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河北高院发布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2026-10-20 10:3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字号

编者按: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孝老爱亲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近五年来,全省法院一审受理涉老民事案件数量分别为,2021年87702件、2022年72952件、2023年89633件、2024年106713件,2025年194881件,案件数量逐年攀升,案件类型逐步多元。省法院立足涉老民生审判,聚焦老年人权益保护,梳理筛选6件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每一起案件,都是晚年生活里真实的困境与抉择。其中有子女赡养方式的博弈,有老年人居住权益的守护,有超龄劳动者误工损失的司法保护,有养老机构安全保障义务的界定,也有针对老年群体消费欺诈、保险理赔乱象的裁判纠偏。

本次案例的发布旨在总结司法实践,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强化老年群体权益司法保障,弘扬敬老护老社会风尚。

目录

案例一:养老机构对其明知的服务对象特定健康风险应履行更高注意义务

——胡某诉某老年公寓服务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养老服务机构、更高注意义务)

案例二:夫妻离婚后约定房屋归一方所有,应当保障同居老年人的居住权

——武某某诉许某某、黄某某排除妨害纠纷案

(关键词:排除妨害、老年人居住权)

案例三:尊重失能老人养老意愿,依法保障老年人赡养权益

——白甲诉白乙等赡养纠纷案

(关键词:养老方式、赡养权益)

案例四:商家线上虚假宣传欺诈老年消费者,应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苑某某诉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老年消费者、欺诈、惩罚性赔偿 )

案例五:对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有劳动收入的老年人应支持其误工费

——王某某诉某甲保险公司、某乙保险公司、孙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关键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误工费)

案例六:互联网投保老年健康险,既往症与出险无因果且保险人未尽提示说明义务不得拒赔

——任某诉某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老年健康保险、提示说明义务、因果关系)

养老机构对其明知的服务对象特定健康风险应履行更高注意义务

—— 胡某诉某老年公寓服务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养老服务机构 更高注意义务

(案例提供: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基本案情

胡某与某老年公寓签订《托养协议》,享受护理服务。某老年公寓在胡某入住时评估其健康状况,在身体状况栏写明患有“脑梗、糖尿病10年、高血压10年、偏瘫”,在《全护老人护理方案》“风险防范”一项载明具有“噎食”风险。某日,胡某在公寓自行进食时突发意识丧失,后被送往医院急诊科抢救,被诊断为呼吸道梗阻、呼吸心跳骤停,后宣布临床死亡。胡某之子认为某老年公寓未尽到护理职责,要求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某老年公寓辩称已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且通过《老人潜在风险意外告知书》履行告知义务,无违约或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养老服务机构作为专业服务提供者,基于专业服务合同关系,对入住的老人负有审慎的安全注意和风险防范附随义务,对其明知的服务对象特定健康风险应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不能仅以格式化的风险告知书主张已尽义务或免除责任。本案中,某老年公寓在明知胡某因患病导致吞咽功能下降存在噎食风险的情况下,未能采取与其已知风险相匹配的专业有效的护理措施和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考量事件发生原因、过程等因素,酌定某老年公寓对胡某的死亡承担30%的赔偿责任。

三、典型意义

养老机构作为从事养老服务的专业机构,服务对象多为自理能力降低的老年人群体,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恪守审慎的安全保障注意义务。现实中部分养老机构以签署风险告知书免责,忽视对老人已识别健康风险的针对性防护。本案明确养老机构在评估发现老人具有特定健康隐患后,应当落实与之匹配的专项护理措施,尽到更高注意义务。判决厘清养老机构“更高注意义务”边界,合理划分责任比例,既依法维护老年人群体人身权益,也为养老服务行业护理履职标准提供参考,引导养老机构完善风险识别、评估、防护全流程管理,促进养老服务行业规范化发展。

夫妻离婚后约定房屋归一方所有应当保障同居老年人的居住权

——武某某诉许某某、黄某某排除妨害纠纷案

关键词:排除妨害、老年人居住权

(案例提供: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基本案情

武某某与案外人许某原系夫妻关系,许某系许某某、黄某某之子。武某某与许某2013年1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一直与许某某、黄某某共同生活。为改善居住环境,2014年7月27日案外人许某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由许某银行卡全额支付450870.00元,2018年举家搬进案涉房屋,2021年该房屋进行产权登记时,登记所有人为武某某、案外人许某。2023年1月20日,该房产登记到武某某个人名下,2023年2月8日武某某与许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将案涉房产归武某某所有。离婚后许某搬离案涉房屋,但二人婚生女、武某某与许某某、黄某某一直在案涉房屋共同生活。现武某某以该房产归其个人所有,要求许某某、黄某某搬离涉案房屋。

