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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期调整为最短1年、最长3年

澎湃新闻记者 滕晗
2026-10-16 19:25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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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6日,国家统计局公布修订后的《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共5章26条,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完善统计失信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依据国办《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的规定,将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期由1年调整为最短1年、最长3年,将企业可以申请信用修复的时间由公示满6个月调整为公示满1年,对统计严重失信行为保持了必要的惩戒和威慑。同时,简化公示内容,优化公示渠道,强调信息公示工作中的保密要求。

同时,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健全统计信用修复制度。依据国办《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的规定,增加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申请信用修复的渠道,与原有线下申请修复渠道并行;明确统计机构受理信用修复申请的有关要求,优化信用修复办理的时限、程序与要求,更好帮助统计严重失信企业高效便捷重塑统计信用。

此外,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完善权利救济制度。新增统计机构在收到企业信息公示错误更正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的规定。新增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不暂停公示的规定,并对程序终结后的信息修正程序作出规定。

现行《管理办法》自2022年5月施行。近年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迎来一系列新部署。2025年以来,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国办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关于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的实施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对失信惩戒、信用修复、信用评价管理等提出了新的明确要求。

国家统计局有关负责人介绍,现行《管理办法》在公示期限、修复渠道、信用分级管理等方面的规定,与这些新要求需要进一步衔接。同时,2024年修改的统计法对保密责任、责任追究等作了修改,《管理办法》需要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此外,基层统计机构在实际工作中也反映了一些具体问题,需要通过修订《管理办法》加以解决。

    责任编辑:是冬冬
    图片编辑:蒋立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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