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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凭存款回单无法认定借贷关系 留存完整证据方能依法维权
本报记者 刘岩
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同时具备双方借款合意与真实出借行为两大核心要件。仅凭存款回单,无法直接佐证款项性质为借款,亦不能证实双方存在借贷约定。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因举证不全依法被驳回诉讼请求。
刘某与姚某系夫妻,二人育有子女刘甲、刘乙。2023年4月,刘某去世。孙某持有户名为刘某、交易日期2005年7月、金额40万元的银行存款业务回单提起诉讼,主张其与刘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请求法院判令姚某、刘甲、刘乙依据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及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相关法律规定,向其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
庭审中,孙某主张案涉40万元系其出借给刘某的借款。孙某认为,案涉存款回单户名虽登记为刘某,但该凭证一直由其持有保管;若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案涉款项并非孙某出借,刘某不可能将存款回单交由孙某留存,据此足以证明案涉款项属于孙某出借的借款。
被告姚某则辩称孙某提交的存款业务回单不能证明刘某与孙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更不能证明该笔款项用于家庭生活,且孙某主张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故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被告刘甲、刘乙则认为,二人未继承父亲刘某遗产,孙某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查明,孙某提交的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显示,户名为刘某,交易日期为2005年7月,存款金额40万元,交易类型为现金存款。刘某与姚某原系夫妻,二人于2008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对子女抚养、房产、公司股权、收益分配及债权债务处理作出约定。
法院认为,存款回单与金融机构转账凭证不同,不能直接体现款项来源、付款人与存款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也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即便孙某持有刘某名下的存款回单,并以此主张双方存在借款关系,但持有凭证仅为单方留存行为,无法推定双方达成了口头或书面的借款约定,亦不能当然证实款项性质为借款。同时,即使查明存款时由孙某签字,也仅能证明其代办存款行为,不能当然推定款项归其所有或属于借款。另外,案涉金额高达40万元,若确为借款,孙某在款项交付后长达二十年间从未主张权利,明显不符合常理。因此,孙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借贷关系成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孙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初审:刘岩
复审:韩蕊
终审:姚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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