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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照料患病舅舅,外甥女能否分得抚恤金?
孝行有报
法护善行
亲人离世后,
抚恤金、丧葬补助金该如何分配?
没有法定继承人身份,
但长期悉心照料患病亲属,
能否获得相应份额?
近日,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分配引发的共有物分割纠纷案,法院在依法厘清相关款项性质与分配规则的同时,充分考量当事人的实际扶养付出,以公正裁判肯定孝老爱亲、友善互助的善举,让司法既有力度、更有温度。
01
基本案情
JI BEN AN QING
老李与妻子于1999年离婚,独生女小李随母亲生活,此后二十余年中,小李与父亲老李及其他亲属鲜有联系。
自2016年起,老李因病多次住院治疗,此后长期瘫痪在床,生活起居均需他人照料。其间,外甥女小尤及其丈夫承担起了照料和扶养老李的责任。2022年12月,老李去世,小尤操办了丧葬事宜,并实际支付了丧葬费用。
经老李生前所在单位确认,老李去世后留有抚恤金276455.6元、丧葬补助金4000元,共计280455.6元。小尤认为自己在老李生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遂将老李女儿小李诉至法院,要求分得上述款项。
02
裁判结果
CAI PAN JIE GUO
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老李去世后,其外甥女小尤能否分得相关抚恤金及丧葬补助金。
《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抚恤金和丧葬补助金是社会保险基金对参保人员遗属的物质帮助和精神抚慰,而非死者生前遗留的个人财产,因此,抚恤金、丧葬补助金不属于遗产。但在司法实践中,可参照遗产分割原则,并结合亲属关系、共同生活紧密程度、实际扶养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分配方案。
本案中,小尤虽非法定继承人,却在老李长期患病、生活不能自理期间,主动承担主要扶养责任,付出了大量时间、精力和财力,使老李得以安度晚年。其行为体现了亲属之间友善互助、尊老爱老的传统美德,应予肯定和鼓励。因此,法院酌定由小尤分得抚恤金100000元;老李的女儿小李作为法定继承人分得抚恤金剩余部分。
此外,丧葬补助金具有弥补实际丧葬支出的功能,应优先补偿实际支出人,有余款的再根据赡养情况等因素予以分配。考虑到小尤照料老李生活及办理丧事的实际情况,法院确认丧葬补助金4000元应由小尤分得。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李某的抚恤金、丧葬补助金由原告小尤享有104000元,被告小李享有 176455.6 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03
法官说法
FA GUAN SHUO FA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抚恤金和丧葬补助金于自然人死亡后方才产生,系基于社会保险等制度规定向符合条件的遗属支付的特定待遇,不属于遗产范畴,其分配方式亦不等同于遗产继承。现行法律并未明确列明“遗属”的具体范围,实践中一般参照《民法典》关于近亲属及法定继承顺序的规定确定分配主体,并在此基础上,综合考量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所尽扶养义务的多少等因素,合理确定各方份额。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这一规定所体现的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同样贯穿于抚恤金、丧葬补助金的分配之中。本案中法院判决原告分得相应份额,亦彰显了司法对善行义举的鲜明态度——不让尽孝者吃亏,方能鼓励更多人向善而行。
孝,不只写在法条里,更应落实在日复一日的陪伴与照料中。愿每一位老人都能老有所养、老有所依,也愿每一份真心的付出,都能被看见、被尊重、被善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案件承办团队
审判员:王雅勤 书记员:何佳豪
END
来源 | 花桥人民法庭
文字 | 杜馨怡 版面 | 常丽梅
一校 | 康嘉倩 二校 | 李潇絮 三校 | 周春晓
原标题:《长期照料患病舅舅,外甥女能否分得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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