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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一方对非机动车一方是否享有车辆损失赔偿请求权?

2026-10-21 11:36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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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6】490

机动车一方对非机动车一方是否享有车辆损失赔偿请求权?

(图为AI生成)

案情简介

2026年5月某日,王某甲驾驶小型新能源汽车行驶至兖州区某社区路口,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王某乙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两车受损,王某乙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乙转弯未让直行,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机动车驾驶人王某甲观察瞭望不足,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案涉新能源汽车投保交强险及机动车损失商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向车辆所有人赔付维修费2919元,维修项目包含LED大灯、保险杠、通风格栅等部件。保险公司取得权益转让书后提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诉讼,主张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要求王某乙偿还保险垫付赔偿款2643.30元及相应利息。该金额由交强险财产限额2000元,加上商业险部分按70%责任比例核算的643.30元构成。

诉讼过程中,王某乙对车辆维修项目合理性提出异议,并提交事故现场照片,证实事故现场车辆大灯正常,对大灯更换的必要性不予认可。保险公司仅以短信方式通知对方参与定损,未电话告知,事故相对方未参与定损全过程,亦未能提交车辆拆解记录、旧件回收凭证、第三方鉴定报告等材料佐证大灯确因本次事故损毁而必须更换。同时王某乙抗辩,交强险属于保险公司的法定赔付义务,无权向非机动车方追偿,且自身尚未主张在事故中遭受的人身损害赔偿。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向王某乙行使代位求偿权,应以被保险人对王某乙享有真实、合法的赔偿请求权为前提。

保险公司主张的代偿款2643.30元由两部分构成:一是交强险项下的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赔付系保险公司的法定无过错赔付义务,保险公司将交强险项下的2000元纳入代位求偿范围向王某乙追偿,于法无据。

二是商业险代位求偿部分。扣除交强险2000元后,保险公司主张的剩余代偿金额为643.30元,系基于其对被保险车辆LED大灯等部件的维修赔付。审理中,王某乙提交的事故现场照片显示,案涉车辆大灯在事故后仍处于开启状态且灯光完好,已对更换大灯的必要性形成合理反驳。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车辆拆解检查记录、定损核验照片、旧件回收凭证或第三方鉴定评估报告等客观证据,证明大灯确已损坏且无法修复、必须更换,且保险公司单方定损过程被告未参与确认。大灯之外的其他维修费用能在交强险2000元范围内予以涵盖。

综上,保险公司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举证不足,且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依法驳回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车辆受损后,能否依据事故责任比例向非机动车一方主张赔偿?保险公司理赔后,能否代位行使该权利?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仅规定了机动车一方对非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并未规定非机动车一方对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一方的过错,其法律后果是“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而非在双方之间建立相互赔偿关系。该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仅适用于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不能类推适用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保险人代位行使的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代位求偿权的成立,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享有真实、合法的赔偿请求权为前提。机动车一方对非机动车一方不享有车辆损失赔偿请求权,保险公司理赔后自然也无权代位向非机动车一方追偿。保险公司不能仅凭自身理赔事实,当然取得向非机动车一方追偿的权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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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丁淑红、贾鲁婕

原标题:《机动车一方对非机动车一方是否享有车辆损失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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