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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论丨宽严相济、管放结合:无人机出口管制措施调整与优化
2026年10月19日,商务部、海关总署、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联合发布第49号公告(下称“新规”),优化调整无人机相关物项出口管制措施。新规设置一个月的政策衔接期,于11月18日起正式实施。
近年来,无人机产业和技术发展迅速,部分此前先进的产品已逐渐成为大众消费类产品。本次调整对现行无人机出口管制措施作出优化,其目的在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同时维护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支持无人机企业依法依规开展国际经贸与合作。
总体来看,本次调整延续宽严相济、管放结合、分类管理的政策思路,一方面,根据技术发展情况适度调整部分无人机整机的管制门槛,并通过适用以登记填报信息方式获得出口凭证、通用许可等许可便利合规出口;另一方面,对敏感度较高的无人机关键零部件、软件及技术实施有针对性的管制,防范相关物项被违规用于非和平目的。具体体现为以下五个方面:
一、适度调整部分整机管控门槛,落实出口便利措施
本次调整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根据无人机技术发展情况,对部分整机的气雾剂布撒系统/装置载荷容量、最大“续航时间”等技术指标进行调整,并对不同敏感程度的无人机实施差异化管理。首先,调整特定无人机气雾剂布撒系统/装置的载荷容量管制门槛。新规将特定无人机气雾剂布撒系统/装置的载荷容量门槛调整为大于80升。与此前20升的管制指标相比,该调整缩小了无人机整机的管制范围,有利于农业植保等民用无人机产品开展正常国际贸易。其次,新规调整了部分无人机最大“续航时间”的管制指标,实行分层管理。对于最大“续航时间”大于等于30分钟小于3小时且满足相关阵风条件等技术要求的无人机,可以适用以登记填报信息方式获得出口凭证的许可便利,而最大“续航时间”达到3小时及以上的无人机,按原要求仍需逐单申请许可。
这一调整既体现了根据技术进步适度优化调整管制范围的政策思路,也首次在无人机领域明确引入以登记填报信息方式获得出口凭证的便利安排,使符合条件的企业无需按照传统单项许可程序逐单申请出口许可,有助于降低合规出口的程序负担,提高贸易效率。
二、聚焦关键零部件与核心技术,实施精准管控
在适度调整部分无人机整机管制指标的同时,新规对具有较高技术敏感性和潜在军民两用属性的无人机关键零部件、软件及技术实施有针对性的出口管制。具体而言,新规将符合特定技术指标的无刷电机、电子调速器、碳纤维复合材料桨叶等关键零部件纳入管制,并将相关飞行控制、自主导航、感知避让、整机系统设计等软件和技术纳入管制。上述安排也反映出,无人机出口管制并不局限于整机,而是进一步覆盖对无人机性能具有重要影响的关键零部件及相关技术。
三、丰富许可便利措施,进一步支持企业合规贸易
除前述特定续航范围的无人机以登记填报信息方式获得出口凭证外,本次调整还明确了两项许可便利安排。
一是对符合条件的商业展览活动提供登记便利。对于特定管制无人机,参加符合规定的境内外展览会,并在展览结束后按要求立即原样复运的,可以通过登记填报信息方式获取出口凭证。需要注意的是,该便利措施不适用于防务展、警务展,且应符合公告规定的展览用途及复运条件。
二是明确通用许可等便利措施的适用条件。对于已经建立并有效运行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具有相关出口记录以及相对固定出口渠道和最终用户的企业,新规明确可以依法适用通用许可等便利措施。这一安排进一步体现出企业内部合规体系建设与出口许可便利之间的联系。对于出口业务稳定、客户及最终用途相对明确的无人机企业,建立有效的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不仅有助于防范违规风险,也很可能提高出口许可办理效率。
四、调整无人机专项全面管控表述,坚持全面管控原则不变
本次新规的另一项值得关注的变化,是删除了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中无人机有关全面控制的专项规定。此前2024年第31号公告针对无人机领域单独规定“全面控制(catch-all)”条款,即“对于未列入出口管制清单或者未实施临时管制的所有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出口经营者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出口将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恐怖主义活动或者军事目的的,不得出口”。本次调整未再保留无人机领域单独提出的“全面控制”表述。
需要明确的是,出口管制法第十二条“全面控制”的规定仍属于普遍性规定,未发生改变。由此,未列入出口管制清单且未实施临时管制的物项,无人机出口经营者知道或应当知道相关物项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被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或者用于恐怖主义目的的,仍应依法申请许可,未取得许可前不得出口。
五、重申支持合规出口的一贯立场
本次优化调整是中国政府根据产业和技术发展情况对现行出口管制措施进行的常态化调整,旨在提高管制的精准性和适应性,兼顾产业发展与安全管理需要。中国支持无人机企业依法依规开展国际贸易与合作,同时反对无人机被违规用于非和平目的。
六、结语
本次无人机出口管制措施优化调整,是我国出口管制制度顺应产业与技术变革的一次精准调整,体现了统筹发展和安全、实施分类精准管理的政策导向。从具体措施看,部分整机管制指标适度调整与关键零部件、软件及技术精准管控并行,既加强对相关敏感物项的管控,也为符合条件的正常民用贸易提供便利,进一步体现了宽严相济、管放结合的监管思路。
(作者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跨境监管团队负责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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