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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探望权不是一纸空文,循序渐进守护母子温情
离婚协议里约定了“随时探望”,但实际履行时却遭遇另一方拒绝沟通、设置障碍,探望权难以落地。近日,我院审结一起探望权纠纷,法院立足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设置梯度探望方案,既保障母亲的探望权利,又充分照顾幼童心理,让探望权从模糊约定变成可执行的安排。
案情回顾:离婚约定可随时探望,后续沟通受阻
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双方于2024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孩子由男方抚养,女方不承担抚养费,女方可随时探望孩子。离婚初期,女方会在每周五放学后接走孩子,陪伴两日再送回幼儿园,每月探望一至两次。自2026年起,男方通过拒绝沟通等方式阻碍女方探望,母子长期无法见面。女方诉至法院,请求明确探望方案;男方则提出,孩子年纪尚小,频繁更换环境容易情绪波动,只同意在指定地点、不带走孩子的有限探望方式。
裁判思路: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设置过渡期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子女关系不因离婚消除,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依法享有探望权,另一方负有协助义务。探望方案不能只满足父母一方诉求,应当贴合幼儿生活节奏,优先保障孩子稳定、有序的成长环境。
结合本案情况:孩子年幼,正在幼儿园就读,心智尚未成熟,频繁变换生活场景容易引发情绪波动;母亲有稳定居所与强烈的陪伴意愿,但母子已经长达半年没有见面。为平缓重建亲子联结、降低对孩子的冲击,法院没有直接采用长时间逗留探望,而是设立六个月过渡方案,循序渐进调整探望模式。
判决方案:梯度安排,让探望可落地
法院最终确定分阶段履行的探望安排:
1.六个月过渡期内:原告可于每月第三个周六上午接走孩子,当日傍晚送回,属于短时看望式探望;
2.过渡期届满之后:每月探望调整为跨日逗留式探望;寒暑假期间,还可连续七日陪伴孩子;
3.义务约束:男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通过拒绝沟通、藏匿孩子等方式阻挠探望;
法官提示:探望是权利,更是孩子成长的需要
承办法官提醒:离婚协议中“随时探望”属于笼统约定,一旦双方发生分歧很容易产生纠纷。探望权的核心目的,是保障未成年人能够持续获得父母双方的关爱,而不是父母之间的博弈。
直接抚养一方应当摒弃对立心态,积极配合对方行使探望权;探望一方也要充分顾及孩子的年龄、作息与心理接受程度。如果双方矛盾尖锐,可以请求法院确定分阶段、可操作的探望方案,用有温度、有梯度的安排,守护孩子健康成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
(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四)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六)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文字|龚 菁
原标题:《【典型案例】探望权不是一纸空文,循序渐进守护母子温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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