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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途中跑顺风车出事故,保险该赔吗?
车主求职途中接单顺风车出事故,保险公司随后以“顺风车多次接单且跨省,显著增加车辆使用风险”为由拒赔,“营运性质”如何界定、“危险程度”如何认定?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给出了判决。
案情回顾
顺风车带客途中出事故,保险拒赔
李某自2024年起在江浙沪一带求职、旅行,其间偶尔在顺风车平台顺路接单,分摊油费。2024年12月,李某搭载顺风车乘客途中因操作不当与他车碰撞,车辆受损,被认定负全部责任。
事发前一个月,李某已为该车投保商业保险,使用性质载明为“非营运”,并约定非营业车辆从事营业性运输时发生事故不予赔偿。事故后,双方就定损达成协议,按60000元推定全损并约定一次性赔付;但保险公司随后以“顺风车多次接单且跨省,显著增加车辆使用风险”为由拒赔。李某遂诉至江汉区法院,请求判令支付保险理赔款60000元。
64条接单记录,逐笔核对
“多次接单、跨省”,是保险公司拒赔的核心理由;可“多”到什么程度算多、“跨省”是否等于营运,仅凭这样的表述说不清楚。承办法官程莎没有停留于口头陈述,而是把李某的接单记录全部调取出来,逐条核实。
承办法官把64条接单记录逐条列明,详细查明接单时间、起讫地点和是否拼单成功。核对下来,法官发现,保险公司所称“跨省多地、频繁接单”的情况,实际上并不准确:李某所接订单中,拼单成功的只有40单,其中2024年11月以前仅拼成2单;真正接单较多的是11月11日至12月11日这31天,20天在接单、合计拼成38单,日均约1.2单。
核查并未止步于平台数据。承办法官又将订单的起讫方向与李某的个人行踪逐趟对照,发现行程虽跨越多个城市,起终点却始终围绕其本人要去的方向安排;结合求职经历及多份酒店入住记录,查明李某当时正处于辗转外地求职的阶段。
判决认定
法理与情理,都不支持拒赔
江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争议焦点在于李某通过顺风车接单的行为能否认定为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导致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法院的审查,从事实到定性、再到危险性和价值取向,层层展开。
第一个维度,看顺风车法律性质的界定: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审查标准,综合判定运营性质。根据国务院有关行业指导意见,顺风车的核心是“真顺路”和“低定价”,关键不在有没有收费,而应从出行目的、费用标准、接单频率与时间跨度等方面综合判断。放到本案:李某的行程始终围绕自己的去向安排—— “自己去哪,就顺路带谁” ,而不是随乘客的目的地改变路线;40单收入7000余元、平均每单170余元,未超出成本分摊范畴;接单又集中在求职这一个月,日均1.2单,远低于多数城市2至4单的日上限。
第二个维度,看危险程度是否达到“显著增加”的程度。根据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认定“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可从重要性、持续性、不可预见性三个要件判断:从重要性看,李某并未显著增加车辆使用频率,行驶路段多为城市路段,未达到从“家庭自用”到“营运载客”的质变程度;从持续性看,其接单集中于求职期这一特定情境,具有明显的时间边界,与职业网约车司机长期、稳定的营运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从不可预见性看,顺风车系国家政策鼓励的绿色、共享出行方式,保险公司订立合同时可以也应当预见到家庭自用车辆从事顺风车接单。三个要件逐一衡量,被保险车辆的危险程度并未显著增加。
第三个维度,看互助行为与“营运”的区别。承办法官介绍,李某求职期间顺路接单以降低求职和生活成本,属于现实处境下自力更生的选择;若机械等同于商业营运,会向社会传递“互助有风险”的消极信号,抑制社会成员之间的善意交往。
综上,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应当按约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其支付李某保险理赔款60000元。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已于2026年9月生效。
法官说法
接多少单才不算营运
车主普遍关心:私家车跑“顺风车”在什么情况下会被认定为营运车辆?答案是,要看每一单是不是真的“顺路”,而不能只对接单数量划线。可把握四点:出行目的上,行程由车主自己决定、事先发布出行信息,而非随乘客目的地改变路线;费用性质上,收费应限于分摊油费、通行费等成本,而非以获取报酬为目的;接单频率与时间跨度上,长期高频接单容易形成营运模式;时间边界上,如求职期、节假日返乡、拼车旅游等阶段性场景,结束后即恢复正常自用。
文字 | 金融庭 王巍
编辑 | 熊沁雯
原标题:《求职途中跑顺风车出事故,保险该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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