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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赛事运动受伤谁担责?
足球运动对抗性强
未成年人参赛遭遇意外受伤
各方责任应当如何界定?
一起来从这起案件中看看吧
案
情
简
介
小杰系某中学初二年级学生经学校选拔推荐参加市级青少年足球锦标赛,赛事文件明确要求参赛运动员必须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未购买保险不得参赛,但小杰并未投保该保险。
比赛过程中,小杰与对方参赛球员发生正常比赛冲撞导致受伤,先后多次住院接受治疗,产生医疗费、护理费等多项损失。小杰遂将学校、赛事主办和承办单位、对方参赛球员等多方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学校承担30%的赔偿责任。该中学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其不是赛事组织者,仅协助报送参赛材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西安中院二审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
院
审
理
法院审理认为,足球属于高对抗性体育项目,案涉冲撞属于比赛正常身体接触,对方球员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小杰的监护人知晓赛事风险仍同意参赛,适用自甘风险规则,小杰自身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赛事主办、承办单位已经落实赛事方案制定、场地布置、现场医疗救护等保障工作,已经尽到合理安全保障义务,不承担赔偿责任。该中学作为学生所在学校,实际开展学生选拔、报名推荐工作,对参赛未成年学生负有审慎管理义务。该校未就参赛保险事项充分告知、督促、核查,致使学生在无保险保障情形下参赛,损失无法通过保险理赔弥补,存在管理过失,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学校、体育赛事组织单位,在组织未成年人参与体育竞赛时,除做好场地、医疗保障外,务必严格落实参赛资格审查,做好风险提示,重点核查参赛人员保险落实情况。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也要充分认识竞技体育固有风险,做好风险防范。体育竞技既要鼓励拼搏,更要守住安全底线。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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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甘风险】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在教育机构内第三人侵权时的责任分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原标题:《学生赛事运动受伤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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