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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就《民用航空领域相关两用物项出口凭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答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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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13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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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商务部就《民用航空领域相关两用物项出口凭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商务部安全与管制局负责人就推动《办法》立法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办法》(征求意见稿)立法背景情况?

答:民用航空领域使用的发动机、惯性导航仪等物项属于两用物项。2006年,商务部颁布实施《民用航空零部件出口分类管理办法》,对于民航领域有关物项出境维修、租赁等出口形式,出口经营者可每年办理出口许可批件,有效期内可多次通关,便利航空企业出境维修发动机、惯性导航仪等部件,促进民航安全和产业发展。

2024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生效。《条例》对出口管制的许可管理制度进行了调整,《民用航空零部件出口分类管理办法》需根据最新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前期,我们通过问卷调研、实地走访、部门座谈等方式认真开展立法调研,在此基础上研究起草了《办法》。

问:请介绍一下《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考虑?

答:《办法》规定民航企业出口有关物项用于维修、维护、租赁等合理用途,无需逐单申请许可证件,在登记填报相关信息后自动获得出口凭证,自行出口。

《办法》主要考虑以下几方面:一是落实《条例》制度设计,在《条例》出台后首次落地实施出口凭证制度,有利于实现对不同出口情形的分级分类管理,进一步完善出口管制体系,提升监管效能。二是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通过限定适用主体和情形、设置出口后报告义务等措施,防止滥用便利措施。与中国民航局、海关总署等相关部门形成监管合力,及时制止风险出口,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三是便利航空企业合规出口,对于出境维修、备品备件出口等低风险情形登记即走,相较于批件的人工审核纸质单证,可以实现通关无纸化,将缩短民航客货机配件供应周期,有利于维护民用航空安全,支持民航产业国际化发展,增强相关配套服务业竞争力。

问:请介绍一下《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

答:《办法》(征求意见稿)共二十二条,主要规定以下内容:

一是适用主体。包括国内航空公司(含货运公司)、境外航空公司、飞机维修企业、年均营业额20亿元以上专营航材进出口企业、飞机和相关物项制造企业等。二是适用情形。包括出境维修、维护、替换、退运损坏物项等;进境维修和保税区退运;总部位于国内的飞机制造企业出口合理数量的备品备件。此外,规定赴境外展览、演示、参与国际应急救援的无人机出口可以参照适用。三是登记和通关程序。《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了登记所需材料、出口凭证有效期和效力变化的情形、海关通关程序等。四是管理要求。包括限制代理办理情形,防止不适格主体“套证”;强化报告和合规要求,出口经营者必须按要求报告出口凭证使用情况和其他异常情况,履行文件保存义务等;赋予主管机关事后管理权限,可以要求对存疑出口补充材料,特殊情况下可以撤销证件等。五是行政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出口管制法、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规定,细化了相关行政处罚。

问:关于《办法》,下一步有哪些打算?

答:下一步,商务部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情况完善《办法》,推动《办法》尽快出台,便利航空企业合规出口。

    责任编辑:王卉
    图片编辑:陈飞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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