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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办案标兵 | 赵明:我办“易建联”案背后的故事
来源:北京法官


案件的由来是这样的:2003年4月,福建省名乐体育用品公司在运动鞋、服装等商品上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后获准注册了“易建联”商标。2006年初,当在篮坛已闯荡出一片天地的易建联意欲将自己的姓名注册成商标投入商业使用却遭驳回时,才发现已经被陌生人“捷足先登”了。
于是,易建联以该商标是对其姓名的抄袭、摹仿,该商标的注册使用将损害其姓名权,误导消费者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撤销这枚商标。而就在评审过程中,名乐公司将这枚商标转让给了易建联体育用品公司。最终,商标评审委员会支持了易建联的主张。易建联公司不服提起诉讼,就有了我手中的这件案件。

其实,在此之前,将体育明星姓名注册为商标的情况也曾有发生,例如有人将“郭晶晶”商标注册在服装、游泳衣上、将“亚平YAPING及图”商标注册在乒乓球拍上等,但案件争议的焦点均是上述商标的注册是否会造成商标法规定的“不良影响”。易建联却是第一个主张在先姓名权,而请求对人名商标进行规制的。


首先,这就要从姓名权是否属于商标法所保护的在先权利谈起。《商标法》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众所周知,姓名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民事权利。《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因此,姓名权作为一项法定权利,应属于“在先权利”的一种。合议庭认为,正确厘清姓名权与商标权的权利边界,避免权利之间的相互冲突,保护在先已有的权利,是商标法此条规定的应有之义。
因此,未经许可,将他人的姓名申请注册商标,给他人姓名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该商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已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有意思的是,在庭审过程中,易建联公司并不认为“易建联”必然是一项姓名权,其辩称最初名乐公司创作这一商标时,是为了提醒公司要与各地经销商和消费者“容易建立联系”,其没有抄袭易建联姓名的恶意。对于这种辩白,我们只能淡淡一笑,“易建联”到底是人名还是“容易建立联系”的简称,还是让相关公众去辨别吧。

作为法官,我认为,姓名权是一项人身权利,而商标权是一项财产权利,二者在一般情况下不会存在交叉和冲突。只有当姓名中蕴含着财产价值的时候,它们才有可能出现冲突。
通常情况下,只有当相关公众在看到某一商标时会自然联想到某人的姓名,并认为该商标或该商标所使用商品的提供者与该人有关联时,才有可能给该人的姓名权造成损害,故在判断某一商标是否会损害他人姓名权时,应当考虑该姓名权人的知名度。而且知名度的判断,应以诉争商标的申请日作为时间节点。
在案证据显示,易建联自1999年开始从事篮球训练,先后参加了众多国际赛事,取得了不俗的成绩;在美国参加训练营期间,为国内乃至国际社会所关注;在国内参加2002—2003年度CBA联赛,夺得常规赛冠军、总决赛亚军、扣篮大赛亚军、并被评为最佳新人。由此可见,易建联在诉争商标申请日(2003年4月8日)前,已经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损害其姓名权的行为应该被制止。


知识产权审判是一个新兴的领域,从1993年在北京市高、中两级人民法院最早设立专门审判庭开始,各种“首例”各种创新不胜枚举,“易建联”案只是其中的一个小小缩影。
在从事知识产权审判的十五年间,我亲历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不断面临新技术、新挑战,而不断完善、更新的历程,我也见证了一辈辈知识产权法官在创造性解决新问题的过程中所展现的司法智慧。
“保护创新、践行创新”是前辈们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而也终将会从我们手中继续传承下去。

编辑:史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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