显示,砖木二类房屋面积共357.882平方米,全部按700元/平方米计算,补偿金额约25万元。其中就包含这190.8平方米。
然而,到了法院赔偿判决中,这190.8平方米却被按“猪圈”标准计算,单价只有100元/平方米。同一间房,政府核算时是砖木房,法院判赔时却成了猪圈,两者相差约11万多元。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变化?关键在于登记表中括号内的一个“猪”字。周贵安说,他那间房是砖木结构,高度达到3.1米,之前是养过猪,但不是传统意义上所说的猪圈,“登记的时候明确登记是砖木二类,如果算每平方100块钱连建造成本都不够。”
原审法院认为,该房屋实际用于养猪,应认定为猪圈,按附属物类猪圈标准赔偿。但检察机关调查后发现,这一认定缺乏证据。
最高检抗诉书指出,登记表中分别列有“征迁房屋类”和“拆迁附属物类”。争议房屋登记在“征迁房屋类”的砖木结构项下,并未登记在“拆迁附属物类”的猪圈项下。核算核对表中,争议部分也是按砖木二类700元/平方米计算,并未按猪圈标准计算。
检察机关还走访了周贵安之妻王润琴、阳安铁路二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袁刚、新铺镇政府纪委书记郑斌、房屋施工人蔚哲林以及同村村民周贵军。
王润琴表示,该房屋虽用于养猪,但属于砖木类房屋,不是农村所说的猪圈,当时本意是要求额外补偿养猪的经济损失。施工人蔚哲林陈述了房屋所用建筑材料。袁刚、郑斌均称,争议房屋在核算拆迁补偿款时是按照砖木二类标准700元/平方米计算的。
更关键的是,同村村民周贵军家的同类房屋,面积178.52平方米,檐高均不足3米,附属物类中并无猪圈。在另案生效判决中,周贵军户的砖木结构房屋按750元/平方米计算赔偿。而周贵安家争议房屋檐高3.1米,条件并不比周贵军家差,却被按100元/平方米赔偿。这种“同案不同赔”,让周贵安一家难以信服。
最高检抗诉书还指出,行政机关关于争议房屋是违章建筑猪圈的主张,缺乏证据。勉县政府及新铺镇政府认为周贵安在未经审批的耕地上建设该建筑物用于养殖,未办理相关手续,但没有提交争议房屋系猪圈且被认定为违章建筑的证据。
最高法提审该案,将在10月12日开庭
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后,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2025年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5)最高法行抗8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最高法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026年9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向周贵安等五人发出受理通知书,案号为(2026)最高法行再27号。同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传票,定于2026年10月12日下午3时在最高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
周贵安说,没想到自己的这个案子竟然能引起最高检和最高法的关注。当时省高院不采纳再审检察建议后,他一度觉得没什么希望了;后来最高检抗诉、最高法裁定提审,让他重新看到了希望。
10月9日,勉县新铺镇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向澎湃新闻证实,周贵安系其辖区村民,该案也确实将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目前镇政府已经收到传票,正在等待开庭,案件处置以最终判决结果为准。
王润琴等人代理律师、北京市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卫洲向澎湃新闻表示,除了房屋被按“猪圈”标准赔偿这一核心争议外,原审在砖混房屋等级认定、赔偿价格、银杏树苗赔偿、利息损失等方面同样存在争议,希望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中一并审查。这关系到被征收人对司法裁判的信服度和行政赔偿制度的公信力。
周贵安说,他已经收到开庭通知,准备去参加庭审。这些年,他主要靠外出打工维持生计,在建筑工地做钢筋制作和绑扎,去过江苏、河北、天津、北京等地,“现在活少了很多,老板包不到工地,有活就去干,没活就在家待着种地。”





- 报料热线: 021-962866
- 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6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