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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追讨13年前开店“保证金”申请再审被驳回:已过诉讼时效
澎湃新闻记者 朱敏骏 实习生 栗英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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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王女士此前提起诉讼要求友谊商厦二号店等退还2万元品牌进店保证金被一审天津河西区人民法院驳回,11月2日,澎湃新闻从当事人王女士处获悉,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其追讨13年前2万元开店“保证金”一案下达了民事裁定书,因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驳回其公司的再审申请。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王女士反映,2013年5月,其公司天津一商友谊股份有限公司友谊商厦二号店进行经营,按照要求交纳了品牌进店保证金2万元,约一年后撤场,但商场一再推延拒绝给付。王女士2025年11月就此事提起诉讼,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王女士向上级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
王女士向澎湃新闻表示,撤柜后其曾向楼层经理多次讨要保证金,中间自己又罹患癌症,导致时间精力上都不允许,后来发现当初的店面已经闭店才立即提起的诉讼,而一审判决下发的时间是2026年的2月13日,也就是腊月二十六了,原本想等过完春节准备上诉,但过完春节一耽误已经过了上诉期了,所以只能选择申请再审。
澎湃新闻从王女士处了解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乐勤公司于2013年5月支付用途备注为“品牌进店保证金”20000元,2014年6月从一商公司友谊商厦二号店撤出,不再经营,至其向河西法院提起诉讼,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乐勤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存在时效中止、中断至起诉之日未超过诉讼时效情形,故原审基于友谊公司提出时效抗辩驳回乐勤公司诉讼请求并无不当,遂驳回北京乐勤宣宇贸易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责任编辑:崔烜
图片编辑:沈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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