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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卖行1.5公斤黄金抵押品被扣”续:辽宁高院赔偿委员会指令重审

澎湃新闻记者 王鑫 实习生 林晨
2026-10-15 18:08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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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男子孙景龙申请国家赔偿一事有了进展。10月15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孙景龙处获悉,当日他收到辽宁省高级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书》,指令沈阳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重新审理。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孙景龙和妻子多年前在沈阳市和平区经营一家寄卖行(现已倒闭)。2010年,经朋友介绍,他认识了自称在北京开食品厂的男子付某元。2011年1月至3月,付某元分5次将12件黄金纪念币拿到寄卖行,共计1570克,寄卖行则分5次向其借款共34.5万元。

案涉黄金纪念币是付某元私自挪用深圳某公司的,后将上述黄金制品在沈阳市和平区等地的两家寄卖行和三家典当行抵押,获取118万余元后,全部用于赌博,上述黄金制品合计价值近234万元,至案发前尚未归还公司。付某元因犯挪用资金罪被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不过,判决书未载明案涉黄金制品如何处置的问题。

孙景龙认为,在付某元质押黄金借款时,其作为善意第三人并不知晓付某元挪用的是单位的黄金,法律也应当保护其合法权益。孙景龙称,2011年3月,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一位民警带着付某元,前往寄卖行取走了涉案纪念币。随后,警方将涉案纪念币全部扣押,并向孙景龙出具了《公安(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据其了解,其他寄卖行或典当行都是深圳某公司派工作人员将借款及利息偿还后,取走抵押物。

2025年8月,孙景龙向和平公安分局提交《国家赔偿申请书》,请求返还被该局扣押的黄金。同年10月,和平公安分局以孙景龙不构成善意取得、不具有主张的权利,不属于国家赔偿适格申请人为由,驳回其赔偿申请。

孙景龙向沈阳市公安局申请复议被驳回。沈阳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随后以超过申请期限为由驳回了孙景龙的国家赔偿申请。

孙景龙又向辽宁省高级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近日,辽宁省高级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认为沈阳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原决定认定事实错误,指令沈阳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重新审理。

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展鹏贺此前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根据寄卖、典当行业的特殊性质,经营者应当负有一定的审查注意义务,但此类注意义务不会无限拔高。本案中,纪念币类型的黄金制品属于民间交易中较为常见的抵押物,且付某元是分五次进行抵押,如果事实证明孙景龙已经尽到一般注意义务,且确实不知付某元抵押的纪念币是非法所得(挪用公司),则孙景龙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否则不利于保障正常民间交易行为的稳定性。

    责任编辑:崔烜
    图片编辑:朱伟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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