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情侣之间的转账,分手后能以借款为由要回来吗?
小王(化名)与小刘(化名)曾系情侣关系,恋爱期间双方之间存在多笔交易往来。分手后,小王要求小刘返还其出借的31793元未还款项,小刘未偿还,故小王诉至法院。海淀法院经审理,因案涉款项发生在双方恋爱期间,小刘抗辩案涉款项性质系赠与,小王未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进一步举证,且就双方已达成债权债务约定的部分,小刘已履行相应债务,判决驳回小王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
原告小王诉称,其与小刘曾为恋爱关系,2020年3月至2021年5月期间,小刘以需要资金为由多次向其借款合计53136元。后双方分手,小王多次向小刘主张还款,小刘仅偿还21343元,剩余31793元至今仍未偿还,故其诉至法院,要求小刘偿还借款31793元及利息。
被告小刘辩称,其从未向小王借款,双方曾为情侣关系,出于情侣间的亲密关系,二人会通过相互发红包、转账、相互赠送礼品增进感情。小王在2020年至2021年期间向其转账,是自愿赠与,在转账时双方无借贷合意,并非借款。小王未在任何一笔转账中备注过该款项为借款,亦未证明其曾表示向小王借其中的任意一笔款项。两人于2021年6月分手,但直至2022年7月,小王才向小刘提出索要之前赠与的款项,不符合正常借贷关系的常理。此外,双方之间的转账金额小、频率高,不符合民间借贷中先还清借款后再行出借的常理,更符合情侣之间的相互赠与。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王主张2020年3月至2021年5月期间的转账系向小刘出借的款项,但小刘抗辩该款项系情侣间的赠与。鉴于款项交易发生在小王与小刘恋爱期间,加之该期间的转账金额未明显超出双方微信沟通的赠与礼物价值,小王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进一步的举证责任。根据双方2022年7月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小王表示“我就要2020年10月之后的钱”,且小王认可小刘已偿还2020年10月、12月及2021年4月三笔款项,该事实与微信记录的内容能够相互印证,可以认为是双方达成了债权债务协议。现小刘付款金额大致与该协议约定内容一致,可以认定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小王的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小王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恋爱关系中的经济往来常常承载着情侣之间的情感寄托,恋爱双方通过转账、发红包、送礼物等方式表达爱意也是人之常情。那么,除了带有特殊寓意的“520”“1314”等金额的转账通常被视为情侣之间的赠与外,其他转账在没有签订借条的情况下,分手后一方能否以借款的名义要求对方返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之间借款关系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双方达成借贷合意”和“借款实际交付”两个要件。若情侣之间转账时明确备注“借款”或通过微信、短信等记录确认款项系借款性质,即便没有出具书面借条,也可以认定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本案中,二人并未签订书面借条,但是双方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对分手后转账款项的性质进行了确认,因此可以认定双方就该时间段内的转账性质在分手后重新达成了债权债务关系,该部分可以认定为借款性质。但是,就其他款项而言,小王在转账时并未明确注明款项系借款,或通过其他书面方式确认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结合双方恋爱期间存在频繁资金往来、互送礼物等行为,均应视为维系感情的一般赠与,分手后无需进行返还。
因此,恋爱之时也需要保持理性与谨慎,借款时应尽量签订书面协议,转账时明确备注“借款”并保留沟通记录,日常情感赠与可备注自愿赠与、节日礼物等,以防范未来可能发生的纠纷。
(文中均系化名)
▼
更多信息,长按|扫描二维码
关注©山东高法
作者:钟新宇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
编辑:石慧
超龄务工农民交接班后,在工作区域内突发疾病死亡,能否认定工伤?
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购房并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的房屋权属认定
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偿还的债务还能向债务人追偿吗?
原标题:《情侣之间的转账,分手后能以借款为由要回来吗?》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 报料热线: 021-962866
- 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6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