二、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武某某与前夫许某及许某的父母许某某、黄某某一直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之间的居住权为无偿设立,何况许某父母许某某、黄某某全资购买案涉房屋目的为改善居住环境,现武某某与前夫离婚,双方约定将房屋归一方所有,私自处理案涉房屋,未充分考虑二位老人的居住及养老问题,剥夺二位老人的居住权,违背了二位老人出资购房的初衷,不符合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的风尚,亦违背公序良俗,判决驳回武某某的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子女登记为房屋产权人,但在处理家庭内部关系时,不应仅关注不动产登记,而是要综合考虑购买房屋的资金来源、家庭居住情况、一方承诺等因素。本案没有机械按照物权变动规则支持登记权利人的主张,而是全面考虑购买房屋资金来源和现实情况,充分尊重耄耋老人对旧有居所数十载的多重情愫和美好回忆,及老年人现实情况的现实考虑,明确家庭成员要尊重老年人意愿,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排除老年人的居住权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兼顾中华民族敬老爱老的善良风俗,确保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居,将服务保障老龄化社会的理念融入民事审判全过程,积极主动回应老年人的司法需求,发挥民事裁判规则的价值引领作用。

尊重失能老人养老意愿,依法保障老年人赡养权益

——白甲诉白乙等赡养纠纷案

关键词:养老方式、赡养权益

(案例提供: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基本案情

白甲与苏某育有白乙等四名子女,苏某去世多年,现白甲年过八旬,下肢瘫痪并患有基础疾病,需人日常看护,无经济来源。四名子女中长子已离世,女儿白丙、白丁在外地定居。白甲起初随次子白乙生活,但生活环境设施简陋且白乙不能经常看护,白甲自行入住养老院,因每月需缴纳费用与子女发生争议,白甲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子女平均负担养老院费用,次子白乙坚持居家由子女轮流照顾白甲。

二、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白甲基于家庭现实情况与个人身体状况,要求到养老机构生活,为使老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应当尊重其意愿。综合考量白甲实际需要、养老机构费用、各子女经济条件和负担能力及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判决子女每人每月给付白甲赡养费 1000元。

三、典型意义

审理赡养纠纷案件,应当树立最大限度保障老年人权益的裁判导向,当居家照料受居住条件、子女分隔异地、照料能力等现实因素制约,客观上难以落地实施时,不能机械固守居家养老的单一模式,子女不得以优先居家赡养作为抗辩,规避机构养老费用的给付义务。本案充分尊重失能老人自主选择养老方式的权利,以实质保护为原则落实子女赡养责任,积极回应老龄化背景下多元养老的现实需求,用司法守护老年人老有所养、安享晚年。

商家线上虚假宣传欺诈老年消费者,应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

——苑某某诉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老年消费者、欺诈、惩罚性赔偿

(案例提供: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

一、基本案情

某商贸有限公司开通线上店铺并以直播的方式售卖商品。该公司通过雇佣演员与主播进行配合,编制虚假剧情并顺势上架商品进行售卖。苑某某作为一名六十岁的老年人,2021年9月27日至2022年3月14日期间在线上平台视频浏览视频的过程中下单购买了该商贸公司店铺的24单案涉物品,共计支付货款2,170.75元。后苑某某发现直播间发生的事件均为雇佣演员,利用其同情心和爱心进行虚假宣传、卖惨、欺诈式营销,遂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货款并支付三倍赔偿金。

二、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某商贸有限公司在直播平台的直播存档中对产品的描述情况、演绎情况,其作为商品销售方具有隐瞒真实情况,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主观故意,构成欺诈。审理法院据此判令某商贸有限公司返还购物款并按照购物款三倍的金额进行赔偿。

