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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发生时胎儿尚未出生,能否获赔被扶养人生活费?法院判了
新生命还未到来,
意外却先一步发生。
交通事故发生时,
妻子腹中胎儿是否属于“被扶养人”?
保险公司能否以
“孩子尚未出生”为由拒赔?
近日,
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5年11月29日,郝某驾驶小型轿车,在某路段转弯时,与周某驾驶的普通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周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郝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周某无责。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30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事故发生后,周某入院诊断为多椎体压缩性骨折等伤情。后续经司法鉴定,周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经查,事故发生前,周某的未婚妻李某的孕检报告单显示,2025年11月23日临床诊断其孕6周。周某与李某2026年4月登记结婚,2026年7月10日生育一子小周。
后周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郝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其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82698.48元。
保险公司辩称,交通事故发生时,周某的孩子还未出生,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对其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主张不予认可。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事故发生时尚未出生的胎儿,能否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孕检报告,2025年11月23日周某的未婚妻李某已孕6周,事故发生于11月29日,可见小周在事故发生时已为胎儿,形成于事故之前。周某系小周生父,依法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扶养义务;虽其与李某于2026年4月登记结婚,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周某的法定扶养义务不因登记结婚时间而受影响。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的法理基础,是扶养人因伤残造成劳动能力减损。周某因交通事故构成十级伤残,劳动能力减损是持续性的,该损害后果延续到孩子出生之后的整个扶养阶段,由此带来的被扶养人利益损失理应得到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该条中的“等”表明对胎儿利益保护的情形并非穷尽列举,被扶养人生活费对胎儿而言系纯获利益,应纳入胎儿利益保护范围。小周已于2026年7月10日活体出生,依法享有请求权。据此,参照有关标准,法院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30310.2元。
结合在案证据,法院逐项核定各项损失,最终依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向周某赔偿各项损失174798.46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明确:“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被扶养人生活费属于胎儿纯获利益的情形,应视为胎儿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法律应予保障。本案中,胎儿形成于事故之前,事故造成其父十级伤残,劳动能力减损持续影响其出生后的扶养条件;胎儿出生时为活体,故其被扶养人生活费请求应予支持。这一判决符合平等公正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体现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特殊保护。
法官同时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谨慎驾驶,规避交通事故风险;也提示群众遭遇侵权损害时,要注意留存证据,依法维护自身及家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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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腾飞、杨梦熊
来源:汨罗市人民法院、湖南高院
编辑: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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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交通事故发生时胎儿尚未出生,能否获赔被扶养人生活费?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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