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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天价保险拒赔案二审开庭:民警出庭称核心证据系内部文件

澎湃新闻记者 陈雷柱
2019-05-10 16:58
来源:澎湃新闻
一号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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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庭审直播网截图

甘肃男子王维红的死亡,让妻子焦小云在之后的三年间陷入了与保险公司的赔付纠纷中。

2016年3月15日,王维红开车途径国道212线麒麟寺水库时,坠入水库身亡。王维红身故后,他的妻子焦小云向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公司庆阳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申请赔付2400万元,但遭到拒绝。

2016年7月18日,焦小云将平安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付保金。2017年11月5日及2018年12月5日,庆阳中院经过一审、重审后,两次驳回了焦小云的诉请。法院判决的主要依据,源自于文县公安局曾出具的《03·15事故调查分析报告书》及《不予受理决定书》,其中显示王维红驾车坠入水库系在自主意识支配下完成的,王维红身故不属于交通事故。

2019年5月9日,该案在甘肃高院二审开庭。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通过庭审直播获悉,庭审中,焦小云及其代理律师向法院提交5组新证据,以证明上述两份文书不具备法律效力,王维红身故系交通事故而非自杀。

平安保险公司则认为,焦小云提交的5组证据不符合民诉法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不能作为新证据使用。

当天的庭审共持续约3个小时,中午12时30分许,审判长宣布休庭,未当庭宣判。

男子驾车坠入水库身亡,家属索赔巨额保金遭拒

王维红出事前曾在甘肃庆阳、天水等地经营多家火锅店,2015年下半年,他开始筹备在西安再开一家火锅店。在新火锅店开业前四天,王维红在驾车前往西安途中,坠入水库身亡。

王维红的妻子焦小云回忆,2016年3月15日,他突然接到文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一名民警电话称,有一辆车掉进了水库,怀疑可能是王维红。

警方的猜测在3月18日王维红的遗体被打捞上岸后得到了证实。焦小云说,王维红生前曾在平安保险公司购买了巨额保险,她在事发后第一时间就曾通知了保险公司,“他们在当天就赶到了现场,随后的尸检等相关工作他们也都参与了”。

据焦小云介绍,2015年9月,经平安保险公司业务员推销,她在与王维红商议后,便在业务员推荐下购买了平安保险公司的“平安福”和“百万任我行”两份保险。

据焦小云提供的投保合同显示,《平安福终身寿险》保额为300万元,其中有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保额为1000万元(自驾双倍赔付2000万元);另一份《平安百万任我行两全保险》保额为10万元,合同中列举说明保险保障为“自驾车意外全残或身故保险金”给付金额100万元。焦小云认为,根据合同,保险公司应赔付2400万元。

然而,在王维红出事后不久,2016年3月21日,陇南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王维红的血样样本送检后,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出具了一份血液检验结果显示:“送检的王维红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273mg/100ml。”

“这意味着我丈夫出事时是醉驾。”焦小云说,王维红平时滴酒不沾,这份检测结果让她觉得不能理解,因此提出了重新鉴定。但第二次检测结果中,王维红血液中却未检出乙醇。

2016年4月15日,平安保险公司向焦小云出具了一份理赔决定通知书,“解除与王维红的保险合同;不予退还保险合同之保费;不予承担保险合同解除之间发生的保险责任。”平安保险公司作出上述决定的理由是,本次事故属于条款约定的免责情形,故难给付保险金。

排除了酒驾之后,保险公司依然决定不予理赔。2016年7月18日,焦小云一纸诉状将平安保险公司诉至庆阳中院。

2017年11月5日,庆阳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庆阳中院以“王维红驾车坠入水库系其在自主意识支配下完成的,不属于交通事故”等为由驳回了焦小云的诉讼请求。

庆阳中院两次驳回诉请,是事故还是自杀成二审焦点

收到判决后,焦小云提出上诉,2018年3月30日,甘肃高院以“一审存在审判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未回避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为由,将案件发回重审。但在此后的重审中,庆阳法院再次驳回了焦小云的诉讼请求,理由仍然是“王维红驾车坠入水库系其在自主意识支配下完成的”。

澎湃新闻注意到,两份判决书中的主要判决依据均来自于文县公安局出具的一份《03·15事故调查分析报告书》,文县公安局在报告书中认为,该事故是在“自主意识支配下完成的”。此前,文县公安局还出具了一份《不予受理决定书》,认为王维红驾车坠入水库不是交通事故。

但上述报告书及决定书均遭到焦小云及其代理律师的质疑。2019年5月9日,该案在甘肃高院二审开庭。澎湃新闻通过庭审直播获悉,与此前两次庭审一样,王维红的身故到底属于自杀还是交通事故,依然是此次庭审的焦点。

焦小云的代理律师刘长认为,在公安机关的制式法律文书及公文样式中,没有《不予受理决定书》,上述法律文书系文县公安局自创,不具备法律效力,应当不予采信。焦小云的另一名代理律师李亚则指出,一审判决书中仅根据《03·15事故调查分析报告书》认定王维红驾车坠入水库系自主意识支配下完成,但并未明确王维红身故到底属于事故还是自杀。

焦小云及其代理律师同时向法庭提交了包括公安部《申请信息公开答复书》、《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法律文书样式》及《道路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在内的5组新证据,证明上述观点,并称,文县公安局曾在《道路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制式文书中认定王维红系因交通事故死亡。

值得注意的是,二审庭审中,文县公安局指派一名民警出庭,对《03·15事故调查分析报告书》的制作过程及目的进行了说明称,该报告书仅用于交警部门向上级部门汇报的文件,不属于国家机关对外的公文,不对外发生效力。

庭审中,平安保险公司认为,焦小云及其代理律师提交的新证据不属于民诉法证据规则相关规定,不能作为新证据使用。对于案件中的核心证据《不予受理决定书》的法律效力,平安保险公司认为,各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来制定非公安部制式样式之外的文书。

当日中午12时30分许,审判长宣布休庭,案件将择期宣判。

    责任编辑:戴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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