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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姐学法 | 妇联与姐妹共筑安全防线

2026-10-19 17:1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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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联与姐妹

共筑安全防线

陇原姐妹们,大家好!一句让你不舒服的“玩笑”、一条深夜发来的暧昧信息、一次“不小心”的肢体触碰等等,遇到这些事,很多姐妹的第一反应是忍一忍、躲一躲,怕丢工作、怕被说闲话、怕没人相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沉默不是美德,忍让换不来尊重。

一、案情简介

26岁的小雅(化名)是县城一家商贸公司的销售员。去年10月起,业务经理王某借“指导工作”之名,频繁在深夜通过微信发送暧昧信息和露骨图片,借汇报工作、聚餐送她回家之机拍肩、搂腰,还以“转正考核”“绩效排名”暗示。小雅明确拒绝后,王某转而散布她的谣言,并把她从核心客户组调离。小雅保留全部聊天记录、录音和同事证言,向公司投诉,得到的却是“都是同事,小事化了”的答复。无奈之下,她拨通了12338妇联维权热线。县妇联接诉后,安排维权干部陪她逐条梳理证据、转介法律援助律师代理,同步向公司发出维权意见函、向公安机关反映情况。最终,公司依规对王某作出撤职处分,公安机关依法对王某出具禁止性骚扰告诫书,小雅恢复原岗位并获书面赔礼道歉。

二、以案说法

1.性骚扰不止“动手动脚”,言语、文字、图像、肢体都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同样明确,违背他人意愿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判断的关键只有一条,即是否违背你的意愿。

2.单位不是“旁观者”,和稀泥也要担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条要求用人单位采取八项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第二十四条要求学校建立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性侵害、性骚扰的工作制度,对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不得隐瞒。学校、用人单位未采取必要措施,造成妇女权益受到侵害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由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3.维权有“四把利剑”,越早用越有效。一是告诫书: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并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拒不执行禁止性骚扰告诫书的,可处警告、罚款乃至拘留。二是人身安全保护令: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三是民事赔偿:可起诉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害;情况紧急的,还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四是刑事追责: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追究刑事责任;猥亵他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可处拘留;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等信息滋扰他人,或者偷窥、偷拍、散布他人隐私的,依照该法第五十条处罚。

三、法治护航

1.第一次就明确说“不”:不要笑着带过,不要顾及情面。当场用清晰的语言拒绝——“请你停止,这让我不舒服”,并尽量在有第三人在场或监控覆盖的场所表明态度。沉默不等于同意,但明确拒绝能留下最关键的第一份证据。

2.留证“三件套”:聊天记录、图片、语音不要删除,及时截图备份;肢体接触尽量留存监控与录音录像;记下时间、地点、经过和目击同事,备份到家人或可信朋友处,防止被要求“交出手机”时遭删除。

3.遇肢体侵害、偷拍、跟踪纠缠立即报警:拨打110,可请公安机关出具禁止性骚扰告诫书;被反复跟踪、纠缠、骚扰或隐私被传播的,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结语

性骚扰从来不是“开个玩笑”,而是法律明文禁止的侵权与违法。如果您或身边姐妹正遭遇性骚扰,请记住:这不是你的错,也不需要你一个人扛。请立即拨打12338妇联维权热线或110报警,妇联与您并肩,让骚扰者付出代价,让姐妹们安心工作、安心生活!

来源:甘肃妇女

原标题:《陇姐学法 | 妇联与姐妹共筑安全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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