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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父亲拿走儿子86000元分红,部分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法院:所有权归孩子,全额返还
未成年人名下的村民分红,是否属于孩子个人财产?作为直接抚养人的监护人能挪作他用吗?近日,浙江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未成年人财产返还纠纷案件给出了答案。
王某与陈某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小陈。2023年3月,二人经法院判决离婚,小陈由父亲陈某直接抚养,母亲王某按月支付抚养费。2025年12月,小陈抚养权经法院判决变更至王某,陈某每月承担抚养费2200元。彼时陈某已再婚,与现任配偶及配偶女儿共同生活。
小陈享有村民待遇分红,2022年至2025年期间,小陈名下账户累计收到分红款合计86000元。在小陈跟随陈某生活期间,该银行账户一直由陈某实际保管掌控,王某并未经手管理账户资金。账户内多笔款项先后被支取,其中2024年1月取现20000元,同年11月取现23000元,均由一名女性通过智能柜台办理。
王某作为小陈变更后的监护人,以小陈名义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陈某返还属于小陈的保管资金86000元,交由王某保管。王某还提出此前的取款人是陈某现任妻子。陈某虽辩称无法辨认取款人身份,但结合陈某再婚、共同居住以及账户由陈某实际管控的事实,法院认定案涉取款行为系陈某及其现任妻子实施具有高度盖然性。
法院经审理认为,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必须坚持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监护人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个人财产。案涉86000元村民分红,是小陈基于村民身份取得的专属款项,所有权归小陈个人。陈某作为当时的直接抚养人、财产代管人,负有妥善保管义务,资金仅可用于小陈生活、教育、医疗等必要开支。陈某无法举证证明支取款项全部用于小陈的合理开销,还自认部分钱款被用于偿还个人债务。陈某擅自处分未成年人财产的行为缺乏合法依据,构成无权占有。现小陈抚养权已变更为王某,王某作为法定监护人,有权代理小陈主张返还财产。最终,法院判决陈某返还小陈分红款86000元。
法官提醒: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独立于监护人财产,监护人仅仅是财产代管人,并非财产所有人。代管不等于随意支配,不能将孩子的分红、赠与、赔偿款等个人财产挪作家庭开支、个人还债。一旦擅自挪用且无法证实款项用于未成年人权益,监护人就要承担返还财产的法律责任。离婚后抚养权发生变更的,新监护人可依法代表未成年人,追回被不当处置的个人财产。
潮新闻通讯员 吴琼 记者 陈毅人
原标题:《离婚后,父亲拿走儿子86000元分红,部分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法院:所有权归孩子,全额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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