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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添加西地那非等制售壮阳药酒一审获刑8年,惩罚性赔偿480万余元
近日,云南西双版纳州景洪市人民检察院对外披露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男子郭某无证配制壮阳药酒,非法添加西地那非等物质。一审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八年、罚金121万元,并判其承担480万余元十倍惩罚性赔偿金。
经查,郭某为非法牟利,在未取得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相关资质的情况下,私自配制壮阳药酒,违规添加西地那非、他达拉非等国家明令禁止的有毒、有害非食用物质。郭某通过线下推介、熟人介绍、发展下线等方式对外销售涉案药酒金额达48万余元,致使有毒有害药酒流向社会不特定消费者群体。该类非法添加物质直接危害人体心脑血管健康,长期大量饮用极易造成视力听力受损和脏器损伤,严重侵害众多消费者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检方秉持“一案双查、刑民并举”办案理念,在精准审查刑事证据、犯罪事实、固定涉案金额、非法添加物质检测鉴定、销售渠道等全链条证据基础上,认定郭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不仅涉嫌刑事犯罪,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侵害不特定消费者生命健康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食品药品纠纷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有毒有害食品,应当承担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公益诉讼诉前公告程序,公告期满无适格主体提起诉讼后,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郭某刑事责任,同时判令其承担销售金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480万余元。
经审理,景洪市人民法院一审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指控意见及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21万元,并全额支持检察机关十倍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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