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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长春,天上掉下一笔年终奖!拒不退还,法院判了
一到年底,大家都在盼年终奖。可要是已经离职半年了,前公司的钱却自己"跑"进了工资卡,这笔钱,您会怎么办?是窃喜"天上掉馅饼",还是主动退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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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笔 "手滑" 打出去的年终奖
黄女士原本是某服务公司的员工,2023年入职,2025年9月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离职当天,双方签了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上面写得清清楚楚:无欠发工资、无欠缴社保、无其他未结清债务。
时间来到2026年2月11日,公司发年终奖的日子。因财务同事一时疏忽,把全年标准的年终奖36490.56元,打到了早已离职的黄女士工资卡里。
公司发现后,第一时间通过微信和电话联系黄女士,说明情况、请求返还。没想到黄女士一口回绝:这是我2025年工作大半年应得的劳动奖励,凭什么退?协商未果,公司把黄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款项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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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
“她都离职半年了!我们《年终奖发放细则》写得清清楚楚——因个人原因离职、工作未满一年的,扣除全年年终奖。这钱是我们财务疏忽打错的,她拿这钱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属于不当得利!”
“我2025年确实在公司出了力、干了活,年终奖是对过去一年劳动的认可。离职时公司没告诉我"年终奖没有了",也没跟我结算确认。现在钱打过来了,又往回要?我是善意收钱,又不是偷来抢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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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怎么判?
农安县人民法院开安人民法庭审理认为,有两个关键内容需要判断:
第一,黄女士事先知不知道公司的规定?
法院审理查明,黄女士在岗期间,多次在公司规章制度上签字确认——绩效考核管理规定、考勤管理规定、年度奖金发放细则传阅单等文件都有她的亲笔签名。
这意味着,她对"因个人原因离职、工作未满一年的,扣除全年年度奖金"这一规定,是知晓的。既然签过字、读过文件,就不能事后说"我不知道"。
第二,这笔钱算不算不当得利?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取得的利益。
本案中,黄女士离职时间在2025年9月,按公司规定本就不应领取这笔年终奖。钱是公司误发的,她取得这笔款项,缺乏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公司要求返还本金,于法有据。
判决结果
一、黄女士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公司36490.56元;
二、按同期LPR利率,支付自2026年2月11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
原标题:《事发长春,天上掉下一笔年终奖!拒不退还,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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