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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次调解 3次督促 54万元货款一次性返还
10月19日,54万元货款顺利到账,某建设公司向贺兰县人民法院申请了撤诉。
2023年,某建设公司与某电缆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由电缆公司向建设公司承建的某项目供应电缆。建设公司一次性支付54万元货款,电缆公司也开具了全额发票。此后,建设公司核对项目用料情况,认为电缆公司未按约供货,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货款。
案件受理后,法院根据建设公司的申请,对电缆公司的银行存款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庭审中,承办法官组织双方举证质证,梳理供货经过。原来,这笔买卖由一名案外人联系,电缆公司将货物交给了案外人,货物随后用于项目施工。但由于缺少明确的收货授权及完整的交接手续,建设公司不认可案外人的收货行为,认为电缆公司未向其履行供货义务。
“货物已经交出去了,退款后,我与案外人的账怎么办?”沟通中,承办法官了解到,建设公司希望收回已付款项,电缆公司则对退款后的供货结算心存顾虑。
承办法官电话联系案外人,问清电缆接收及款项结算事宜。随后,先后5次组织背靠背疏导、面对面协商,引导双方结合合同约定、交付情况及现有证据,商定已交付货物的结算办法,并结合协商进展,引导双方明确退款期限和履行方式。最终促成双方就退款达成和解,电缆公司与案外人另行达成供货结算约定。
调解协议签署后,承办法官3次督促电缆公司,电缆公司于调解后第三日,一次性返还全部货款。
原标题:《5次调解 3次督促 54万元货款一次性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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