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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台外的空调机位,到底是谁的?
看了标题,你第一反应觉得是谁的?
A 挨着谁家就是谁家的
B 属于楼栋全体业主共有
一块贴着外墙、标注“AC”的空调搁板,紧挨着一户人家的阳台。不少人下意识会觉得:挨着我家,那就是我的地盘,别人不能随便用。
可贵港这两户邻居,就因为这块小小的空调机位闹起了矛盾。
安装空调外机遭到邻居阻挠
黄某和李某,是同一个小区相邻两套房子的业主。李某家B号房南侧有一个非封闭式阳台,阳台外侧相连、规划图标注“AC”的区域,就是专门预留的空调搁板。这块区域,并不计入李某房屋的产权建筑面积。
2025年6月,黄某打算在这个空调搁板上安装空调外机,没想到遭到李某阻拦。
双方来回沟通、协商,始终没能达成一致。
黄某向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某停止阻拦自己安装空调外机,并赔偿因阻碍安装、房屋无法正常办公带来的损失924元。
李某在诉讼里提出了自己的抗辩理由:这块机位挨着自家阳台,属于阳台专有部分,黄某没有权利在这里装空调,请求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
这块空调搁板,到底归谁?
能不能由邻居说了算?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空调搁板属于建筑物外墙的组成部分,按照法律规定,外墙属于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部分,不属于李某的私人专有区域。李某主张机位归自己独有、排除其他业主使用,缺乏法律依据。
但共有,不等于可以随心所欲使用。业主行使共有部分使用权,必须遵守合理使用原则。
黄某提供的证据照片显示,案涉小区相邻业主多数都在相同AC机位位置有序安装空调外机,已经形成稳定、规范的安装秩序。黄某的安装方案,符合小区既有的使用习惯,属于合理使用共有区域。李某持续阻拦,侵害了黄某合法的使用权利,应当停止阻拦行为。而黄某主张的924元损失赔偿,法院没有支持。
想要拿到赔偿,需要拿出证据,证明损失和对方阻拦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黄某没有提交证据证实该损失是李某阻碍安装行为造成的,故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很多人看完容易产生误解:
“机位是公共的,我想怎么装就怎么装,邻居管不着。”
这里一定要划清边界:共有区域的使用权,自带约束。
允许:符合规划、遵循小区统一安装习惯,外机安装稳固、无持续超标噪音、热风和滴水不会长期侵扰相邻住户。
不允许:破坏外立面结构、外机直吹邻居门窗、噪音超标、随意挤占他人规划机位、违反小区管理规约。邻里之间遇到这类矛盾,优先选择友好协商、找物业或者社区调解,诉讼是最后的解决途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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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丽丽 黄俊山
来源: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广西高院
编辑: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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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阳台外的空调机位,到底是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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