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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触媒:原实控人之一遗产股份由女儿继承,与父亲签一致行动协议,关键表决以父亲意见为准
10月14日,中触媒(688267.SH)发布公告,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之一刘颐静于今年6月逝世,其生前持有的公司股份及中触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触媒集团”)股权,已通过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和继承方式完成分配。
公告显示,被继承人刘颐静生前持有公司676.91万股股份,持有中触媒集团22.4392%的股份。根据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相关股权为刘颐静生前与配偶李进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份额为刘颐静遗产。

本次权益变动前,中触媒的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
被继承人的女儿李查德女士表示继承上述遗产,其他法定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上述遗产继承权。上述股权中剩余一半份额属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李进所有,李进基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取得该另一半份额。
本次权益变动后,李查德直接持有公司股份338.46万股,通过中触媒集团间接持有公司股份726.83万股,合计持有公司1065.28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6695%。
本次权益变动后,李进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831.51万股,通过中触媒集团间接持有公司股份3063.90万股,合计持有公司4895.41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1.4582%。

本次权益变动后,中触媒的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
公告称,为保证公司长期稳健发展,李查德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李进决定在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决策中保持一致意见,并就双方在公司中的一致行动事宜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
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李进,中触媒集团、李查德为李进的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李进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37.9079%的股份。
《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双方在处理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管理决策、人员任命等公司章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的重大事项、需董事会审议批准的事项时均应采取一致行动。
关键表决以父亲李进意见为准。具体而言,双方任一方拟就有关事项向公司或中触媒集团股东会、董事会提出议案以及在行使公司或中触媒集团股东会、董事会审议事项的表决权之时,须以李进意见为准;双方在公司或中触媒集团股东会、董事会上按李进意见行使表决权。李查德不得单独委托第三方行使表决权。
与此同时,在《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内,李查德拟质押、转让、处置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应当事先取得父亲李进书面同意。
10月14日,中触媒收于20.38元/股,跌1.12%,市值46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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