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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被执行人代收款项被冻结账户诉请法院解封的,可否得到支持

2026-10-26 00:06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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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部分被执行人会通过转移财产的方式规避执行,指定案外人代收应收款项即属于较为常见的规避手段。近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执行异议案,认定某劳务派遣公司帮助被执行人代收款项的行为存在帮助其规避法院执行的可能,依法判决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为被执行人代收款项被冻结账户诉请法院解封的,可否得到支持

案情简介

为被执行人代收款项被冻结账户诉请法院解封的,可否得到支持

2021年4月,某装饰公司与某创投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由某创投公司承租某装饰公司位于深圳市龙岗区的一栋房屋,并按期将租金支付至某装饰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后某装饰公司因另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被法院立案强制执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3年9月,某装饰公司向某创投公司发出变更通知函,将租金收款方变更为某劳务派遣公司。随后,法院依据申请执行人某商业银行的申请,冻结了某劳务派遣公司代某装饰公司收取租金的银行账户。某劳务派遣公司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

某劳务派遣公司主张,其与某装饰公司存在长期业务往来,某装饰公司对其负有债务。该公司系基于合理信赖与债权债务关系,才代某装饰公司收取租金;且其所代收租金已按照某装饰公司的指示代付给第三方,被冻结账户内仍混同留存有该劳务派遣公司的自有资金,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案涉执行措施并解除对银行账户的冻结。

法院审理

为被执行人代收款项被冻结账户诉请法院解封的,可否得到支持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劳务派遣公司主张其因对某装饰公司享有债权才代为收取租金,但即便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亦不能改变案涉租金属于某装饰公司应收款项的性质,且某劳务派遣公司代收的租金总额已超过某装饰公司所涉执行案件的款项总额。在某装饰公司负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债务的前提下,某劳务派遣公司代收租金的行为已经影响某装饰公司的对外债务清偿能力,存在帮助其规避法院执行的可能,严重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针对某劳务派遣公司提出的案涉代收租金已按照某装饰公司指示代付给第三方、被冻结账户内留存有其自有资金的主张,该公司应当提交完整连续的资金流转凭证,证明代收租金后代付行为实际发生,且资金去向能够一 一对应,形成完整的证据闭环。但某劳务派遣公司并未提交完整闭合的证据链对该主张予以佐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同时,货币作为种类物具有混同属性,在未设立专用账户、未实现资金特定化隔离的情况下,不能推定账户冻结时该账户内款项为某劳务派遣公司的自有资金,故某劳务派遣公司的主张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某劳务派遣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为被执行人代收款项被冻结账户诉请法院解封的,可否得到支持

在司法实践中,部分被执行人意图通过指定案外人代收款项、变更收款账户等方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若有证据证明案外人所代收款项实质为被执行人财产,且存在借代收行为规避执行的情形,人民法院可对案涉款项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防止被执行人以“代收”名义转移财产,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法官提醒,被执行人应当依法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积极配合执行,切勿以身试法,试图通过借名登记、虚假交易、指定代收款项等方式规避执行。此类行为不仅无法逃脱追查,行为人还可能面临司法惩戒,甚至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案外人若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协助其转移财产,同样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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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陈纯 彭梓涛

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辑: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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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为被执行人代收款项被冻结账户诉请法院解封的,可否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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