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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离婚后,对方不让看孩子怎么办?

2026-10-20 16:43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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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解除了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却割不断父母与孩子之间的血脉亲情。然而,当昔日的伴侣各自重组家庭,原本纯粹的“探视”,往往会演变成成年人之间的博弈。当一方再婚再育,非抚养方的探望权该如何行使?如何平衡抚养方的监护权与非抚养方的法定权利?

近日,我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典型的离婚后探望权纠纷案,承办法官秉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用温情与法理,为这对离异父母重新划定了爱的边界。

【以案说法】离婚后,对方不让看孩子怎么办?

【案情回顾:探望之路为何布满荆棘?】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0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李小某由父亲李某直接抚养,母亲张某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的情况下,可随时探望。

离婚初期,张某的探望之路尚算顺畅,母子关系融洽。然而,自2025年起,李某以影响孩子学习为由多次拒绝、阻挠张某探望孩子。张某认为,李某的行为严重剥夺了自己作为母亲的法定权利,且父母关系的僵化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无奈之下,张某一纸诉状将李某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爱与边界的错位】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在庭前沟通中敏锐地发现,这起纠纷的底色并非单纯的“不让看”,而是深层家庭结构变化带来的“不会看”。

原来,原告张某已经再婚,并另行生育了一名幼子。李某表示:“她现在主张常态化、长时间探望,但是她已经有了新家庭,我不想孩子被过多打扰,孩子也需要稳定的生活和学习秩序,频繁探望、长时间逗留,会打乱现在的节奏,我最多同意短时、低频探望。”

而在原告张某看来,自己作为生母,探望孩子天经地义,李某的阻挠长此以往必将损害母子感情。

【法官调解:摒弃“一判了之”,寻找情法平衡点】

“探望权纠纷如果简单一判了之,执行起来往往矛盾重重,甚至会让夹在中间的孩子受到二次伤害。”承办法官深知,本案的最佳解法是修复关系、达成共识。

法官严肃地向李某指出:“探望权是基于亲子身份关系产生的法定权利,兼具人身属性与伦理属性,它绝不因一方再婚、另行生育而灭失。成年人之间的情感矛盾,绝不能成为剥夺未成年人享受母爱权利的借口,作为直接抚养人,你负有法定的协助义务。”

随后,法官又温和地劝导张某:“探望权的行使,必须以不影响未成年子女正常生活、学习为合理边界。你爱孩子的心毋庸置疑,但孩子目前跟随父亲生活,孩子也需要适应新的生活节奏,探望应当遵循适度、有序、常态化的原则,充分尊重直接抚养方的监护安排,过于随意的长时间探望,反而会让孩子产生环境割裂感。”

在法官多轮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下,剑拔弩张的双方逐渐平静下来。李某意识到自己阻挠对方探望的违法性,张某也理解了前夫对维护孩子生活稳定的顾虑,双方同意各退一步。

经法院调解,双方协商一致,达成调解协议:张某可以探望婚生子李小某,平时每月探望两次;寒暑假期间每月探望四次,每次探望当天,张某要在晚上7点前把孩子送回住处,不耽误孩子第二天休息和上学,孩子生日当天,张某可以陪伴孩子过生日,李某予以配合。在保障孩子成长的前提下兼顾亲情关怀。

法官说法

探望权,不仅是父母的权利,更是未成年子女获得完整亲情关爱的权利。在此,法官提醒广大离异父母:

1. 探望权不可非法剥夺: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以对方再婚、未按时支付抚养费等理由,阻挠对方探望。

2. 行使探望权需有“边界感”: 探望应当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原则。非直接抚养方在行使权利时,应体谅直接抚养方的难处,避免过度、无序探望;直接抚养方也应提供便利,不得设置隐形障碍。

3. 一切以孩子为先: 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婚姻关系的结束,不应该成为亲情的休止符。双方应放下成年人的恩怨,共同为孩子营造一个充满爱与稳定的成长环境。

【以案说法】离婚后,对方不让看孩子怎么办?

供稿 | 王潮阳

一审 | 周恒宇

二审 | 蒋荣荣

三审 | 纪 璐

原标题:《【以案说法】离婚后,对方不让看孩子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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