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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团体意外险不是“免责金牌”,理赔款不能冲抵雇主法定赔偿义务
很多企业会为员工购买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初衷是给员工多一重保障,同时也给企业降低一份风险。可真到员工在工作时受了伤,保险公司已经赔过了,企业是不是就能少给,甚至干脆不给了?
这个想法听起来似乎“有道理”,但法律上并不成立。近日,高邑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就把这笔账算得明明白白——雇主出钱投保的团体意外险,理赔款不能拿来抵减雇主依法应承担的人身损害赔偿。
01
案情回放:上班被砸伤,损失三万五
王某巧是某棉织厂的职工,上班期间意外发生,造成眼部受伤,随后两次前往医院住院治疗,共计22天。经诊断,其伤情包括左眼玻璃体出血、左眼黄斑裂孔等,视力受损严重,伤情经多次鉴定机构评估。
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各项损失加起来,合计35676.54元。因与厂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王某巧将棉织厂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02
争议焦点:保险理赔款,能不能抵赔偿?
这个问题,不只是两家当事人的分歧,也是实务中不少用人单位容易陷入的误区。厘清它,对保护劳动者权益、规范用人行为,都有实实在在的意义。
庭审中,棉织厂提出了自己的“依据”:公司为员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公司已经按约理赔,这笔钱理应从公司应赔的数额中扣除,否则员工就拿了两份钱,属于“双重受偿”。
问题随之而来——雇主出钱买的保险,员工拿到的理赔款,究竟算谁的?雇主又能不能用这笔钱“抵”掉自己应赔的责任?这既是本案的核心争议,也是不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关心的现实问题。
03
法院判决:不能抵,保险金专属于员工
一审法院判决棉织厂赔偿王某巧28142.83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棉织厂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明确:雇主以保险理赔款抵扣赔偿款的主张,不予支持。
判决背后的道理,环环相扣,保险金属于员工,人身保险不搞“损失补偿”,侵权赔偿与保险给付各走各的路,三者共同回答了“为什么不能抵”。
04
强化技术保障,确保安全平稳
其一,保险金依法专属于员工。依照《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雇主作为投保人,无权占有、支配这笔保险金,更不能主张拿员工的保险理赔款,冲抵自身法定赔偿义务。保费虽然是雇主缴纳,但保险金受益权属于员工本人。
其二,区分两类保险给付,厘清常见误区。团体意外险包含两部分赔付责任:一是伤残保险金,属于定额给付型。只要达到保险合同约定伤残等级,保险公司按约定金额赔付。伤残保险金和雇主的侵权赔偿可以并行主张,互不抵扣。二是附加意外医疗保险金,属于费用报销型。
这里需要区分两个法律场景:
场景一:保险合同内部理赔。若保险条款约定医疗费用适用费用补偿规则,保险公司在保险理赔环节,可按合同约定避免医疗费在保险端重复报销;
场景二:本案侵权责任纠纷。即便员工已经拿到意外险项下的医疗费理赔款,雇主依然不能以此扣减自身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
简单一句话:保险端是否重复报销,是员工和保险公司之间保险合同关系;雇主赔偿,是雇主与雇员之间的侵权法律关系。二者相互独立,雇主不能拿保险理赔作为减免自身赔偿责任的理由。
其三,这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员工向雇主要赔偿,依据的是劳务关系下的侵权责任;向保险公司申领保险金,依据的是保险合同。主体不同、请求权基础不同,不存在保险理赔替代雇主赔偿的规则。
其四,兼得的权利有明文依据。《保险法》第四十六条明确,人身保险被保险人取得保险金后,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立法本意就是,人身损害不能简单套用财产保险“填平损失”的逻辑,人的生命、健康难以用金钱量化,不能以员工获得保险理赔,免除侵权方的法定赔偿义务。
这里要特别说明:如果事故发生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自愿达成书面和解协议,明确约定以保险理赔款抵扣赔偿,且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形,法院可以基于双方意思自治认可该约定。但本案中,厂方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双方曾有此类真实、明确的抵扣约定。法院不会替当事人创设抵扣规则。
05
法官提示:这份保障,不能“两抵”
对用人单位:为员工投保团体意外险值得提倡,但它是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之外的额外保障,不能用来替代、冲抵自己应负的责任。投保是好意,却不能因此免除法定责任。
对劳动者:在保险理赔之外,因受伤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仍可依法向责任方主张,不必担心“两边只赔一份”。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敢于、善于依法维权。
06
企业如何规避用工风险?
本案中,雇主为员工投保的团体意外险受益人是员工本人,属于员工福利,不能减轻雇主的法定赔偿责任;如果企业想转移自身的用工损害赔偿风险,可选择投保雇主责任险——它的赔付对象是用人单位,保险公司可按合同约定代雇主承担相应赔偿。企业应分清两类险种定位,科学配置保障。
关联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39条、第46条。
供稿:魏叶妮
原标题:《【典型案例】团体意外险不是“免责金牌”,理赔款不能冲抵雇主法定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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