三、典型意义

线上购物平台消费是老年人近些年来重点关注并使用的消费方式,某些商家利用老年消费者同情心及辨认能力不足等特点进行虚假宣传误导老年消费者,构成欺诈,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本案中,法院依法认定商家构成欺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惩罚性赔偿规则,既帮助老年受害人挽回财产损失,也对专门针对老年群体开展虚假剧本带货的经营者形成有力震慑,充分体现司法对老年群体权益的倾斜保护,践行敬老爱老法治理念。

对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有劳动收入的老年人应支持其误工费

——王某某诉某甲保险公司、某乙保险公司、孙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关键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误工费

(案例提供: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

一、基本案情

孙某驾驶机动车撞伤王某某。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王某某起诉请求判令孙某赔偿其误工费。王某某主张自己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从事保洁工作,实际仍在从事劳动并具有劳动能力。为证实该主张,其向法院提供了银行工资交易明细、某物业管理公司出具的工作证明、某社区保洁外包人员考勤记录表等证据。

二、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十条规定,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冀高法〔2020〕31号)关于误工费规定,事故发生时受害人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一般不计算误工费,但其举证证明确有劳动收入的除外。本案中,王某某虽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其向法院提交了考勤记录表、工作证明、工资交易明细等证据,可以证实其在交通事故发生前具有劳动能力并通过劳动获取报酬,故对其主张的误工费应予支持。

三、典型意义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加深,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选择继续就业、参与劳动,依靠自身劳动获取收入。老年人参与劳动有助于改善自身生活质量,也有利于缓解社会养老压力。本案判决明确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不等于劳动能力的丧失,年龄亦非判断误工费赔付与否的标准,而应重点审查受害人是否具有劳动能力、是否实际从事劳动、是否因事故造成收入减损。依法支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的误工费主张,是对老年群体合法劳动权益的平等保护,也是对“老有所为”这一社会发展趋势的积极回应。

互联网投保老年健康险,既往症与出险无因果且保险人未尽提示说明义务不得拒赔

——任某诉某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老年健康保险、提示说明义务、因果关系

(案例提供: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任某为自己投保某保险公司承保的百万医疗保险(互联网专属),保险责任包含恶性肿瘤——重度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额200万元,保险期间一年;2023年11月,任某如期续保。保险合同健康告知条款约定,被保险人目前及过往未出现“2级或以上高血压”。

2024年7月,任某因身体不适到北京某三甲医院就诊,被确诊为甲状腺乳头状癌伴颈部淋巴结转移,先后住院手术治疗。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11.8万余元。任某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某保险公司以任某投保前两年曾因“后循环缺血、高血压3级”住院、未如实告知属于带病投保为由拒绝赔付,协商无果,任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11.8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案涉保险合同系通过互联网方式签订,某保险公司以页面弹出的格式条款设置健康告知事项,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就“2级或以上高血压即拒保”这一与投保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向任某履行了足以引起注意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拒保性条款不产生效力。同时,健康告知条款中关于“无高血压病史”的约定,其制度本意在于防范投保人因高血压及其诱发疾病出险的道德风险;任某虽有既往三级高血压住院史,但本次出险疾病为甲状腺乳头状癌,与高血压之间不存在医学上的因果关系,某保险公司以与出险疾病无关的既往病史拒赔,背离了健康告知条款的设立目的。判决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任某支付保险赔偿金11.8万余元,案件受理费由某保险公司负担。

三、典型意义

60岁以上群体既是百万医疗险的重要参保人群,也是“投保易、理赔难”投诉的高发群体。随着互联网保险的普及,保险人多以页面弹窗、一键勾选的方式完成健康告知与免责条款设置,老年投保人限于操作能力和识别能力,往往难以真正理解条款含义。对于高血压、糖尿病等老年人高发既往症的拒保约定,必须以显著方式单独提示并作出常人可理解的解释,如投保人未告知的既往症与最终出险疾病之间无医学上的因果关系,保险人不得径行拒赔。本案是以司法之力守护老年人保险消费合法权益的生动实践,对规范互联网保险经营行为、统一类案裁判标准具有示范意义。

原标题:《河北高院发布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阅读原文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1
    收藏
    我要举报
    澎湃热榜
      澎湃早晚报
        澎湃财讯
          填字游戏
            要闻精选
            查看更多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8124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6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可信网站验证
            无障碍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